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

目    录

提  要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六、《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二部分 执业道德

一、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二、道德与从业道德

三、价值观

四、一般道德意识现象

五、证券从业道德规范

六、正确认识处理两类关系

七、证券从业道德的实现

第三部分  业务规则

一、发行与承销

二、经纪业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投资分析与咨询

第四部分 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

一、经济指标基础知识

二、宏观经济指标体系

三、宏观经济政策

四、宏观经济分析方法

第五部分  创新业务

一、金融创新概述

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三、金融机构创新与金融制度创新

四、金融创新的影响

五、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创新形式

六、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创新品种

提  要

为了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统一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精神,协会组织编写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本《大纲》在内容上共分五个部分,分别为:法律法规、执业道德、业务规则、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以及创新业务。在结构上《大纲》分为必修环节和选修环节:必修环节为第一、第二、第三部分,其中,第三部分又分为发行与承销、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和投资咨询与分析四个方面的内容,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专业岗位选择相应的业务规则进行学习;选修环节为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

在按照本《大纲》组织培训时,内容上可侧重于新法规、新规则、新业务、新知识。协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和需求,对《大纲》的内容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为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必修内容。本部分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证券从业人员应当进一步熟悉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加强守法意识,提高遵守、执行相关法规的自觉性。要求熟练掌握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机制、公司证券的发行和转让;掌握有关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掌握各类证券犯罪的法律责任;熟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及责任;了解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及主要控制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条款作了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法》作了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去了第131条第2款关于股票发行溢价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公司法》共11章,分别是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公司法》,掌握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机制、公司证券的发行和转让,在证券业务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掌握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的责任;掌握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法人的权利和民事权利及责任、国有资产归属权;熟悉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建立内部管理体制;掌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步骤与要求;掌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熟悉有关公司名称和住所的要求;掌握有关公司章程和经营范围的规定;掌握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掌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掌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熟悉公司必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活动提供条件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熟悉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活动的规定;熟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掌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股东人数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掌握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掌握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比例;熟悉股东出资的验资和公司登记;熟悉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熟悉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的规定;掌握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出资的转让及转让后股东名册记载的规定。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及股东会职权范围的规定;掌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权分配;熟悉股东会议的召开、主持和会议通知;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结构和董事会职权范围;熟悉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掌握经理的聘任、解聘和职权范围;熟悉执行董事的设立;掌握监事会及组成人员、监事任期、监事会职权范围;熟悉公司在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或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规定;掌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范围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掌握董事、监事、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掌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熟悉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范围;掌握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范围;熟悉经理的聘任和职权范围;熟悉董事、监事、经理未经同意不得兼任其它经营组织负责人的规定;掌握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的规定;掌握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被授予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的条件。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掌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方式、发起人和批准;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限额;掌握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掌握发起人出资的形式及比例;掌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规定;掌握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申请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掌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比例;掌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及递交的主要文件;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募股申请的有关规定。

掌握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事项;掌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掌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熟悉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及发起人主持召开创立大会的规定;掌握创立大会的召开及职权;掌握发起人、认股人不得随意抽回股本的规定;熟悉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和报送有关文件的规定;熟悉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公司成立应进行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应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掌握发起人的责任;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程序、折合的股份总额、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债权债务承继等有关规定;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关文件置备于本公司的规定。

掌握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熟悉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和公告;掌握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所须的表决权比例;掌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规定;熟悉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有关规定;掌握股东的权利。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和职权;掌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熟悉董事的任期;掌握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掌握董事应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件;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聘任、解聘和职权;熟悉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部分行使董事会权利及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规定;掌握公司在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或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规定;掌握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及董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产生、监事的任期和职权;掌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掌握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及监事的义务、责任。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掌握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份、股票的含义;掌握股份的发行实行“三公”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同价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价格及溢价款的处理;掌握股票的形式及应载明的主要事项;熟悉有关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规定;熟悉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置备股东名册及记载相关事项;熟悉股票交付的规定。

掌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掌握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掌握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必须制作公告相关文件、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可根据连续盈利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发行价、发行后变更登记并公告的规定。

掌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规定;熟悉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及变更登记的限制条件;熟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掌握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熟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转让、购买股份的规定;掌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条件及收购后注销、变更登记、公告的规定;掌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规定;熟悉记名股票宣告失效和申请补发的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的含义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熟悉股票申请上市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有关文件;掌握经批准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依法进行交易;熟悉公司股票经批准可以到境外上市;掌握上市公司必须每半年公布财务会计报告;掌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暂停股票上市和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

第五章  公司债券

掌握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条件;掌握公司债券的含义、发行公司债券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掌握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条件;掌握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及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确定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掌握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提交的文件;掌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募集办法及募集办法的主要载明事项;掌握公司债券上应载明的事项;熟悉公司债券分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熟悉公司发行债券应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及存根簿记载的事项;掌握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及转让价格的决定;掌握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掌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掌握公司应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公司应按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包括的报表、明细表;掌握公司报告、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规定;掌握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及所余利润对股东按比例分配的规定;掌握公司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及其他收入列为资本公积金的规定;掌握公积金的用途及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有关规定;掌握公司法定公益金的用途;掌握公司不得另立帐册、开立帐户存储的规定。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掌握公司合并或分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掌握公司合并的形式;掌握公司合并应签订合并协议、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债务承继的规定;掌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掌握公司需减少注册资本应通知债权人及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掌握股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熟悉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变更登记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掌握有关公司破产、清算的依据;掌握公司解散的依据;熟悉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的规定;掌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关闭应解散清算的规定;掌握清算组的职权;熟悉有关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其债权的规定;掌握公司清算顺序和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掌握公司因解散而清算,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申请破产的规定;

掌握公司清算结束后应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的规定;掌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责任和禁止行为。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掌握外国公司的含义和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熟悉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熟悉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指定代表人和拨付资金的规定;熟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要求和置备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掌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规定;掌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掌握外国公司撤销其分支机构必须依法清偿债务的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掌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掌握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掌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另立帐户和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法律责任;掌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掌握董事、监事、经理受贿、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掌握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掌握董事、经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在清算时隐匿公司财产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掌握清算组及清算组成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未依法登记、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未依法开业、停业、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外国公司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掌握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掌握公司因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熟悉在本法实施之前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的规定。

附: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规定;熟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及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1992年8月开始起草,到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间跨越了第七、第八、第九三届人大,历时六年,经过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才得以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实施。《证券法》是有关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它的发布和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定价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款作了修订。

   《证券法》共12章,分别是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学习《证券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证券法》,提高遵守、执行《证券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证券法》有关证券市场各类主体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在证券业务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掌握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和交易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及应当遵守的原则、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禁止行为;掌握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熟悉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规定;熟悉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第二章      证券发行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核准或者审批;掌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法报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并提交法定申请文件;掌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并提交法定申请文件;了解发行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由核准或审批机构规定;掌握发行人和相关的专业机构及人员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

掌握发审委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的规定;了解发审委的构成和表决方式;掌握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及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人员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监管机构和授权部门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至作出决定的时间;熟悉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文件和相关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监管机构和授权部门有权依法对已核准和审批的证券作出撤销和停止发行的规定;熟悉股票发行后发行人和投资人对收益和风险的责任。

掌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方式和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依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和承销方式的规定;熟悉发行人有权依法选择证券承销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的载明事项;掌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对募集文件的核查责任;掌握有关承销团承销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和承销商的行为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包销代销证券后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备案的规定;掌握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的规定;熟悉境外发行证券或证券境外上市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证券交易

掌握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合法证券的规定;掌握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熟悉交易证券的形式;掌握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交易不能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持有、买卖、收受股票;掌握证券交易机构必须为客户保密;掌握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有关股票;熟悉证券交易收费的规定;掌握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公司的报告规定;掌握前述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买卖股票的所得处分及董事会的责任。

掌握有关股票上市申请、核准及提交申请文件的规定;熟悉股票上市申请核准后向交易所提交文件及交易所安排上市的规定;熟悉股票上市前公告核准上市文件及相关事项;掌握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掌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的规定;掌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及应提交的文件;掌握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核准后向交易所提交文件及交易所安排上市的规定;掌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前公告有关文件的规定;掌握有关公司债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的规定。

掌握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有关信息的规定;掌握股票和公司债券提交并公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期限和内容;掌握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掌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责任人及赔偿责任;熟悉依法必须作出的公告刊登报纸及置备场所;掌握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分派或配售新股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对公司依法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的规定;掌握有关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取消上市资格应及时公告的规定。

