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毛小柒
来源 | 涛动宏观
2022年2月26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1年)》,呈现出银行理财市场在资管新规过渡期最后一年的新变化。
一、银行理财市场最新情况全面剖析
(一)大超预期:银行理财规模突破29万亿,全年大幅增长12%以上
截至2021年12月,银行理财(含理财公司)规模合计达到29.003万亿,较2020年的25.86万亿同比大幅增长12.15%。可以看出,2021年银行理财全年大幅净增3.14万亿,创下了资管新规以来的年度最大增幅,远超预期。
要知道,2018-2020年底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余额分别为22.04万亿、23.40万亿与25.86万亿,且2018-2020年期间银行非保本理财余额最高也仅有26.51万亿(即2020年10月),呈现出增长缓慢、步履蹒跚的发展态势。
这意味着,资管新规过渡期最后一年,银行理财基本迈入正常发展轨道。
(二)银行理财继续位居大资管行业头把交椅,市场份额预计达到1/4
1、在大资管行业中(参见【大资管行业手册2021年版】重温资管新规),银行理财、信托、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一直是主体构成部分。若按照2021年12月底的数据来看,银行理财规模仍位居大资管行业头把交椅,市场份额预计达到25%左右。截至2021年12月底,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规模分别达到25.45万亿和19.76万亿,较29万亿的银行理财还有不小差距,不过增速与增量上看,公募基金的追赶步伐仍然较快。
2、过去几年在资管新规的约束下,部分不合规(主要为通道类)的资产管理行业规模大幅压缩(如基金专户、定向资管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等)。具体看,按照2021年9月的数据,基金专户压缩9.87万亿、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压缩11.18万亿、单一资金信托压缩6.88万亿。截至2021年9月底,基金专户、券商资管和信托计划的规模分别降至7.52万亿、8.64万亿和20.44万亿。
(三)连续两年募集金额超120万亿,但募集金额与数量同比均有所下降
2021年全年,全国共有319家银行机构和21家理财公司累计发行理财财产品4.76万只、累计募集金额122.19万亿,同比分别减少2.14万只和2.37万亿元。不过,从募集金额来看,这已是银行理财连续两年募集金额超过120万亿元,虽然规模与数量有所萎缩,但也能说明银行理财的体量和市场需求空间较为庞大,亦说明居民的财富配置需求比较旺盛。
(四)保本理财与短期限理财清零,同业理财压降至541亿元、接近清零
1、截至2021年底,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已清零,较2014年的历史高点累计压降12.65万亿(部分转为结构性存款),较资管新规前累计压降7.37万亿(2017年底)。
2、资管新规与理财新规均鼓励延长理财产品期限,以匹配底层资产。这主要是因为,封闭式产品的期限延长有助于理财产品净值的维护和打破刚兑,避免受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客户频繁赎回带来的冲击。同时理财产品期限的延长有助于理财公司配置长期资产和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
(1)2018年、2019年与2020年新发行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平均期限分别为173天、198天和228天,2021年上半年和2021年新发行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平均期限分别为281天和481天,可以看出期限上呈现出逐渐延长的特征。
(2)2020年底3个月(含)以下的封闭式产品存续余额降至1529亿元,同比下降63.67%,仅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0.59%。2021年上半年和和2021年12月理财报告均没有再公布3个月(含)以下的封闭式产品存续余额,基于此我们推测其应已经降至零。
3、截至2021年底,同业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已降至541亿元,较年初下降0.34万亿,较2016年底的历史高点累计压降5.94万亿,较资管新新规发布前下降97.52%。数据上看,2015-2020年的同业理财产品余额分别为3万亿、5.99万亿、3.25万亿、1.22万亿、0.84万亿和0.39万亿。要知道,2014年6月的同业理财产品余额仅为5148.51亿元,可见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这一年半的时间里,同业理财增长有多猛。
(五)现金管理类理财与嵌套类资管产品规模均大幅增长
1、现金管理类产品余额超9万亿,贡献了全部理财产品增量的55%左右
截至2021年12月底,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余额达到9.29万亿,较2020年底的7.54万亿大幅增长1.75万亿,增量贡献了全部理财产品增量的55%左右,可见2021年银行理财规模的大幅增长一半以上由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贡献。要知道2018年12月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余额仅有2.67万亿。
不仅余额占比超过50%,2021年全年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募集金额达到67.95万亿,贡献了全部理财产品募集金额的55.61%。
2、嵌套类资管产品规模达到11.40万亿,全年净增2.47万亿
截至2021年12月底,理财产品持有各类资管产品的规模达到11.40万亿,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达到36.55%(较资管新规发布时减少10.63个百分点),较2020年底净增2.47万亿。可以看出,虽然去通道是政策导向(即压降除FOF外的嵌套类资管产品规模),但嵌套类资管产品规模却在在2021年有明显上升,11.40万亿的嵌套投资规模已经接近资管新规发布前的12.02万亿。
