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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虽然号称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在我国金融业中地位曾经是那么不显眼,当年信托规模超过保险业还引起市场一片惊呼。从发展过程来看,它曾经历六次大整顿,现在可能正面临第七次整顿,信托乱象伴随着金融乱象,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中也印着金融业的发展痕迹,繁华抑或是遗梦。
一、信托的基本内涵及发展历程
(一)基本内涵
信托行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也是经营范围最广的一个领域,我们目前所熟知的受益权、收益权等等均来源于信托行业。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但美国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最初由保险公司经营,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1822年)。
发展模式上看,英美国家的信托主要以私人财产传承和税收规划、公益信托、财富管理(包括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等)、资产证券化(天然的SPV载体)等四个业务为主(即个人事务和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信托模式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业务范围上和银行相互补充,经营长期融资业务。
谈到信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即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即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定义来源于《信托法》。
2、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3、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定义来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
信托的投资起点均是100万,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其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信托受益权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二)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近40年经历六次整顿
1、我国信托业始于上海(1921年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1949-1978年期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没有发展信托业务。1979年国内恢复信托业务,同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后信托公司纷纷设立,在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甚至有1000多家。不过在21世纪之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托法(2001年才发布),导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紊乱,2001年之前信托业经历五次大整顿,2001-2007年是规范调整的阶段,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不断深化让信托业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2、我国的信托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定位较为不清晰,基本上是变相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罕有真正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以说进入21世纪以来,信托业的每一次快速发展都离不开和银行的合作,包括资本市场的配资、房地产与政信合作业务、理财合作业务、利用信托优势帮助银行规避监管等等,这期间,银行与信托相互鼓励与打气,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在助力银行发展的同时,也迎来了信托业的发展机遇,信托业规模也得以大幅增长,银信合作成为金融业中最为耀眼的创新业务。2012年,券商、基金、保险等领域纷纷依照信托业的模式,放开监管,中国所谓的大资管元年正是从2012年开始,银行与非银机构的合作造就了近5年的影子银行疯狂发展。
具体来看,2003年银监会接手信托公司的监管权后,重塑监管架构。2007年银监会发布新两规(和《信托法》并称为“一法两规”),使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逐步迈入正轨,之后适逢2006-2007年的大牛市、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及2008-2009年的4万亿元刺激计划,银信合作得到空间发展,这期间由于银行信贷规模受到管控、表外业务需求急速增长的情况下,配资业务(两轮大牛市)、政信等基建业务和房地产业务(源于信贷规模管控等)、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贷款等通道业务开始大幅发展。当然,业务在不断发展的同时,风险也隐患也明显增加。2010年以来银监会开始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约束,但信托公司天然的业务优势总能为其打开新一轮的业务发展空间。当然这一银监体系内部的合作模式使得证监会和保监会艳羡不已,2012年之后证监会体系下的机构也复制信托的业务模式得以快速发展,保监会也出台相关政策放开保险资管业务。在2012-2017年的这五年时间,大资管业务为主的影子银行业务催生了各种业务类型,也导致金融强监管和去杠杆进程在2017年正式开始。