掌握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内幕信息的范围;掌握内幕知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禁止行为;掌握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规定;掌握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及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规定;掌握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欺诈行为的规定;掌握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炒作股票的规定;掌握对禁止行为应及时报告的规定。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掌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及以上应报告、公告和限制进一步买卖的规定;熟悉上述报告和公告的内容;掌握要约收购的规定及收购报告书的内容;掌握收购报告书的公告时间和收购要约的期限;掌握收购要约不得撤回及有关变更的规定;掌握收购要约的适用范围;掌握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而终止上市和变更企业形式的规定;掌握要约收购人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条件和方式买卖股票的规定。

掌握协议收购方式及有关报告、公告的规定;掌握协议收购中有关股票保管和资金存放的规定;掌握协议收购人不得转让股票的期限规定;掌握被撤销公司股票的处置规定;掌握收购结束后有关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掌握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掌握证券交易所的地位、设立和解散;掌握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订、修改和批准;熟悉证券交易所名称的使用;熟悉证券交易所费用收入的所有和使用;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熟悉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件;掌握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格条件;掌握开立证券帐户后的证券交易方式和委托方式;掌握证券交易申报、竞价、清算交割、过户的程序;掌握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组织证券交易、公布证券行情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办理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以及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的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章的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利害关系回避的规定;掌握有关合规和违规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交易处分的规定。

第六章      证券公司

掌握设立证券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掌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分类管理;掌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化须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掌握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流动负债总额的管理规定;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熟悉禁止在证券公司中兼职人员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分开管理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掌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有关自营业务资金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名义和自营帐户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要求将撤销有关业务范围的规定。

掌握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客户证券帐户、资金帐户分帐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开立帐户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委托书和委托记录保存期限;掌握对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的管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做融资融券交易;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掌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和设立条件;掌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掌握证券登记结算的营运方式;掌握证券上市前必须全部托管及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证券质押和出借的规定;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发行人和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措施;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原始凭证的期限;熟悉结算风险基金的设立、提取、管理和追偿;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和批准。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掌握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掌握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业务人员从业经验的要求和资格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掌握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出具专业报告的要求和连带责任。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掌握证券业协会的性质、权力机构和章程制定;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熟悉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的产生。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掌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地位和职责;掌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熟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掌握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掌握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应该公开的规定;掌握证券管理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熟悉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兼职的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掌握擅自发行证券或制作虚假文件发行证券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承销或代理买卖擅自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信息披露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掌握违规参与股票交易人员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经营机构及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掌握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卖出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经营机构及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工作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

掌握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的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从业人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资金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或对客户作出承诺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经营非上市证券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超过期限未开始营业或自行停业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骗取证券业务许可或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管理规定;熟悉出具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活动法律文件的专业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熟悉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服务机构违规的处罚规定;熟悉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监管机构和发审委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违法发行、承销债券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掌握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法律责任;熟悉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熟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了解本法实施前已上市证券及已批准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规定;了解关于客户保证金及境外机构、人员认购、交易股票将另行规定;掌握本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条款如下:

掌握虚假出资罪(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1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的经营业许可证罪(174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第178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第181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第182条),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的法律责任。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关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关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分七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学习《若干规定》是为了使证券从业人员熟悉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如何审理、如何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从而更自觉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 ) 一般规定

掌握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定义;投资人、证券市场的定义;熟悉不适用本规定的民事诉讼;熟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应鼓励当事人和解;掌握民事赔偿诉讼的时效。

(二 ) 受理与管辖

掌握投资人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律依据和须提交的证据;掌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熟悉案件诉讼的管辖权;熟悉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熟悉追加被告及管辖权;熟悉中止审理和终结诉讼的规定。

(三 ) 诉讼方式

掌握可供选择的诉讼方式;掌握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诉讼的可合为一个共同诉讼的规定;熟悉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熟悉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四 ) 虚假陈述的认定

掌握对虚假陈述以及相关的重大事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的界定;掌握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掌握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熟悉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更正日的界定。

(五 ) 归责与免责事由

掌握因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熟悉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六 ) 共同侵权责任

   熟悉发起人对发行人提供信息担保须承担连带责任;掌握中介机构因共同侵权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掌握有关责任人对共同虚假陈述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 ) 损失认定

掌握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损失认定;掌握证券交易市场虚假陈述的损失认定;掌握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认定;掌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认定;掌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确定;掌握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受益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金额的规定;掌握除权证券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五、《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为规范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5日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掌握制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宗旨及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的监管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依据;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规定;熟悉股东应及时通知证券公司的情况;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渠道确保股东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股东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

掌握证券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及授权的批准和内容;掌握股东会年会的召开、召集、表决程序、议事规则;掌握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议案、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范围;熟悉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监事的占比;掌握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推选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及保存时间;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六分开、三独立”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防止同业竞争;掌握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不得有的行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具备的条件和素质;掌握证券公司应保障董事的知情权和提供必要的履行职责的条件。

掌握董事人数和内部董事占比;掌握证券公司章程应对董事长职责、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作出规定;熟悉董事会应制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熟悉董事会每年的会议次数、会议记录;掌握董事会、董事长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应回避的规定;掌握股东或监事有权要求停止执行董事会违法违规决议;掌握董事会应设立专门委员会;掌握证券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的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应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具备的条件、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范围;熟悉独立董事的任期、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向监管机构说明的规定;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掌握监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素质;熟悉证券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和提供必要的履行职责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管对象及向股东会负责的规定;熟悉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规则;熟悉监事会应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及专门机构;熟悉监事会议及其记录;掌握监事会的职权、义务;掌握公司应将重要报告及时报监事会、监事会应向股东年会做出专项说明的规定;掌握监事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应当配合的规定;掌握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监事会有要求限期纠正、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力以及监事会未履行应尽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掌握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经理层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熟悉证券公司聘任经理人员的方式;掌握经理人员不得进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掌握应设总经理、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的规定;掌握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内容;掌握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情况的规定;掌握经理层应建立内控制度并对内控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掌握证券公司应由专门的经理层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熟悉证券公司应与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协议;熟悉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应获得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作专项说明;掌握经理层人员违法违规应追究其责任;掌握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员工持股、控股的规定。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资金、资产、证券;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掌握证券公司应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掌握证券公司应设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客户沟通;熟悉证券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信息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掌握证券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掌握董事会应报告公司治理情况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治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规定;掌握释义条款的内容。

六、《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月31日印发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并于2003年12月15日进行修订,同时废除了2001年的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共五章,分别是总则、基本要求、主要控制内容、监督检查与评价、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掌握制订《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宗旨、内部控制的含义;掌握内部控制应考虑的要素及各要素的含义、范围;掌握内部控制的目标;熟悉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并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完善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贯彻的原则及其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应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掌握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杜绝挪用客户资金、资产、证券的行为;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治理结构,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运作;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三道业务监控防线;应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应对不同的岗位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建立隔离墙制度、不断完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体系;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应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和反馈机制;应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应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应加强对各类档案的管理;应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      主要控制内容

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经纪业务的整体规划;掌握证券公司应在开户、客户资料管理、与客户签定代理交易协议、帐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规范操作、控制风险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控制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防范结算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对托管证券交易的监控机制;掌握证券公司应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实时监控系统;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业务系统的检查;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应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可靠、保障网络安全、建立及时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应急机制;熟悉证券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差错处理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应建立重点客户回访制度。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的环节和应重点防范的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决策管理;掌握证券公司应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职能应相对分离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帐户的集中管理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风险监控系统;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自营业务相关人员的监察并确保自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掌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应重点防范的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定价和配售的决策管理,建立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协议的管理、项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投资银行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掌握证券公司应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掌握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重点防范的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针对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各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了解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掌握证券公司应制定规范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掌握证券公司应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建立规范的风险预警机制;熟悉证券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应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掌握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应重点防范的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

掌握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应重点控制的风险;掌握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应坚持的原则;应建立业务创新工作程序;应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报批)程序;应对创新业务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办法;应注重业务创新的过程控制。

掌握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应重点防范的风险;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明确授权范围、业务发展目标、管理目标;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应要求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应强化资金集中管理和集中负债管理权限、应将客户债券和自有债券分开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资金管理流程、费用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和集体决策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应实时监控资金余额建立预警处理机制;应合理分配利润的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应加强会计核算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的依据、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和资产登记保管工作、完善会计信息报告体系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规定;掌握应统一管理信息技术工作、严格系统进入控制、保证信息系统日志的完备、建立备份计划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应重视聘用人员诚信记录、业务能力、道德水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垂直管理、实行关键岗位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审计制度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持续教育制度、加强业务人员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掌握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人事选拔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年度述职报告、档案管理、离职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察与评价

掌握证券公司各级负责人业务检查和评价的权限范围、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独立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条件并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的规定;掌握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稽核、各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证券公司应配合证监会及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内部控制职责的规定;掌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熟悉本指引的适用范围及解释权限。