考虑到截至2021年底,FOF理财产品存续仅215只、存续规模仅1536亿元,考虑到2020年底与2021年6月的规模仅分别为952.03亿元和和1144亿元,因此嵌套类资管产品规模大幅攀升的背后原因值得进一步。
(六)理财产品财富管理化:零售理财已成为银行理财的最主要支撑力量
虽然2018年以来再未披露过理财客户分类存续规模数据(之前均会披露个人类、机构专属类以及同业类理财的规模情况),但零售端理财地位正逐步提升的结论是可以得到支撑的(零售端理财主要包括一般个人类理财、高资产净值客户类理财、私人银行类理财),这意味着银行理财正逐步呈现出财富管理的特征。
1、公募理财产品占比提升至95.99%,整体上呈现逐步提升态势
除同业端理财规模持续压降外,主要面向零售端的公募理财产品(按产品发行方式)保持着明显增长。如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以及2021年12月底的公募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分别为21.08万亿、22.33万亿、24.75万亿、24.63万亿和27.84万亿,占全部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比例依次为95.04%、95.43%、95.71%、95.93%和95.99%,整体上呈现逐步提升的态势。
2、受销售起点降低等因素影响,一年以来理财产品投资者数量大幅增长
受理财新规后理财产品销售金额大幅降低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持有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数量大幅增长,特别是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推动的个人投资者数量,增长尢为明显。截至2021年12月底,持有理财产品投资者数量达到8129.90万个。其中,个人投资者数量达到6114.09万人,占比达到99.23%
3、零售投资者持有理财规模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高度正相关
根据2021年理财半年报披露的信息,零售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总金额排名前5的地区分别为浙江、江苏、山东、上海和广东,总体与经济发达程度显著正相关。根据最新数据,2020年浙江GDP为6.46万亿、江苏为10.27万亿、山东为7.31万亿、上海为3.87万亿以及广东为11.08万亿。这说明一个地区的经济总量与相应的理财产品规模之间有着较强的相关性。
4、超过22%的投资者持有不止1家机构理财产品,越来越倾向于分散投资
数据上显示投资者理财资产分布集中程度较2020年底有所下降,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倾向于选择投资不止一家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具体看,仅持有1家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占比由2020年底的80.87%降至78.09%,同时持有2家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占比由2020年底的14.16%升至14.42%,同时持有3家及以上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占比由2020年底的4.97%升至8%。这说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倾向于分散类投资,即其它银行的存量客户是有争取空间的。
(七)理财产品逐渐基金化:开放式与净值型理财占比显著提升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以推动银行理财打破刚兑、回归资管本源。从发行端来看这一导向比较明确,除零售理财外,开放式理财(按产品运作模式)与净值型理财(按收益体现和估值形式)在银行理财中的地位亦在逐步提升,而封闭式理财产品和非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比例在逐步降低。
具体看,截至2021年12月底,开放式理财产品存续余额达到23.78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81.99%;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6.96万亿,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92.96%。
因此基本可以认为,银行理财的基金化特征正越来越突出。
(八)投资端:债券配置比例超过68%、信用债配置区域非常集中
1、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目前从数据上看,正呈现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占比逐步提升、混合类理财产品占比逐步下降、权益类产品占比相对较低且比较稳定等特征。例如,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占比已从2019年6月底的72.99%逐步提升至2019年底的78.06%、2020年底的84.34%和2021年底的92.34%。
(2)混合类理财产品占比已从2019年6月底的26.68%逐步降至2019年底的21.59%、2020年底的15.36%和2021年12月底的7.38%。
(3)权益类产品占比一直处于0.30%左右的水平,2019年、2020年底、2021年6月底与2021年12月底分别为0.34%、0.30%、0.33%和0.08%。
2、目前银行理财资金的资产投向主要有债券、非标债权、权益类资产、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现金及银行存款、公募基金、权益类资产、理财直接融资工具、QDII、新增可投资资产、金融衍生品以及另类资产等11大类。从数据上看,
(1)债券的配置比例已由2017年底的42.19%逐年提升至2020年底的64.26%和2021年6月底的68.39%。其中,在债券类资产中,利率债(地方政府债)占比则有所下降,信用债(配置比例提升至48.64%。