3、进入2017年以来,信托业正面临日益严厉的监管,金融监管一统是大趋势,回归本源正成为各信托机构的努力方向。
二、信托公司的监管架构、业务范围及规模演变
(一)信托业的监管架构:一体三翼
目前信托业的监管架构包括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1、2015年3月,中国银监会内部监管架构变革,正式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之前由非银部管理),信托被独立出来进行监管,第一任主帅为邓智毅(据悉将出任东方资产总裁,湖北银监局局长赖秀福将接棒)。
2、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是信托业的自律组织,于2015年推出《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简称“短剑”体系(CRIS)(包括资本实力指标、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增值能力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四个方面。该评级体系与银监会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2014年8月修订)》相互弥补。
3、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简称中信登)于2016年12月26日正式揭牌成立,其中中债登持股51%,中信信托、重庆信托、中融信托、建信信托、上海信托、民生信托、中航信托、平安信托等8家信托公司分别持股3.33%,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分别持股0.33%和2%。中信登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托产品、受益权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设立和管理,信托产品发行、交易、清算、结算、估值、信息披露、查询、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以及部分监管职能。
4、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于2014年12月12日成立,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行业互助资金。
(二)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几乎无所不包
信托业可能是业务范围最广的一类金融行业,几乎无所不能,具体包括信托贷款、投行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租赁业务、保管业务等等。具体来看:
1、包括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等四大信托业务,其中财产(权)信托又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它等。
2、可以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3、可以从事重组、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等投行业务。
4、可以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保管及保管箱、对外担保、外汇信托业务。
5、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6、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但是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则有一些限制,信托公司固有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此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且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三、信托业的规模演变:快速扩张的15年几乎一路高歌
信托行业的资产分为固有资产(表内)和信托资产(表外)两类,这里面讨论得主要是信托资产,而事实上从信托的法律属性上来看,表外业务是信托行业的天然业务,反倒是表内业务显得较为另类,这一点刚好和银行业相反。
(一)2002年底我国信托资产余额仅为7000亿元,2012年大资管元年规模突破5万亿元(2008年金融危机时尚不足1.5万亿元),10年时间增长了6倍左右。
(二)2012年之后,我国信托业开始快速发展,2017年底信托资产余额达到26.25万亿元,大资管的最初五年,信托资产实现超过5倍的增长,这两次增长均利益于信托与银行的深度合作。
(三)在金融监管加强的2017年,信托业仍然一枝独秀保持快速增长,特别是在其它通道(如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规模明显压缩的情况下,信托资产余额全年反而大幅增长了6万亿元,规模从20.22万亿元大幅增长至26.25万亿元。
(四)进入2018年,监管重点由银行转移至信托,并且开始查缺补漏,信托业业务面临萎缩,一季度规模下降0.64万亿元,这是15年以来的第二次下降(上次为2015年3季度下降0.25万亿元),不得不引起警惕。
(五)在2013年三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期间,信托资产增速保持长达三年的趋势下降,这一时间主要是由于大资管时代,各类监管机构纷纷放松所辖行业(如证券、保险、基金等),使得竞争变得尤为激励。
可以看出,实际上从2010年开始信托资产的增长便相对比较稳定,这同样是利益于银信合作,2008年的4万亿元刺激计划以及信贷规模管控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只赚取通道费的信托省时省力,在这期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四、信托产品的结构演变:偏离主业越来越远的水中映月
银监会在2016年曾试图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角度混合,把信托分为八大类(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准化产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信托和事务信托),但后来出于各种原因,而不了了之,分类方式是否有变化尚不确定。现在我们仍然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角度进行拆分研究。