 

 

第二部分 执业道德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为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必修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业诚信建设等。本部分学习的目的是加深理解指导证券从业人员行为的职业道德的含义,增强每一个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并指导其日常行为,提高整个行业执业道德水平。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操守及行为准则,了解证券从业人员道德规范体系的范畴。

一、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了解法治和德治的含义;了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掌握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了解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了解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离不开证券从业道德建设;掌握证券从业道德建设关系着证券市场的生存与发展。了解过去十多年证券从业道德建设所做的工作;了解当前我国证券从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加快我国证券从业道德建设的基本思路。

二、道德与从业道德

了解道德、从业道德的概念及其一般特点;熟悉证券从业道德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广泛性、现代性、重效率);了解道德构成的一般结构及其功能;了解一般道德发挥作用的途径;掌握社会主义从业道德的一般要求;了解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原则、基本要求及基本道德规范;掌握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20字要求;熟悉道德所涉及的三种一般社会关系;熟悉证券从业道德所涉及的五种特殊社会关系。

三、价值观

了解哲学意义上价值的含义、本质及一般特征;了解价值观的含义、本质及一般特征;了解价值观与道德观、世界观、人生观的互动关系;了解价值观与真理观的区别及联系;掌握价值观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掌握价值观对团体以及社会的重要意义。熟悉并辨证看待现代西方社会两种不同类型的价值观;掌握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和一般特征;掌握和谐的团体及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准则;了解几种一般的终极意义价值观,了解几种一般的中间意义价值观。

四、一般道德意识现象

了解一般道德意识现象的分类;了解道德情感含义及其功能;了解道德意志含义及其表现形式;了解道德信念的含义及其作用;了解道德习惯的含义及其养成。

五、证券从业道德规范

(一)掌握证券从业道德规范体系范畴 

了解证券从业道德范畴的含义;熟悉证券从业道德体系的主要范畴:从业理想、从业态度、从业责任、从业技能、从业纪律、从业良心、从业荣誉、从业操守的内涵及要求;掌握证券从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原则——诚信的内涵、性质、意义及基本要求;掌握证券从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内涵、性质、意义、基本要求及其相互关系。

(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守则,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学习本守则的目的是:掌握证券从业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六、正确认识处理两类关系

(一)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了解从业道德规范与行业法律规范的含义;熟悉从业道德规范与行业法律规范的共性;熟悉从业道德规范与行业法律规范的区别;熟悉道德自律与法律他律的本质;掌握从业道德规范与行业法律规范的相互作用;了解制度伦理的含义;了解证券业制度伦理建设的历史沿革。

(二)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了解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现实目标、终极目标;了解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原则;了解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八字”方针;了解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了解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了解证券业自律的内涵;了解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了解证券业自律的原则与目标;了解证券业自律的内容及优劣;了解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的内容;了解我国证券业自律的组织体系;了解证券业自律与证券业他律的不同特征及相互关系。

七、证券从业道德的实现

(一)证券从业道德的实现途径

了解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及构成;了解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品质的影响因素与形成机制;熟悉证券从业人员道德素养的实现途径。

(二)证券从业道德的教育  

了解证券从业道德教育的一般过程;了解证券从业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相结合、与证券投资者教育相结合的关系;了解国外证券从业道德教育发展概况;了解国际证券从业道德教育的主要模式;熟悉我国证券从业道德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三)证券从业人员的品德修养  

了解证券从业人员道德修养的涵义;了解证券从业人员道德修养的境界;掌握证券从业人员道德修养的方法。

 

 

第三部分  业务规则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为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必修内容。根据目前从业人员的专业岗位,本部分分为四个方面的业务规则:发行与承销、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及投资咨询与分析。对于本部分的学习,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专业岗位,选择相对应的业务规则进行学习。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从业人员应当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所从事业务的相关规则,熟悉掌握新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执行各类业务规则。

一、发行与承销。主要内容包括: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系列(第1号-第17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清产核资,资产监督工作的管理办法》。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系列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发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熟悉有关发行审核的工作程序;熟悉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规程;掌握协议收购、要约收购规则、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收购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熟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二、经纪业务。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了解不同的合同类型;掌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了解《担保法》的主要内容;掌握保证、质押的定义;掌握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停牌、复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交易规则;掌握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证券买卖、债券交易的特别规定、交易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等交易所交易规则;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基本业务规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与监督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行为及其处罚规定;掌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特别规定;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三、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执业守则》。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悉基金法的基本内容,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等有关基金的运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的规定;掌握设立信托的条件,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及其处理办法;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信托业务中的禁止行为;掌握基金销售中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掌握基金销售活动的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掌握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熟悉有关基金信息披露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掌握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的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熟悉全国社保基金运作的框架和运作机制;掌握社保基金管理人的条件、确定办法及其职责;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条件、确定办法及其职责;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组合规定,收益分配、费用以及财务管理;熟悉企业年金基金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年金基金各当事人的条件、确定办法及其职责,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组合规定,收益分配、费用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掌握基金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四、投资咨询与分析。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涉及“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掌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年检制度,从业条件和要求、行为规范、业务管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对证券分析师的基本要求和执业纪律。

一、发行与承销

(一)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系列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系列是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就证监会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有关申请进行审核的重要事项提出的审核标准。该系列标准既是证监会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的重要依据,又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重要依据。该备忘录系列从2001年2月12日发布第1号到2004年5月11日共发布了17号。其中,第4号于2003年6月20日修订;第5号于2002年5月10日修订;第16号于2003年12月16日修订。

 

第1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主要内容包括13个问题,分别是(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2)关联交易及其披露问题;(3)同业竞争及其披露问题;(4)律师对公司盈利状况及财务会计文件发表意见问题;(5)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纠纷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6)商标权的处置问题;(7)前三年中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行为的公司有关财务资料披露问题;(8)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的问题;(9)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问题;(10)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披露问题;(11)存续期三年以上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差异的披露问题;(12)指定用途的国家财政补贴的帐务处理问题;(13)发行费用的列支范围问题

一、熟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公司于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掌握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的披露。

二、了解关联方的定义;掌握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内容和方式;掌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的披露。

三、掌握同业竞争的定义;掌握对同业竞争的情况做出解释和披露;掌握要求公司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四、掌握律师对公司最近三年盈利状况及财务会计文件有无虚假记载发表法律意见时注意的具体事项。

五、掌握公司律师应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掌握公司律师应对公司或其主要发起人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情况。

六、掌握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七、掌握会计报表附注中专项披露股份公司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掌握要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专项披露的情况。

八、掌握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披露和处理

九、掌握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公司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的披露和处理。

十、掌握改制过程中的披露及意见。

十一、了解存续期三年以上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差异披露的内容。

十二、掌握对于指定用途的财政补贴核算问题上,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方法。

十三、了解可以列支的发行费用。

十四、掌握盈利预测中发行人应披露或提供的内容。

第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

了解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资料(以下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审核;熟悉审核资产评估资料的主要内容;掌握对审核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了解各类公司(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合规性检查的内容。

第3号  改制前原企业近三年存在亏损情况下拟发行公司前三年业绩的审核指引

 

掌握判断股份公司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应要求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掌握拟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对改制前原企业近三年存在亏损情况下拟发行公司前三年业绩的处理情况。

第4号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分别是(1)发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的说明;(2)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和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3)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4)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5)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发行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尽责调查,保存与纳税情况相关的工作底稿。

一、了解发行人需要提供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材料及格式内容。

二、了解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的定义;掌握最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包括内容;掌握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经设立运行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内容;掌握最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的内容;掌握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经设立运行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的内容。

三、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其他文件”一章中提供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的内容。

四、了解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的具体内容。

五、掌握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发行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尽责调查,并妥善保存与纳税情况相关的工作底稿的内容。

第5号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掌握发行人如果满足特定的全部条件(17条),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情况;掌握拟发行公司若最近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的处理意见;掌握拟发行公司若出现特定(2条)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无需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情况;了解证监会关于会后事项的披露及递交要求。

第6号  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的审核标准

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公司管理层存在实质控制的披露与提示;掌握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末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存在巨额债务(负债额2亿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出现资不抵债,且最近一年的合并利润表反映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的,在审核工作中的处理标准(5条);熟悉应提请发审委审核时关注高风险的情况。

第7号  关于国有股权界定及处置问题的审核要求

了解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设置的批复文件是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掌握国有股份公司和非国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申请发行股票或已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的规定。掌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界定及设置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的规定。

第8号  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掌握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主要内容包括4个问题,要求掌握更换主承销商的处理原则;掌握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理原则;掌握不同阶段更换中介机构的其他要求;掌握各主体承担的责任。

