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镇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某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持续、规范发展,有效控制和规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各业务条线。

第三条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欺诈。有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诈骗、盗用资产、违反法律以及本行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外部欺诈。第三方的诈骗、盗用资产、违犯法律的行为。

(三)雇用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事件。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劳动健康、安全法规所引起的赔偿要求。

(四)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引起的风险事件。有意

或无意造成的无法满足某一客户的特定需求,或者是由于产品的性质、设计问题造成的失误。

(五)有形资产的损失。由于灾难性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有形资产的损坏或损失。

(六)经营中断和系统出错。例如,软件或者硬件错误、通信问题以及设备老化。

(七)涉及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例如,交易失败、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失败、交易数据输入错误、不完备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访问客户账户,以及卖方纠纷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

(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

(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六)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

有效地应对内部程序、产品、业务活动、信息科技系统、员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行风险合规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二)协助其他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操作风险。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

(四)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

(五)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

(六)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

(七)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操作风险报告。

(八)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

第八条  本行各相关部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其中包括遵守操作

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二)根据本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并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监测、控制/缓释及报告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在制定本部门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应保证各级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各项重要的程序、控制措施和政策的审批,以确保与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政策的一致性。

(四)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定期向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牵头部门通报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及时通报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九条  本行风险合规部、综合业务部、综合管理部、计财运营部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第十条  本行的风险合规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第三章  管理政策和方法

第十一条  本行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的具体方法包括:

(一)建立操作风险制度体系及相关政策及程序,对前、中、后台执行严格的职责分离:前台交易、中台风险管理、后台结算清算,体现权限等级,部门分工,职责分离原则,做到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和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和部门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清楚定义职责分工的制度框架:

(三)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

(四)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

(五)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

(六)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

(七)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

(八)操作风险的报告。

第十二条  本行应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岗位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

(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

(九)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

(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

(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为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必要时,本行应当根据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制定与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确保在出现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这些方案和机制的正常执行。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

第十八条  本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四章  风险事项报告

第二十条  操作风险事项报告分为即时报告和后续报告两类。

第二十一条  操作风险事项即时报告是指重大操作风险事项发生后,对重大操作风险事项进行描述、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项描述。包括:风险事由、发生时间、地点、发生部位、风险类型、当前状况等。

(二)原因分析及趋势预测。包括:发生的原因、风险环节分析、预计形成的财务损失、其他不良影响、事态分析及预测等。

(三)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拟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操作风险事项后续报告是指已上报即时报告的事项情况发生重要变化、处理措施取得重要进展或事项已有明确的结果时所作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态变化情况。事项基本情况,事件发展过程,事项重大变化情况等。

(二)损失变化情况。损失变化情况、已形成的实际财务损失及不良影响。

(三)事项处理进展或结果。已采取的减少损失或挽回不良影响等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针对暴露出的操作风险环节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避免风险事项发生的预防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与操

作风险有关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及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一)抢劫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

(七)银监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问题,本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某商村镇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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