(一)信托资金来源结构:单一资金、集合资金和财产权信托的来来往往
1、从资金来源看,信托可以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而资金信托(就是把货币资金直接给信托公司)又可以根据委托人数量进一步划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只有1个委托人)和集合资金信托(超过1个委托人)。其中,集合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且信息需要公开,风险相对较小。而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等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包括房产、股权、债权、名画、古董等等)。
2、集合信托一般投资于监管部门批准发行或上市的金融品种,且委托人多为自然人、信托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集合信托产品中经常借助于分级,是最正常的信托产品,就像是买一个理财产品。
3、单一信托由于信息无须公开、私密性较好、资金运用和来源几乎均较单一、委托人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等特点,通道业务类较多。
4、从构成来看,单一资金信托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占比最高在2008年底曾达到83.27%,之后趋势性下降到目前仍然高达45.54%。我们看到集合资金信托占比已升至近40%%,管理财产信托占比也已升至15%以上。
5、本质上看,现在集合信托、财产权信托很多情况下也是为了规避监管,如地方政府如果需要融资,出于监管需要无法从银行获得,便会找到信托公司,发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对于财产权信托同样如此,即商业银行将贷款类资产或其收益权直接转让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财产权计划进行接盘等等。
(二)信托资金运用结构:事务管理类信托一骑绝尘、投资类信托步履蹒跚
从信托资金运用来看,可以分为三大类(即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
1、融资类信托是指在信托资金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信托,即像贷款类资产一样,有固定的收益来源、有明确的抵押担保等,具体包括贷款类信托、债权投资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等等。而与此相对应得是投资类信托,即在信托资金与借款人之间形成股权关系的信托,收益来源不固定,风险相对来说较小,具体包括证券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等等。
2、事务管理类信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除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之外,既不负债募集资金、也不负责寻找资产,只是负责监管、结算、托管、清算、通道等事务性工作,这里面通道业务的性质更多一点,即为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类业务,没起到什么作用,也是今年监管的重点督察对象。
3、可以看出,从2012年开始,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便开始大幅攀升,从2012年的12%左右已经升至2017年底的59.62%,5年的时间提升了47个百分点以上。
4、相较之下,融资类信托则从2008年60%以上大幅降至目前的15%附近,投资类信托则有起伏,目前也仅略超过20%。
5、不过,今年一季度,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略有下降,已由59.62%降至59.12%,下降0.5个百分点,监管效应已经在发挥作用。
五、信托行业面临的风险和一些常见业务
监管部门在2017年重点整治了银行业,今年的重点已经明确是信托业,去年再次疯狂一年的信托业在今年一季度已现疲弱的迹象。这里主要考虑信托行业所开展的那些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业务。
(一)信托行业面临的三大风险
从整个信托行业来看,主要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叉性风险三个方面,并且主要集中在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斋,这里面最大问题是规避监管要求的信托业务,面临的潜在风险较高,直接表现为资金池业务、出表业务、规避投资业务等等。
(二)信托公司的几种典型风险业务
1、通过TOT模式来做资金池
一层信托有时没办法达到监管的要求(如期限完全匹配等),因此TOT(Trust of Trust)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即通过滚动发行的多期限开放式信托产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第二层信托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即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规避监管、藏匿风险的目的,当然这种模式如果穿透的话仍然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流动性风险不能忽视。
2、通过北金所、银登等交易平台变相开展“非标转标”类资金池业务
这类模式是信托公司首先委托第三方去投资一个资管计划(底层资产为非标等),再设立一个信托资金池,第三方将上述资管计划受益权在交易平台(如北金所、银登等)挂牌,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资金池去摘牌,以此达到规避投资的目的。从表面上看,信托资金池投资的是标准化份额资产,但究期本质还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对接,一是没有流动性,二是价值不公允,三是底层资产不清晰等等,也属于资金池业务,存在流动性风险。