第9号  关于报告期内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问题的拟发行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审核指引

了解《公司法》第137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掌握即报告期内出现了连续三年盈利但不能连续三年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情况下满足特定条件(2条)的规定。

第10号  关于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处理标准

掌握《公司法》第152条内容;掌握《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内容。掌握事业单位作为主发起人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时,对其经营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执行标准(2条)。

第11号  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了解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部门及程序;掌握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依据;掌握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比例;掌握定向募集公司暂停审批和停止审批的规定;掌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的处理标准(9种情况);掌握内部职工股托管的规定;掌握内部职工股的申报及披露要求;熟悉曾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定向募集公司要求增加提供的文件。

第12号  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了解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条件。掌握对于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财政拨款,其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的事项。掌握发行人律师在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政策中应负的职责。掌握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机披露要求。了解其他费用的减免与暂停计提的处理情况。

第13号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掌握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掌握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承销商分别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掌握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承销商分别应发表的意见;掌握重大或有事项的定义;掌握对于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承销商分别应发表的意见;掌握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20%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承销商分别应发表的意见及应作的信息披露。

第14号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掌握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掌握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承销商分别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掌握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承销商分别应发表的意见;掌握重大或有事项的定义;掌握对于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承销商分别应发表的意见;掌握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20%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承销商分别应发表的意见及应作的信息披露。

第15号 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

了解审核人员在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37条、152条规定的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条件时执行的标准;掌握审核人员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执行的标准。掌握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成立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已满三年的发行人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执行的标准(2条)。掌握审核人员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再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不满三年的发行人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执行的标准。掌握审核人员在审核资产评估结果帐务处理对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影响时,参照的标准。

第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了解专项复核的目的;熟悉专项复核的范围 ;了解专项复核事务所的选择 ;了解专项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 ;掌握专项复核报告的要求;掌握专项复核差异的处理;了解专项复核报告的使用。

第17号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核要求

掌握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3]12号文)主要内容;掌握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限额的规定;掌握公司向发行前股东分配股票股利工商登记的规定;掌握招股说明书首页应对滚存未分配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披露的内容。

(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3年12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执行。这是一个为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配套性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加重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起着积极的作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共七章,分别是总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的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学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提高遵守、执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的协调、保荐工作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保荐机构应遵守的法律和保荐机构的工作原则,掌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的主承销,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保证文件符合规定。熟悉相关专业机构参与保荐人工作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规定,熟悉证监会负责对保荐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熟悉从事保荐工作必须获得证监会的保荐资格的规定,掌握保荐机构必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掌握证券公司不能取得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申请成为保荐代表人个人所需满足的条件和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以及对这些文件的规定和变更文件内容的规定,熟悉证监会受理保荐人注册登记的期限规定,掌握保荐人在证监会的备案规定,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注册登记内容出现重大变化应履行的义务,掌握保荐代表人被证监会除名的情形,掌握被除名的保荐代表人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掌握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该履行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的规定,掌握保荐机构可以推荐发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人所需满足的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对无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文件进行调查的规定,掌握当保荐机构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处理办法,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在推荐文件中需要作出的承诺,掌握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应承担的工作,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提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掌握保荐机构在督导发行人时所应承担的工作,掌握持续督导期的期限。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熟悉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掌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对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档案制度。掌握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掌握保荐机构收取费用依照的标准,掌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相关规定,熟悉在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被证监会除名时的处理办法,掌握保荐机构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时的人员安排规定,掌握原保荐代表人更换的相关规定。

掌握应当在推荐文件上签名的相关人员,熟悉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程序,熟悉“保荐总结报告书”报送的时间,掌握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掌握保荐机构可对发行人行事的权力,掌握发行人应当通知咨询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对于不配合保荐人工作的发行人的处理办法,掌握保荐机构得知发行人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时的处理办法,掌握保荐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掌握保荐机构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熟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持续动态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掌握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违反规定时所要承担的责任,掌握保荐人干扰证监会及发审委会议将承担的责任,掌握保荐人未按规定建立保荐工作档案将承担的责任,掌握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受到公开谴责将受到的处罚,

掌握证监会将三个月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并将保荐代表人除名的情形,掌握发行人在发行期、持续督导期出现什么情形,证监会将三个月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掌握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出申辩,证监会应予以采纳的情形,掌握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变更保荐机构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证监会可采取的措施,掌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机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熟悉本办法的生效日期。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1日发布并实施。其发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共六章,分别是,总则、发审委的组成、发审委的职责、发审委的工作程序、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附则。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提高遵守、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有关审委的组成、发审委的职责、发审委的工作程序、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的规定,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立法宗旨,掌握发审委审核发行人相关文件所依据的法律、发审委审核发行人的表决方式。熟悉发审委履行职责的机构(发审委会议),了解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的日常管理和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了解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熟悉发审委的委员的产生机制、发审委委员的人数和构成、发审委委员的任期和可连任的上限,掌握发审委委员应符合的条件,掌握证监会应当解聘发审委委员的情形,以及证监会在解聘发审委委员后应及时聘选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掌握发审委职责的具体内容,了解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了解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掌握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熟悉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掌握发审委委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掌握发行人和相关单位及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应该回避,那么有权向证监会申请发审委委员回避,了解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熟悉参见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人数,了解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所需进行的准备工作。熟悉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在发审委会议过程中的职责,掌握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过程中的职责,掌握发审委委员填写审核意见的要求,掌握发审委会议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掌握发审委会议的表决方式,了解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了解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掌握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掌握当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掌握发审委进行暂缓表决所需的条件和程序,掌握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出席发审委会议的条件及其职权,了解发审委费用由证监会负担。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熟悉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熟悉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的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了解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掌握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的条件和程序,掌握当保荐人以某种方式干扰发审委工作会议时所应给予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掌握发审委审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及适用办法。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1日发布并实施。其发布的目的是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在此之前,证监会曾于2001年4月4日发布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过《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2]52号),这2个文件在本文件发布后被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由五部分内容构成: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四、发审委会议纪律,五、附则。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高遵守、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发审委会议纪律的规定,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熟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熟悉发审委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了解发行监管部制定发审委会议计划的要求,熟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顺序的原则,熟悉发行监管部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的程序,了解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进行的工作,熟悉出现有发审委委员需要回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不能出席的情况时的处理办法,掌握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发审委委员回避时,应当就“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在书面申请中作出说明,了解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熟悉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掌握发审委会议议程的具体内容,掌握发行监管部所负责的发审委会议过程中的事项,掌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应遵循的规定。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熟悉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掌握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掌握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遵守的规定,掌握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遵守的规定,了解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了解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审核的情况。

五、附则

掌握本“细则”所替代的两部“办法”。

(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其发布的目的是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件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6章,分别是总则、协议收购规则、要约收购规则、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学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提高遵守、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协议收购规则、要约收购规则、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收购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所遵循的原则,掌握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时人所披露信息的要求,掌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的支付方式。掌握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不能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掌握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熟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掌握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职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的规定,掌握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协议收购规则

掌握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所需进行的相关信息披露,掌握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收购,到达一定持股比例而必须进行要约收购的规定,掌握被收购公司在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掌握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掌握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收购协议履行程序,掌握协议收购过程的股份转让和股份登记的相关规定,掌握在协议收购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相关股份和资金的规定,掌握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导致收购人获得或者可能获得被收购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处理程序,掌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股东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对上市公司所欠债务、上市对其进行的担保应当进行的相应处理和相应的信息披露,熟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章  要约收购规则

掌握促成要约收购的条件,掌握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是所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掌握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必须载明的事项,掌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明确说明是否有中止被收购公司上市的意图,并对可能对被收购公司造成的退市提出维持公司上市地位具体方案。

掌握收购人应聘专业人士对收购进行相应核查并公告,掌握要约收购人向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后将受到的限制,掌握收购人公告其收购报告书之前需要向证监会报送并且要对证监会提出的异议进行补充或修改,掌握被收购公司应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收购要约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告,掌握管理层、员工进行收购、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对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收购要约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告。掌握在收购人发出收购公告书后,被收购公司应当进行的信息披露。掌握收购人对收购要约进行修改时应遵循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掌握在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提议进行的事项,掌握收购人确定要约收购价格的原则,掌握收购人已不同方式进行支付所应遵守的保证金规定,掌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的范围,掌握收购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更改要约内容所应遵循的规定,掌握对收购要约进行更改所期限限制以及例外情况。

掌握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义务,掌握处置预受要约股票的规定,掌握要约收购期满后收购人应履行的义务,掌握收购人在收购期间以其他形式其他条件买卖股票的限制规定,掌握在出现竞争性要约时,被收购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的规定,掌握发出竞争性要约的最迟期限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章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掌握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掌握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掌握证监会是否受理申请豁免的规定,以及证监会是否予以豁免的期限,掌握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的几种情形,掌握收购人的收购要约由于特殊情况而不适用于所有股东,而向证监会申请豁免的规定,掌握提出豁免申请的收购人应当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规定