(2)权益类资产则由2018年底的9.92%逐年降至2020年底的4.75%和2021年12月底的3.27%。
(3)非标债权资产的配置比例已由2019年底的15.63%降至2020年底的10.89%、2021年6月底的13.08%和2021年12月底的8.40%。
3、从信用债发行主体的所属地区来看,理财资金主要流向了京津冀、东南沿海等地区,这两个地区的投资规模分别达到5.44万亿和7.46万亿元,分别占理财持有债券总规模的32%和43.88%(合计达到75.88%)。
4、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文件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上限(总资产/净资产)和分级杠杆(优先级/劣后级),且要求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以及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具体来看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的杠杆率分别不得高于140%、200%、140%和200%,也即四类资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不得高于2/7、50%、2/7和50%,同时禁止对资管产品进行质押。
整体上看,受理财产品规模呈现“季度内前高后低”的季节性特征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杠杆率在季度内亦呈现季度内上升的特征。2020年底,银行理财的杠杆率为111%,2021年6月底则为110.74%,2021年12月底进一步降至107.37%。不过自2018年以来理财产品的杠杆率基本上保持在108-115%的区间内。相较而言,理财公司的杠杆率则在108-109%之间,更低。
(九)打破刚兑:“破净”问题频现,净值波动幅度加大将是常态
1、受净值化、特别是2020年5-6月债券收益率大幅上行等因素影响,部分银行和理财公司发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出现净值波动幅度较大、甚至跌破初始净值的现象,此后理财产品破净现象便引起热议。根据理财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
(1)2020年新发行的产品中共有2164只产品曾发生过跌破初始净值现象、约占全部产品总数的3%,2020年底仍有428只产品仍低于初始净值(占当年发行产品总数的0.60%)。
(2)2021年上半年新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合计有1173只产品曾发生过跌破净值现象,约占全部新发产品总数的4.59%。而到2021年6月底,仍有139只产品低于初始净值,其中“破净”产品以长期限、封闭式为主,配置资产则以“固收+”策略居多。
(3)2021年9月受市场影响,理财产品净值最大回撤基本控制在1%以内,月内发生“破净”的理财产品数量占比在1.20%左右。
2、市场应认识到,随着采用公允价值定价的净值化产品占比越来越高,投资端底层资产的波动一定会对应传导至产品端,因此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势必会造成理财产品净值的波动幅度加大。特别是,加强“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者教育、强化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是打破刚兑的主旨所在,因此从中长期来看,打破刚兑并非只是口号。
二、理财公司成为理财市场最大主体:已获批筹建29家、规模突破17万亿元
考虑到合资理财公司以及摆脱银行影子等因素,2020年理财市场报告正式以“理财公司”取代“理财子公司”,目前理财公司已成为理财市场的最大主体。
(一)已有29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全国性银行17家、合资4家)
目前共有29家理财公司已获批筹建,具体包括国有6大行、11家股份行(仅余浙商银行)、7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以及4家合资理财公司。2020年11月26日浙商银行宣布拟出资20亿元在杭州设立浙银理财,至今未获批。同时从理财公司获批筹建的时间分布来看,2018年获批筹建2家、2019年理财公司获批筹建15家、2020年获批筹建7家、2021年获批筹建5家。
1、8家地方性银行获批筹建,其中前7大城商行中有6家获批
目前有8家地方性银行的理财公司已获批,其中城商行7家、农商行1家(即重庆农商行)。这7家城商行按获批筹建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为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青岛银行以及上海银行。
可以看出,前七大城商行中,仅北京银行的理财公司未获批。同时除青岛银行外,其余获批筹建理财公司的6家城商行按总资产规模分别位列城商行第2-7位,且均位于长三角地区、区域分布上较为集中。
2、4家合资理财公司获批
目前已有四家合资理财公司获批,分别为汇华理财(中银理财与东方汇理合资)、贝莱德建信理财(建信理财与贝莱德金融合资)、施罗德交银理财(交银理财与施罗德投资管理合资)以及高盛工银理财(工银理财与高盛资管合资)。
3、29家理财公司注册地分布于京、青岛以及长三角等地
从注册地的分布情况来看:(1)国有6大行中有4家位于北京、1家位于深圳(建信理财)、1家位于上海(交银理财);(2)股份行中2家位于北京(华夏理财与民生理财)、3家位于上海(浦银理财与信银理财以及广银理财)、2家位于深圳(招银理财与平安理财)、1家位于福州(兴银理财)、2家位于青岛(光大理财)、1家位于天津(渤银理财)。
(二)理财公司跃居最大理财机构类型,规模突破17万亿
1、截至2021年12月底,理财公司存续规模已达到17.19万亿,占理财市场的比例达到59.28%,较2019年底的0.80万亿和2020年底的6.67万亿增长明显,远超股份行的5.17万亿、城商行的3.62万亿、国有大行的1.82万亿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的1.12万亿,因此数据上看理财公司已成为全理财市场产品存续规 模最大的机构类型,这意味着“母重子轻”结构已基本得到扭转。
三、监管开了口子:那些没设立理财公司的地方性银行该怎么办?