3、帮助银行在体外设立资金池(即名义代销)
这种模式下,银行代销不同期次、滚动发行的信托产品,并负责这些信托产品的统一管理,信托公司在这里仅起到提供资金归集和发放产品的作用,是一个事务管理型信托,但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4、通过财产信托的形式帮助银行信贷资产出表
这里面其实蕴含着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代持,并承诺到期回购,资产管理公司将代持的不良资产委托给成立的财产权信托,形成信托收益权,由商业银行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清收工作等,并承诺回购信托收益权。其本质上是一种代持行为(即假出表、为了规避监管)。
第二种模式是商业银行直接将信贷资产(收益权)委托给财产权信托,并通过挂牌、证券化等形式由理财产品或第三方机构对接摘牌,达到非标转标和信贷资产出表的目的。
这两种模式存在的统一问题是隐性担保以及信托公司面临合规风险。
5、以资金信托方式为银行代持他行资产提供通道便利
这种械下,由于商业银行1受困于监管指标及合规等影响,无法做项目,便将该项目推荐给商业银行2代持,通过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两层来做,同时商业银行1与信托公司成立了一个资金信托产品来对接,并对该项目提供保函和承诺回购信托受益权。表面上看是由商业银行2来代持,但实际上是信托代持,信托公司同样面临风险。
六、我国信托公司现状分析
(一)68家信托公司基本情况汇总
1、目前国内只有68家信托公司,这68家信托公司可以进一步划分为16家央企控股,13家金融机构控股(包括金控集团、ABC和银行),29家地方控股、10家民营企业控股。可以说,68家信托公司各有不同,主要因为其股东背景和作业风格不同。
2、68家信托公司有11家位于北京、7家位于上海、4家位于杭州,其余如成都、合肥、南昌、南京、深圳、乌鲁木齐、武汉、西安、郑州、重庆等10个城市分别有2家信托公司。
3、目前监管机构已经允许外资机构参股国内信托公司(可以突破20%的比例限制),现阶段国内共有8家信托公司有外资背景,分别为紫金信托(三井住友信托银行,19.99%)、国通信托(东亚银行,19.99%)、中航信托(华侨银行,19.99%)、中粮信托(蒙特利尔银行,19.99%)、百瑞信托(摩根大通,19.99%)、北京国际信托(威益投资,15.30%)、兴业国际银行信托(澳大利亚国民银行,8.42%)和新华信托(巴克莱银行,5.57%)。
4、目68家信托公司中有3家完成了正式上市进程(安信信托和陕国投信托于1994年在A股上市、山东信托于2017年在港股上市),一再被拖慢了发展进程,信托业在最早也一直被视为金融业的异类(有点像今天的P2P),虽然本不应该如此。同时,还有其它3家信托完成了曲线上市(通过借壳),如江苏信托借壳ST舜船曲线上市(2016年12月1日)、昆仑信托借壳ST济柴曲线上市(2016年12月15日)、五矿信托借壳ST金瑞曲线上市(2016年12月16日)。此外,由于信托业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某种程度上和证监会的管辖机构具有非常大的业务交叉性,因此上市并不容易,其理由便是主营业务不清晰,所以才有了上述3家信托公司的借壳上市。
(二)51家信托公司2018年以来的产品发行情况
我们搜集了51家信托公司2018年以来发行的产品数据汇总如下,可以看出每家信托公司几乎都有自己的特点,风格差异较大,有的信托公司执着于做通道,信托产品类型全部为其它类(事务管理型)。有的信托公司沉迷于融资类业务,贷款和债权类信托占比较高。也有的信托公司在股权类信托方面造诣较高,如华能信托等。整体上看,做主动管理类的信托公司仍然较小,这里面的中航信托、云南信托、四川信托、国投泰康信托、金谷信托、西藏信托发行了较多的证券投资类信托。
七、一些思考
(一)信托业一直被认为是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来看,基于信托架构的法律关系优势,信托行业几乎均拥有比较广泛的牌照资格,这是其它四大行业所无法比拟的。
(二)然而,这一优势信托业并没有好好利用,乱象一再丛生,2000年之前的五次整顿,2000年之后的两次整顿(包括本次),金融乱象在信托行业中可谓是体现得最为明显。
(三)信托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做投行业务、做银行业务等,然而由于通道的便利、赚钱的容易、风险较低等,信托公司沉迷于融资类业务和通道类业务,这虽然有中国经济大环境的使然,但信托公司置自身主业于不顾,拿来主义的作风一次双一次地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从这个角度看,2000年以后和2000年以前似乎并没有太大差异。
(四)信托的主业应集中于做高端财富管理、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的风险隔离载体是天然的SPV,是最适合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前来看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仍处于低级阶段,它面临诸多同业的竞争,如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等。
(五)财产权信托目前在信托业中的发展仍然不够,信托公司的财产信托似乎总是局限于贷款等债权类资产,这实际上是变相的银行的业务,发展在房产、股权等为主的财产信托是当务之急。
(六)我国的阳光私募最初就是基于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目前在一些信托公司也开展得如火如荼,而目前的68家信托公司相较于之前的数百家,具有更高的牌照资源价值,应好好发挥利用信托公司在股权类和权益类领域的先天优势。
(七)关于资管新规的影响,目前市场上的解读仍然比较宏观,严格来讲,信托产品多以私募为主,其适用的内容仍然需要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如果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来一一对应难免不合理,有失偏驳,包括通道业务、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禁止期限错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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