第五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掌握收购人违规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过30%时的法律责任,掌握收购人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掌握收购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股东在转让控制权时并未妥善解决与上市公司的债务、担保问题的法律责任,掌握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相关人员泄漏收购信息不当获利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掌握收购方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合并计算的规定,掌握构成对一上市公司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而制订,于2002年1月9日发布并实施的。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管理部门制定的明确针对公司治理的法规性文件。它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透明和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共8章内容,分别是股东与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与透明度、附则。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了解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的内容和规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掌握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掌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的情形;了解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事项的规定;掌握关于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的要求;掌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相关规定;了解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掌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其联系;了解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规定。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掌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的原则;掌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分离的规定;掌握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掌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具体规定;掌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的规定;掌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规定;掌握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规定;掌握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的规定;了解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的规定;了解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掌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的规定;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的规定;掌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的规定;了解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的规定;掌握董事对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的义务;掌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的规定;掌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的规定;掌握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规定。

掌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的规定;掌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掌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了解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掌握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掌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掌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掌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掌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了解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掌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的规定。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掌握监事会的基本职责;掌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的规定;了解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的作用;掌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掌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的规定;了解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的规定;掌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了解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掌握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的规定;掌握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的规定;掌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的规定;了解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的有关规定;了解上市公司薪酬与绩效的有关规定;掌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

掌握上市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的规定;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的规定;掌握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了解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的应披露的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了解上市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的规定;了解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掌握上市公司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的规定;掌握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熟悉本法的实施日期

(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清产核资,资产监督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A.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国务院于2003年11月30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转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并于12月16日发布了该意见。这是为了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防止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不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提出的重要文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共包括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3个方面的意见。分别是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严格监督,追究责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学习《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自觉按意见的要求执行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规范和程序,并在工作中中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1.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了解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掌握国有企业必须制定改制方案的情形;掌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的规定;掌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掌握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掌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的规定;掌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的规定。

掌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的规定。掌握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的规定;掌握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掌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规定。掌握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规定。

2.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掌握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在改制中的法律责任;掌握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责任;掌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了解法制办、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

3.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理解解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了解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的规定;理解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的规定;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的规定。

B.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于2003年9月9日制定发布并实施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共8章。分别是总则、清产核资的范围、清产核资的内容、清产核资的程序、清产核资的组织、清产核资的要求、法律责任、附则。学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做到遵守、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有关国有企业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以及核定资本金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在企业清产核资实务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1.总则

掌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掌握清产核资的准确内涵;掌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清产和资的内容;了解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的处理规定;了解各级国资委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2.清产核资的范围

掌握国资委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四种情形;掌握企业提出申请,由国资委批准进行清产核资的四种情形。

3.清产核资的内容

掌握账务清理的内容和要点;掌握资产清查的内容和要点;掌握资产重估的内容和要点;掌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的条件;掌握损溢认定的概念和内容;掌握资金核实的概念和内容;了解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的规定。

4.清产核资的程序

掌握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9项程序;掌握国有企业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掌握国有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发生重大产权变动,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规定。掌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的规定。了解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规定。

掌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5个步骤;了解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掌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的6项内容。了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的规定;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掌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

5.清产核资的组织

掌握企业清查核资的原则以及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制度。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的规定;掌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的职责;掌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的监管职责;掌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在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职责。掌握对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组织的规定。

6.清产核资的要求

掌握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的要求;掌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监督和检查的规定;了解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要求。

掌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掌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的规定;掌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总结、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的要求。掌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的规定。

掌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的要求。掌握企业应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的要求。掌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的要求。了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的规定。掌握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和要求;掌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的具体要求;掌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7.法律责任

掌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认定法律责任的管理机构是各级国资委;掌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掌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了解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的规定;掌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法律责任;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法律责任。

8.附则

掌握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掌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原则;掌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掌握对本办法负责解释的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本办法的执行日期自二OO三年九月九日起。

C.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该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分别是总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学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提高遵守、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自绝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1. 总则

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掌握本法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掌握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场所,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掌握权属清晰是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必备条件,掌握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进行监管的机构。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掌握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掌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基本条件。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首先进行的内部审议的具体程序,掌握清产核资程序的具体内容、以及在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失去控股地位时清产核资程序的具体内容,掌握资产评估程序的具体内容,以及在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的处理办法,掌握对产权转让后应当进行的相应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所披露信息应当包含的内容。

掌握在征集受让方时,受让方应当满足的条件。掌握受让方涉及外籍或港澳台的法人或自然人时,企业产权应符合的条件,掌握出现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的拍卖方式或招投标方式应符合的相关规定。掌握只有一个受让方时可采用的协议转让方式的相关规定。

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所必备的条款,以及在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应制定的企业重组方案和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掌握企业产权转让价款支付的规定,掌握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时的规定,掌握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原企业职工的安置规定,掌握产权转让所取得净收益的处理规定,以及产权转让后的产权登记的规定。

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掌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报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的规定。掌握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应遵循的规定,以及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

掌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以及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应附送的文件。

掌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应遵循的规定。掌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的规定。

5. 法律责任

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的具体情形,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掌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掌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6. 附则

熟悉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将另行规定,掌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比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掌握有权解释本办法的机构,熟悉本办法的生效日期。

D.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务院于2003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共八章,分别是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学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提高遵守、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自绝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1.  总则

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掌握本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管理体制,掌握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哪些类型,掌握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那些类型。

掌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行事出资人职责。掌握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熟悉在出现特殊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处置国有资产的规定,掌握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以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掌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权时所代表的对象,以及两者之间关系。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义务的具体内容,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的规定。

3.  企业负责人管理

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规定

4.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及对重要国有企业和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重大事项处理办法。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参与决策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

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并将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掌握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兼并破产工作和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的规定,

掌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权力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监督和监管的规定。

5.  国有资产管理

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并协调企业间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的收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定。

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掌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所出资的企业派出监事的规定,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所出资的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的规定。掌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规定,掌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规定。

7.  法律责任

掌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掌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力义务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掌握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建立基层党组织的规定,设立工会的规定。掌握本条例与以往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掌握对于政企未分开的企业的处理办法,掌握本条例的生效日。

二、经纪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l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l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和分则,总则有8章,分别为: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有15章,分别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另外还有附则。

证券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目的是理解并掌握该法的基本内容,以便在业务工作中能更好地遵守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和分则中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内容,重点是委托合同。

1.总则部分

掌握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了解合同的含义;熟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要约、承诺方式;熟悉有关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分则部分

    (1)买卖合同

    了解买卖合同的含义;熟悉买卖合同的内容;掌握出卖人、买受人分别应当履行的义务;了解解除合同、试用买卖等的相关规定。

    (2)借款合同

    了解借款合同的含义;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掌握借款合同的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借款利息支付的规定。

    (3)委托合同

    了解委托合同的含义;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4)行纪合同

    了解行纪合同的含义;了解行纪人处理事务的费用负担规定;掌握委托买卖价格的相关规定;熟悉委托人和行纪人的权利及义务。

    (5)居间合同

    了解居间合同的含义;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了解居间活动中相关费用和报酬支付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共有7章,分别为:总则、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附则。证券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目的是理解并掌握该法的一般内容,以便在自己的业务工作中能更好地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应掌握总则、保证、抵押、质押等的内容。

1.总则部分

    掌握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熟悉经济活动中的担保方式;了解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保证

    了解担保活动中保证的含义;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了解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熟悉保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了解保证的方式;熟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熟悉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了解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3.抵押

    了解抵押的含义;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熟悉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了解应向什么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规定;熟悉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供的文件;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的效力;熟悉抵押权实现的规定;了解最高额抵押的含义。

4.质押

    了解动产质押的含义;了解质押合同的形式和生效时间;熟悉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熟悉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及义务;掌握权利质押的范围;了解出质登记的含义。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并公布的,但它们在主要内容方面基本一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都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实行的均为2004年修订本,内容有18章,分别为:总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停牌和复牌特别处理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释义;附则。证券从业人员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目的,是要理解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以便在日常的工作中能更好地贯彻与执行。

    1、总则

    掌握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制订目的;掌握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

    2、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熟悉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形式;了解证券交易所在审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规定;熟悉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要求;熟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熟悉董事应当履行的诚信勤勉义务;熟悉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的职责;了解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了解上市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规定;了解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方面的要求;了解董事会秘书解聘的规定。

