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根据《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FHKJB@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B座2504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跨境理财通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20-813222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根据《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细则》的必要性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广东时指出,要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广东改革开放的大机遇、大文章,抓紧抓实办好。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八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跨境理财通”业务定义,解释“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内地投资者”、“港澳投资者”等概念。明确了业务管理、监管合作、资金汇划、三反及真实性审核的总体原则。

第二部分是业务资格。明确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应满足的具体要求。明确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需要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证监局报备。明确内地投资者应满足的相关准入要求。

第三部分是“北向通”业务。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账户开立、资金用途、资金划转、信息报送、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销售及宣传管理等规范。

第四部分是“南向通”业务。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账户开立、资金用途、资金划转、信息报送、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销售及宣传管理等规范。

第五部分是额度管理。分别对“北向通”净流入、“南向通”净流出总额,以及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实行上限管理,并明确额度使用情况的计算公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支将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总额度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

第六部分是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原则,明确内地代销银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内地银行和港澳银行在营销宣传时,应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银行应保护投资者信息,妥善处理办理“跨境理财通”试点涉及的纠纷。

第七部分是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内地银行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及报送跨境人民币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将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根据规定采取措施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八部分是附则。明确《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解释。

三、前期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情况

在《细则》起草过程中,我们加强与香港、澳门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沟通,通过专题研究讨论、电话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了业务主管部门、商业银行代表、人民币跨境清算公司等的意见,大部分意见已被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意见提出方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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