(一)非保理财规模达到500亿但尚未获准筹建理财公司的银行还剩15家
1、虽然国有大行与股份行的理财规模分别仅剩1.82万亿和5.17万亿,但考虑到全国性银行中仅有浙商银行的理财公司未获批筹建且未来获批概率还比较高,以及全国性银行的理财规模将逐渐转移至放下理财公司等因素,这里仅需要考虑还没设立理财公司的地方性银行。
2、截至2021年底,城商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理财余额分别达到3.62万亿和1.12万亿(合计4.74万亿),还是有一定体量的。根据统计,目前非保本理财达到500亿元门槛且没有获批筹建理财公司的银行还有15家左右。
应该说,这15家银行设立理财公司有一定概率,但也不是100%。目前按非保本理财规模从高到低依次为北京银行(3317.70亿元)、浙商银行(2425.59亿元)、上海农商行(1361.08亿元)、天津银行(980.68亿元)、贵阳银行(839.86亿元)、广州农商行(757.87亿元)、中原银行(741.95亿元)、苏州银行(666.01亿元)、齐鲁银行(642.29亿元)、汉口银行(599.75亿元)、成都银行(577.23亿元)、长沙银行(548.53亿元)、盛京银行(532.21亿元)、哈尔滨银行(529.60亿元)、广州银行(515.14亿元)、重庆银行(513.02亿元)。
(二)部分中小银行停止发行理财产品,转型代销业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非保本理财规模低于500亿元的银行获批筹建理财公司的概率比较低(参见不幸被言中)。因此对于因规模限制等因素而无法设立理财公司的部分银行来说,不得不转型大力开展代销业务(但这个只和零售部门有关)。2021年理财年报亦指出部分中小银行不再发行理财产品,而是通过产品代销继续参与理财业务。
不过,转型为代销业务的中小银行,往往需要在客户资源、销售渠道方面有一定优势,而这一优势并非所有中小银行都具备。
(三)监管开了口子:明确要积极探索中小银行设立理财公司的模式路径
2021年理财年报中明确要积极探索中小银行设立理财公司的模式路径,并提出要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政策,建设各展所长、有机合作、同生共存的生态体系。我们理解,这一表述实际上为地方性银行设立理财公司开了一个口子,地方性银行可以通过区域内银行联合、与外资机构联合发起设立理财公司。
四、关于银行理财行业政策层面的讨论
(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参照货基产品被规范
2021年6月11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参见货基与现金管理类产品手册(2021年版)),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过渡期延长至2022年底(较资管新规多了一年),同时参照货基产品强化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标准。20号文的发布意味着目前关于货基(隶属于证监会体系)与现金管理产品(隶属于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已经搭建完毕,两大产品基本实现了规则上的统一,而现金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则基本上完全参照了货基。
(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规范
2021年5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详情参见金融产品的互联网销售端格局被全面重塑与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销售端全面对比),短期内将销售机构局限于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明确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此外办法明确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促进净值化转型,致力于打破刚兑预期,并提出了18个禁止事项,其中重要的六个禁止事项如下:
1、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禁止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
4、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5、禁止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6、禁止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三)理财产品估值:摊余成本法理财产品受挫、空间持续被挤压
1、2021年1月14日,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明确理财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2021年1月19日,中银协召开了《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实用手册》与《理财产品估值操作指南》两项课题结题评审会,意味着这两份文件亦即将发布。
3、不过更为重磅的政策信息是,2021年8月24日银保监会召集国有六大行开会,部署摊余成本法理财产品的后续安排(详情参见非净值型产品加速退场,伪净值型产品面临清理整顿),同时据悉上述规定已经扩展至股份行与城商行。
一系列政策导向意味着,政策层面正着力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非净值型理财产品将加速退场,“伪净值”产品将面临清理整顿。
(四)窗口指导银行下架理财转让业务
理财产品转让功能的推出旨在解决持有长期限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流动性问题,银行在其中承担着撮合的角色,转让方需要牺牲一定的收益,受让方则相应获得一定的收益补偿。不过2021年一季度以来,监管部门便开始窗口指导商业银行纷纷下架理财转让业务。我想原因大致如下:
1、开展理财转让业务的理财产品大多处于整改型产品,在整改过程中,理财产品的转让会给整改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2、理财产品在转让时定价存在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若投资标的以市价法估值资产为主时,理财产品的定价则变得很困难。
3、理财产品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投资者适当性与风险揭示等方面存在隐患。
4、公募基金本身只有申购与赎回两种,不存在转让这种业务类别,因此参照公募基金变革方向来说,理财产品多了一个转让功能似乎没有依据。
(五)对与银行理财没有关系的“雪球结构理财产品”的简要讨论
1、2021年3月以来雪球结构理财产品较为火爆,但市场对雪球结构理财产品有个误解,实际上雪球结构理财产品既非理财产品,也非雪球旗下产品,而是券商发行的障碍看跌期权,或被理解为券商所发行的非保本收益凭证(即相当于是券商发行的表内负债产品)。因此雪球结构理财产品实际上与银行理财的关联性不大,其名称应该更正为“雪球结构期权产品”,不应带有“理财”二字。
2、这里也对雪球结构期权产品进行简要剖析。2021年8月以来,监管通报发文要求“券商强化雪球产品风险管控,并提醒该产品存在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证券公司对冲不充分、表内亏损等风险”。2021年8月31日,中基协更是对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资管机构进行窗口指导:
(1)单只产品投资雪球结构期权的比例不超过25%,全部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超过1000万的封闭式集合计划可豁免;
(2)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产品风险等级要和雪球的风险相匹配;
(3)加强信息披露,在合同中明确产品敲入的风险,产品运行期间发行敲入的,要对投资者进行特殊风险解释;
(4)不建议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对雪球产品进行代销;
(5)9月份开始对不符合要求的雪产品不予备案,不影响存续产品运作。
3、雪球产品之所以好卖,主要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
(1)雪球产品设置了敲出价(等于或高于期初价格的一定比例)、期初价、敲入价(通常为期初价格的80%左右),只有标的资产价格(目前雪球产品挂钩的标的资产以中证500为主)不跌破敲入价或即便跌破敲入价、观察期内重新回到期初价时,投资者便可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在标的资产不大幅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雪球产品表面上成为了无风险的固收类资产。
(2)资管新规背景下,破刚兑成为大方向,而预期收益型产品日渐稀缺,投资者对收益相对较为确定的产品有比较大的需求,雪球结构产品顺势产生。
(3)雪球结构产品由于相对较高的固定票息和比较容易被淡化的风险条件,使得客户经理易于向投资者宣传,因为这种产品设计很容易让投资者忽视风险。
(六)强化风险隔离机制建设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出台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参见理财产品的保命符来了),明确提出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要求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为理财公司如何更好地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根本遵循和细项要求。比如,该《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并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帮助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做出理性决策。
(七)养老理财试点地区与机构持续扩容、规模上限不断扩大
2021年下半年以来,银保监会一直在推动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
1、2021年8月3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5号),决定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市,光大理财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2、2022年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8号),决定由贝莱德建信理财在广州和成都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即试点理财公司扩展至五家。
3、2022年2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9号),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
(1)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
(2)养老理财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邮理财、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和信银理财十家理财公司。
(3)对于已开展试点的工银理财、建信理财、光大理财和招银理财,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对于本次新增的试点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
(4)贝莱德建信理财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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