    4、保荐机构

    了解证券交易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熟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规定;了解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的规定;了解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文件;掌握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的内容;熟悉保荐机构应履行的保荐职责。

    5、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作的承诺;了解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股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的文件;了解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新股的可流通部分上市、内部职工股上市、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时分别应当提交的文件;掌握有关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信息披露的规定。

    6、定期报告

    掌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种类;熟悉上市公司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的时间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在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方面的要求和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应进行业绩预告的规定;熟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关于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规定;了解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应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的文件;熟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规定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包括的内容;了解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7、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熟悉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的规定;熟悉有关上市公司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的时点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应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进展情况的规定。

    8、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掌握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了解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熟悉股东大会召开的规定;了解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9、应当披露的交易

    熟悉何种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熟悉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交易需达到的标准;熟悉上市公司发生何种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了解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了解上市公司应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10、关联交易

    熟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含义;熟悉上市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含义;了解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规定;了解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了解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熟悉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的内容。

    11、其他重大事件

    熟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标准;了解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熟悉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包括的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分别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了解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分别包括的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规定;熟悉上市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方面的操作规程;熟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掌握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上市公司在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

    12、停牌和复牌

    熟悉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其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停牌;熟悉上市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与复牌的时间规定。

13、特别处理

    掌握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熟悉上市公司出现何种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了解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的内容;熟悉上市公司出现何种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4、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熟悉上市公司出现何种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了解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熟悉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包括的情形;了解保荐机构在公司股票恢复上市过程应承担的责任;了解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包括的内容;了解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恢复上市中的职责;了解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熟悉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包括的内容;熟悉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包括的情形;了解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包括的内容。

    15、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了解上市公司在不同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时在信息披露、提交相关报告和公告方面需要协调的规定。

    16、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了解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实施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了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将给予的处分种类。

    17、释义

    熟悉内部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时、披露、公司承诺、股东承诺等名词的含义。

    18、附则

    掌握股票上市规则在生效、执行、解释等方面的规定。

(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于2001年8月31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该规则有11章,分别为总则、交易市场、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证券买卖、其他交易事项、债券交易的特别规定、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罚则、附则,条目共129条。证券从业人员学习《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目的,是要全面理解该规则的内容,并能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正确地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各项规定。

    1、总则

    掌握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制定依据;掌握证券交易遵循的原则;掌握证券交易采用的电脑交易方式。

    2、交易市场

    了解交易场所的组成;掌握申报指令的报盘方式;熟悉交易会员的资格规定;了解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的交易、交收责任;掌握交易席位的相关规定;掌握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掌握交易时间的规定;熟悉交易信息的内容;掌握交易信息的公布规定。

    3、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

    熟悉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掌握会员受理并执行客户委托买卖指令的方式;熟悉客户委托指令应包括的内容;熟悉关于客户委托价格的规定;掌握关于委托有效和委托撤销的规定;掌握会员接受委托应遵守的规定;掌握会员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遵守的规定。

    4、证券买卖

    掌握申报指令应包括的内容;掌握买卖股票、基金、债券时关于申报数量的规定;熟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不同计价单位;掌握股票、基金、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掌握证券交易中关于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了解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含义;熟悉证券交易竞价撮合成交原则;熟悉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熟悉证券交易中关于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

    5、其他交易事项

    熟悉指定交易与转托管的操作规程;了解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方法;熟悉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定;了解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熟悉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的规定。

    6、债券交易的特别规定

    了解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的做法;熟悉债券回购交易的操作规程。

    7、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了解证券交易所关于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的规定。

    8、交易纠纷

    了解证券交易所对于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的相关规定。

    9、交易费用

    熟悉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费用的规定。

    10、罚则

    了解会员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将受到的处罚种类。

    11、附则

    熟悉市场、证券、上市、委托、申报、标准券、回转交易、交易所公告等的含义;掌握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在生效、解释、施行等方面的规定。

(五)《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于2003年12月18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有6章,分别为总则、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基本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条目共73条。证券从业人员学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目的是理解该法的内容,并能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正确地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总则

    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制订目的;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的法规和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严格分开的要求;了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管理或监督职责。

    2、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熟悉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种类;了解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了解证券公司从事不同类别资产管理业务应提出逐项申请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种类;掌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的特别要求;熟悉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种类;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查、审核和批准的相关规定。

    3、基本业务规范

    掌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形式;熟悉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基本事项;熟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相关事项做出约定的特别要求;了解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等三方签署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接受客户资产或资金的数量规定;了解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计划存续期间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熟悉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在投资对象和数量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客户和证券公司在不同种类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可以行使的持有证券的权利及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了解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4、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

    了解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资质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熟悉证券公司应当按时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的报告;掌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应贯彻分账管理的原则和按规定进行托管的规定;熟悉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了解终止资产管理合同和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相关规定。

    5、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熟悉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和定期进行自查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要求;了解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要求;了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检查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了解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了解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6、附则

    了解本办法所称托管的含义;了解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于2001年5月16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有6章,分别为总则、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与监督、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罚则、附则,条目共42条。证券从业人员学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深刻理解该法的内容,并能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总则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目的;了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要求;熟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的规定;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2、账户管理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的用途;熟悉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掌握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掌握证券公司及下属证券营业部在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的规定;了解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及下属证券营业部、结算公司开立相关账户和注销相关账户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规定。

    3、资金划拨与监督

    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应分开操作的原则;了解存管银行、结算公司、结算银行在确认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及账户使用符合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划拨规定;熟悉结算公司定期计算清算备付金账户中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余额、经纪资金余额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相关账户余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了解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保密的要求。

    4、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的条件;了解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业务对象进行的分类;熟悉证券公司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公司与其确定的结算银行应当签定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合同的规定。

    5、罚则

    了解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违反本办法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了解结算公司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行为;了解结算公司违反本办法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了解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银行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行为;了解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

    6、附则

    掌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含义;熟悉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的含义;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含义;了解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的含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于2004年5月21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共有16条。证券从业人员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的目的是理解该规定的内容,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制度与主板市场交易制度的差异,并能在业务工作中正确地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掌握中小企业板块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方式;熟悉中小企业板块股票的收价盘确定办法;了解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的相关规定;掌握中小企业板块交易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特别规定;掌握中小企业板块交易在异常波动停牌制度方面的特别规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于2004年8月17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则有8章29条,章分别为:总则;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份额的交易与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罚则;附则。证券从业人员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目的,是要正确理解该规则的内容,以便在这项新的业务工作中更好地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1、总则

    掌握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制定依据;了解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含义。

    2、基金份额的发售

    了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过程的义务;掌握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的途径、熟悉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方式。

    3、基金份额的上市

    了解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放式基金上市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文件;了解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费用的规定。

    4、基金份额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掌握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规定;掌握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了解对于不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请赎回的规定;熟悉办理跨系统转登记的手续。

    5、信息披露

    了解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了解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的规定。

    6、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熟悉上市开放式基金停牌包括的情形;熟悉上市开放式基金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包括的情形。

    7、罚则

    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

    8、附则

    掌握本规则在解释、生效、施行等方面的规定。

三、证券投资基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基金业的基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为金融品种所立的法。该法从1998年开始讨论,历经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并最终在2003年10月正式通过立法。该法共12章,分别是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学习《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目的是使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提高遵守、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基金市场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掌握基金的发行、交易、运作等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在基金业务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熟悉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关系;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义务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基金同业协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定监督机构。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担任主体及其核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其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的批准程序;掌握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禁入规定,基金管理人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审核,基金从业人员的竞业禁止;掌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基金监管机构责令基金管理人整顿或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了解新基金管理人的产生及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接收责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对基金财产的审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掌握基金托管人的担任主体及资格条件,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性规定;掌握托管人与管理人的相互分离原则,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托管人的拒绝执行投资指令权及报告义务,托管人的禁止行为;熟悉基金监管机构责令基金托管人整顿或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规定;掌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基金托管人的产生及基金财产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对基金财产的审计。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熟悉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掌握基金合同的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掌握监管机构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核准的规定,基金份额的核准发售、发售机构及公开文件和宣传推介的规定,基金开始募集的期限和结束募集的期限;熟悉基金的备案和公告程序,募集资金的专户存放;掌握基金合同成立、生效及基金合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掌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和上市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及核准,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条件。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掌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掌握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熟悉开放式基金保持现金或政府债券的要求;掌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掌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处理办法,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掌握基金资产组合和投资比例限制;掌握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掌握基金财产禁止从事的投资或活动;掌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义务,以及应当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熟悉为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义务;掌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掌握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及其转换的法律条件;掌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掌握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掌握基金合同终止时对基金财产的清算;熟悉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掌握清算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方法。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审议事项;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时间、公告事项;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及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出席人数及决议通过。

  第十章 监督管理

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基金监管中的职责;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及负有的义务;熟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掌握被调查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了解在基金监管中发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兼职的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基金财产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熟悉非法动用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掌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基金、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责任;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分账管理或挪用基金财产的法律责任;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事禁止性行为及基金财产违反规定进行投资的法律责任。

掌握将基金财产用于不正当或者违法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熟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法律责任;熟悉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失当的法律责任;熟悉为基金的信息披露出具文件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按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法律责任;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业人员交叉任职及从事损害持有人利益活动的法律责任;熟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渎职、收受贿赂的法律责任;了解民事责任优先及固有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第十二章 附则

掌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接收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以及公司型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熟悉本法的生效日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法》于2001年10月正式实施,它是规范信托业的基本法。该法共7章,分别是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学习《信托法》的目的是使信托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信托法》,提高遵守、执行《信托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着重掌握《信托法》中对信托关系的法律含义界定;设立信托的条件;信托财产的法律特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及其处理办法;公益信托的运作方式等。

第一章      总则

掌握信托法的制定目的;掌握信托的含义;掌握信托法的调整范围;掌握信托当事人从事信托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了解信托机构从事具体的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掌握信托设立必须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和合法的信托财产;掌握信托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掌握信托成立的标志;熟悉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掌握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法律效力;掌握信托无效的情形;掌握委托人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的条件和信托撤销的影响,撤销信托的时间期限。了解遗嘱信托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托财产

掌握信托财产的法律界定;掌握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情形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掌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区别;掌握当委托人死亡、依法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时,此时信托的处理办法;掌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区别,了解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在受托人死亡、依法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掌握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形,信托财产被非法强制执行时,信托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掌握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掌握委托人的定义,掌握委托人的权利。掌握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前提条件;掌握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违背管理职责、处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了解委托人的该项申请权的有效时间界限。掌握委托人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两种解任方法。

第二节           受托人

掌握受托人的定义,掌握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掌握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否则该所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掌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掌握例外情形。掌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的原则。掌握什么是共同信托,共同信托的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上的办法。掌握共同受托人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

掌握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支情况每年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事务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掌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受托人取得报酬的办法。掌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了解受托人辞任的办法。掌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各种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后,新受托人的产生办法。了解受托人职责终止后,需要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了解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三节           受益人

掌握受益人的定义,以及共同受益人的定义。了解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的归属。掌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清偿债务、转让和继承。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掌握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各种情形。了解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掌握信托终止的各种情形。了解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解除责任。

第六章      公益信托

掌握公益信托的定义。掌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托人,需要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掌握公益信托的信托监察人,了解其权利。掌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信托事务及财产状况进行公告。掌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变更受托人以及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公益信托终止后,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由受托人公告。掌握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于2002年6月正式实施。该规定是配合《信托法》实施的具体规定之一。该办法共7章,分别是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与自律、罚则、附则。学习《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使信托从业人员熟悉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和行为,进一步掌握、理解《信托法》,提高遵守、执行《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重点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信托业务中的禁止行为;信托投资公司中的其他经营规则等。

第一章          总则

    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的定义。掌握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界定。掌握信托业务的定义。掌握信托财产的特征。掌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对外融资的原则。掌握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掌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形式,设立信托投资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掌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熟悉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熟悉信托投资公司的各种变更情形,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掌握信托投资公司解散的事由及程序。掌握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的原因。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的原因。

第三章          经营范围

    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的本外币业务内容。了解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公益信托的各种公益目的。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的方式。掌握信托投资公司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的原则。掌握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可以运用的资金的运用方式及其限制。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四章   经营规则

    掌握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及书面形式的内容。掌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掌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的关系人。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中的保密原则。掌握信托财产的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原则。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应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及收支情况。熟悉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收取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原则。掌握委托人解任信托投资公司的原因及程序。了解当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终止其受托人职责时,新受托人的产生办法。掌握信托终止的各种情形。掌握信托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掌握信托资金的两个原则: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了解信托投资公司提供担保或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掌握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及上限,以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运用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自律

     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的信托业务规则,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了解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和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

     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业务、人员、信息方面的独立原则。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熟悉信托投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离任审计制度。掌握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掌握当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时,可能被整顿、重组或接管。

     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章   罚则

     掌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将被取缔并处以罚款。掌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规定办理资金信托或者违反信托业务禁止行为的处罚办法。掌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是配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具体实施办法之一。该办法共7章61条,分别是总则、基金代销机构、基金宣传推介资料、基金销售费用、基金业务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学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使基金从业人员掌握、熟悉有关基金销售中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销售材料的制作与内容,销售费用的收取等,掌握基金销售活动的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在基金销售业务中自觉贯彻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定义。掌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基金合同和基金代销协议。掌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管,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代销机构

掌握基金销售的主体。掌握基金代销机构的种类,各类代销机构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掌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条件。了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条件。了解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条件。了解中国证监会受理、审查、评审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的程序。

第三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掌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包括的类型。掌握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掌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出现的各种情形。掌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的基金业绩的有关规定。掌握宣传推介资料应具有明显、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掌握基金宣传推解材料需要申明中国证件会的核准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第四章     基金销售费用

掌握基金销售费用的内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的最高费率。掌握认购费、赎回费的前收或者后收两种收取方式。掌握赎回费的归属。掌握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的不同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的基本原则。掌握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提取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了解基金行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第五章     销售业务规范

掌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不少于15年。掌握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被委托机构必须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双方必须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对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掌握基金销售活动中必须开设专门的资金账户。了解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有为投资者保守秘密的义务。掌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禁止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掌握基金代销协议应在签订后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掌握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对基金首次募集以及后续募集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掌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活动的检查制度,以及对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了解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掌握代销机构被暂停代销业务时,所不得从事的活动。掌握代销机构被责令暂停或终止基金代销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妥善处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五)《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是配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具体实施办法之一。该办法共7章54条,分别是总则、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学习《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使基金从业人员掌握、熟悉有关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基金的募集、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基金持有人大会等,其中各个当事人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掌握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在基金运作中自觉贯彻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掌握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掌握在基金运作活动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掌握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监管的主体。了解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掌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掌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的条件。掌握中国证监会审批基金的程序。掌握基金募集期的时间。掌握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届满,可以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掌握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掌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它费用的列支渠道。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掌握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价格,申购赎回有效性的确认。掌握赎回款项的到账时间。熟悉开放式基金在募集期间可以约定募集上限。掌握什么是巨额赎回以及发生巨额赎回情况下的办理。掌握什么是连续巨额赎回及其办理。掌握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应付赎回的流动性需求。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掌握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基金类别的定义。掌握基金进行投资时的禁止行为。掌握基金应在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掌握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的各种费用。掌握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掌握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掌握基金收益分配的形式。

第五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掌握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分别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人大会召集权上的各自权利和义务。熟悉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的程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生效的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掌握当基金持有人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时,基金管理人的处理办法。掌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熟悉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进行基金运作的各种情况下的具体的处罚方式。

 

(六)《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是配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具体实施办法之一。该办法共8章38条,分别是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学习《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使基金从业人员掌握、熟悉有关基金信息披露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有关基金募集、基金运作、以及临时信息披露的内容,掌握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的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在基金信息披露中自觉贯彻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掌握基金信息披露人的范围,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掌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掌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的内容。掌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掌握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及披露的方式。掌握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的披露时间、披露方式。掌握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时间、披露方式。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掌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的披露时间、披露方式。掌握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掌握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了解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掌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的披露方式。掌握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完成时间、披露方式。掌握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掌握基金定期报告的备案制度。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掌握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以及备案。掌握哪些是必须进行临时报告的基金重大事件。掌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公告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掌握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有关基金的不实消息进行公开澄清的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掌握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义务。掌握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掌握招募说明书、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应放置有关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掌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违反本办法的各种情形,以及处理办法。掌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的违反本办法的各种情形,以及处理办法。掌握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的责任以及违反的处罚规定。了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诚信档案记载。

(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1年12月正式实施,它是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的一个基本法规,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该法共10章,分别是总则、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社保基金的投资、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报告制度、罚则。学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使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相关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全国社保基金运作的框架和运作机制,为在社保基金的定向理财活动中提高遵守、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社保基金的产生和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社保基金管理人的条件、确定办法及其职责;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条件、确定办法及其职责;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组合规定;收益分配、费用以及财务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掌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及其来源。掌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掌握社保基金资产的独立性。掌握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政策制订及监督的具体政府部门。掌握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理事会

    掌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类型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择评审程序。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职责。熟悉社保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的各种情形。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的各种情形。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          社保基金托管人

    掌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掌握社保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评审程序。掌握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掌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的各种情形。掌握社保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第五章          社保基金的投资

    掌握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掌握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以及委托投资的投资范围。掌握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的原则。掌握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在各种金融资产中的配置比例。掌握投资管理人投资证券、基金的品种和比例限制。掌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了解在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掌握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配置比例可以调整的原则。掌握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掌握社保基金理事会和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及其备案机构。掌握社保基金理事会和托管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及其备案机构。

第七章          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掌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的原则。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年费率上限以及业绩奖励措施。掌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年费率上限。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提取比例、用途、资金存放方式、可以不再提取的上限等。

    掌握社保基金理事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提取比例、用途、可以不再提取的上限等。

第八章          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的原则。掌握基金托管人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掌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的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的原则。

第九章          报告制度

   掌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各自就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报告的原则。掌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的要求。掌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的要求。掌握社保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的要求。

第十章          罚则

掌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各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情形作出处罚决定。

(八)《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04年5月正式实施,它是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结构、相关当事人关系以及年金基金投资等行为的一个法规,它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所诞生的一个重要文件,该文件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该法共11章,分别是总则、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信息披露、监督检查、附则。学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使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年金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熟悉、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框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职责和年金基金的运作机制,为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定向理财活动中提高遵守、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重点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企业年金基金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年金基金各当事人的条件、确定办法及其职责;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组合规定;收益分配、费用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掌握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掌握企业年金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概念。掌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以及年金基金财产独立原则。熟悉年金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相关当事人的债务抵消,不同年金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掌握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政策制定及其监管部门。

第二章          受托人

掌握受托人的定义。掌握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构成及其事务。掌握企业年金的法人受托机构的条件。掌握受托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掌握受益人的定义。掌握法人受托机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并保持独立性。掌握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情形以及职责终止后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掌握账户管理人的定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掌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各种情形。掌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后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          托管人

掌握托管人的定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掌握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掌握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职责。掌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各种情形。掌握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处理办法。掌握托管人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掌握投资管理人的定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掌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掌握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的各种情形。掌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各种情形。掌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后的处理办法。掌握投资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的规定。

第六章          中介服务机构

掌握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的对象。掌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的业务内容。掌握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准则。

第七章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掌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掌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掌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有关限制。掌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掌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应按周或按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记入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掌握受托人提取管理费的上限。掌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的收取办法。掌握托管人提取托管费的上限。掌握有关的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的程序。掌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办法、用途、存储,以及可以不再提取的上限。

第九章          信息披露

掌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人的季度和年度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对象以及审计要求。当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管理情况。分别掌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

掌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申请前应先经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掌握劳动保障部的评审程序。掌握企业年金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管部门。

(九)《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为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基金业健康、稳定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及行为准则,并于2001年10月10日正是公布执行。学习《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的目的是使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并能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一、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

掌握基金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自律自强的执业操守。

二、基金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掌握要求基金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基金契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掌握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坚持“三公”原则、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职责等行为要求;掌握基金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四、投资分析与咨询

(一)《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12月25日发布,1998年4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分别为总则、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罚则、附则。《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4月23日发布并施行,共20条,是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解释及具体实施的补充。

学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熟悉、掌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年检制度,从业条件和要求、行为规范、业务管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了解本办法的立法宗旨;熟悉其调整范围;掌握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定业务许可及法定监管部门;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与原则。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熟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了解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批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掌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变更事项;掌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年检规定。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掌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的执业条件;熟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了解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从业及执业资格申请的审批程序、须提交的文件及执业年检规定。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了解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的执业态度;熟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中的信息要求、实名制及风险提示规定、执业禁止、一致性规定、执业回避、资料保存的最低年限;并了解其业务合作的备案要求、业务监管。

第五章 罚则

掌握未经允许而执业的处罚;熟悉会引致被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处罚的行为;了解会引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的行为;了解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 附则

了解本办法施行时间。

(二)《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了解《通知》制定的背景和《通知》调整的范围;熟悉资格原则、诚信原则、惩处原则;掌握回避原则、披露原则、隔离原则;掌握或了解《通知》的其他规定,如掌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禁止具体价位荐股和禁止参加的媒体活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其所提供稿件的完整性权利和保存义务、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许可;了解公众监督规定;了解《通知》实施日期。

(三)《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发布,该守则共四章19条,分别为总则、基本要求、执业纪律、附则。自2000年7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了解《道德守则》制定的宗旨;熟悉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概念;掌握《道德守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了解中国证券分析师的爱国要求与守法要求;掌握证券分析师的十六字原则。

第三章 执业纪律

掌握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投资人和委托单位一视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则的要求;掌握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的要求;掌握证券分析师保存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的要求;掌握证券分析师的保密义务;掌握证券分析师的不得向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作出投资收益保证的要求。

第四章 附则

了解《道德守则》的解释权及执行日期。

(四)《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涉及“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要求

目前涉及“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要求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形,2001年12月10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2002年9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情形。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掌握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并能自觉遵守、执行。

 

第四部分 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由证券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选修。本部分包括经济指标的基础知识、宏观经济指标体系、宏观经济政策及宏观经济分析方法等。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知识,了解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宏观经济发展形势。

一、经济指标基础知识

掌握流量指标与存量指标的含义、区别和联系;掌握总量指标与结构性指标的区别与联系;掌握预期指标(事前指标)与事后指标的区别与联系;掌握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的区别与联系。掌握普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四种统计调查的特点及应用条件。

二、宏观经济指标体系

掌握宏观经济发展指标与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掌握主要的宏观经济总量指标和结构指标:

 

1.宏观经济总量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国民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内生产净值与国民生产净值、国民可支配收入、总投资与总消费及其增长速度、社会零售商品总额及增长速度。

 

2.宏观经济结构指标

部门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比率、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及贡献变动比率、部门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比率、各部门增长速度的相互比率。

 

3.宏观经济运行指标

(1)物价指数的主要种类、失业率、住宅开工率、景气指数、信心指数、宏观经济发展周期指标;

(2)总需求的构成;储蓄、消费、投资的经济含义及相互关系;内需与外需;通货膨胀率的计算与表示方法;

(3)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形成机制;GDP核算的误差与缺陷;“绿色GDP”的内涵及意义;中国失业率统计存在的缺陷;经济周期的特征与判定标准。

三、宏观经济政策

掌握货币政策的内涵;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与操作指标;货币政策工具的主要形式;财政政策目标;财政政策工具;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熟悉货币政策时滞的内涵;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姿态的判断标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财政政策与“挤出效应”、“挤入效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三元悖论”;中国近十年来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取向以及发展展望。

 了解宏观经济政策博弈的内涵;中国利率形成机制改革以及利率政策调整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意义;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意义;中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意义。

四、宏观经济分析方法

掌握IS-LM-BP分析框架、AD-AS分析框架、投入产出分析的主要内容。熟悉经济增长模型、通货膨胀模型、失业与通货膨胀之间关系的主要理论。了解时间序列分析的主要技术手段和局限性。

 

 

第五部分  创新业务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由证券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选修。本部分包括金融创新的基本概念、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创新、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创新形式等。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了解金融创新的基本知识,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创新形式;掌握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国债回购的概念及运作机制。

一、金融创新概述

掌握金融创新的含义;金融创新的三大类别;了解有关金融创新动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掌握金融机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创新的概念;了解金融建构模块的含义;掌握结构化金融工具的含义,了解主要的结构化产品。

掌握主要的四类建构模块:(1)金融远期合约的特点和主要类别;(2)金融期货合约的主要特点、主要类别;金融期货合约的要素,金融期货报价,金融期货合约定价的主要公式;金融期货合约交易的保证金制度;(3)金融期权合约的定义、类别和种类;期权合约的主要要素,交易程序,报价;(4)金融互换合约的定义和类型,金融互换的交易机制和作用。

三、金融机构创新与金融制度创新

掌握风险投资公司的含义,了解风险投资公司人员构成、资金来源与运用、理解风险投资公司的经济意义。掌握对冲基金的含义,了解对冲基金的组织结构,理解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区别。了解金融集团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

四、金融创新的影响

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关系;了解金融创新与社会金融需求之间的关系;了解金融创新与实质经济之间的关系;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宏观控制之间的关系。

五、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创新形式

掌握交易所交易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概念、区别和联系;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分类、运作机制和特征;了解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功能和优势。掌握开放式国债回购的概念及运作机制;开放式国债回购与普通回购的区别。了解商业银行外汇理财产品的设计思路和运作模式。了解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形式。了解保险公司各类投资联结型保险和分红保险的设计思路和运作模式。了解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思路和运作模式。

六、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创新品种

掌握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国债回购的含义;熟悉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发展历史和趋势;掌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分类;掌握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国债回购运作机制、特征;熟悉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优势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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