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任博宏观论道
作者 | 任庄主
【声明:相关数据等源于公开渠道、有据可查,文中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2017年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呈明显放量增长态势,在2020年存量突破4.50万亿后,2021年有望逼近6万亿。近三年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的年均净增规模亦均达到万亿级别,发行规模则逼近3万亿,可以说放量趋势非常明显。特别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理论上真正主流的基础性投行业务实际上只有承销与流转(主要指ABS)两大类,而在地方性银行参与力度有所加大、市场放量较为明显的情况下,备受政策鼓励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理应作为投行业务主力方向。
2020年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放量态势有望在2021年延续,融资受限和额度紧张的市场主体对资产证券化有更多需求(如房地产以及融资租赁、保理等类金融),政策鼓励的领域(如供应链、不良贷款、消费贷、汽车贷等)也会有不错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市场全解:不断放量、空间较大,需高度重视
有很多证据可以说明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处于放量增长阶段,未来空间较大。
(一)美国ABS规模的市场份额长期在1/5以上,远超中国的4%
ABS最早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且其资产证券化市场品种以MBS(住房抵押贷)为主,美联储总资产的25-30%由MBS构成,可见资产证券化市场在美国的地位之重。截至2020年9月,美国抵押贷款相关债券存量高达10.91万亿美元(超过2万亿美元被美联储持有),占美国全部债券市场规模(超过50万亿美元)的21.75%,且从历史数据来看,美国抵押贷款相关债券的市场份额始终在1/5以上,其每年发行量市场份额亦达到1/4左右。
而反观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存量刚刚突破4.50万亿人民币,仅占美国的6%,占我国全部债券市场的比例也仅4%,和美国相比有较大提升空间。
(二)中国ABS虽然仍为小众市场,但近年已在显著放量
中国的ABS始于2005年,基本形成了“先银行间CLO(2005年)、后交易所ABS(2005年)、银行间ABN(2012年)、保交所资产支持计划(2013年)以及三大品种竞相角逐、银行间CLO由领先到差距不断被拉大”的发展局面。
1、存量规模:ABS市场正脱离小众地位,成为信用债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
(1)截至2020年1月14日,我国共有9044只ABS(不含保交所ABS、含ABN),存量规模达到4.58万亿,数量和规模分别占全部债券市场的15.82%和4.02%,较2019年底分别提升1.41个百分点和0.33个百分点,较五年以前的2015年底则分别提升6.63个百分点和2.67个百分点。
(2)特别是从绝对规模来看,4.58万亿的ABS仅次于公司债的8.97万亿、中票的7.52万亿,已成为信用债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
2、历史数据:2014年迎来放量起始之年,年均发行规模接近3万亿
我国资产证券化于2005年才开始试点,但在2005-2013年的九年时间里基本上一直处于平静状态。直到2014年资产证券化市场才才开始放量。
(1)2014年的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直接由2013年的63只和279.71亿元增至386只和3309.83亿元,2015年更是增至1533只和6135.23亿元。此后,资产证券化市场继续跨步向前,2019年和2020年的发行数量分别高达4210只和5645只,当年发行规模分别高达2.36万亿和2.89万亿。特别是,2018-2020年的三年时间里,每年ABS发行规模均在2万亿以上,2020年更是逼近3万亿。
(2)从存量规模来看,ABS存量规模分别于2016年突破万亿、2017年逼近两万亿、2018年超过2.50万亿、2019年超过3万亿、2020年超过4万亿,2019年与2020年期间ABS每年净增规模分别达到0.91万亿和0.98万亿。
3、结构对比:交易所ABS扩大优势,银行间CLO需要奋起直追
银保监会主管的CLO和交易所ABS一直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两大主力,竞相角逐。历史上很长时期(2016年以前),银行间CLO在规模上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2016年以来,交易所不断放松相关政策约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品种格局出现逆转,无论是存量规模、发行规模等,交易所ABS不仅反超银行间CLO,且优势在不断扩大。
2016年,银行间CLO、交易所ABS与银行间ABN的存量分别为4677亿元、6010亿元和290亿元,交易所ABS存量首次超过银行间CLO。不过2020年,上述三类品种的存量规模已分别升至15918亿元、22616亿元和7061亿元。
同时2020年底银行间CLO、交易所ABS与银行间ABN的发行规模已分别增至8042亿元、15703亿元和5110亿元,而2016年底这一数据还仅分别为3909亿元、4808亿元和167亿元。因此无论是发行量还是存量规模,交易所ABS和银行间ABN的相对优势正在逐步扩大。
4、基础资产:零售资产、供应链资产、应收债权与租赁债权等明显放量
从2020年以来发行的资产证券化情况来看,零售类贷款、供应链融资、租赁债权以及消费贷款等均是明显放量发行。
(1)供应链融资ABS发行数量更是高达663只(发行规模为3822亿元)、应收账款ABS发行数量达到214只(发行规模达到3605亿元)、保理债权等为基础的票据收益权ABS和ABN发行数量达到250只(发行规模为3261.96亿元)、租赁债权ABS发行205只(发行规模高达2322亿元)、企业贷款(债权)ABS发行95只(发行规模为1812亿元)、商业性房地产抵押贷款ABS发行60只(发行规模达到1310亿元)。
(2)零售资产方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ABS发行58只(发行规模高达4446.79亿元),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贷款分别发行222只和43只(发行行规模分别为2931亿元和2120亿元),微小企业贷款和小额贷款分别发行24只和60只(发行规模分别为765亿元和617亿元)。
(三)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已经落后的银行间CLO有望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前面的数据和分析已经告诉我们,无论是历年发行规模还是存量规模,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银行间CLO虽然规模和数量在稳步增长,但其所拥有的市场份额却在下降,市场空间亦被明显挤压,而相较交易所ABS、银行间ABN的差距在逐步扩大。但是我们认为,由于基础资产主要集中于银行体系,而银行体系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也应该是最为迫切的,因此在资产证券化市场未来前景较为看好的背景下,已经落后的银行间CLO可能会在后续迎来更多政策支持,即央行和银保监会不会也不应一直甘于落后。实际上近年已不断有政策出台。
1、2019年11月29日,央行等监管部门召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会,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范围扩大至四大全国AMC、邮储银行、进出口银行、渣打银行(中国)、贵阳银行、青岛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农商行、深圳农商行和重庆农商行。之前不良资产证券化已经进行两次试点,其中第一批试点为2016年2月的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和招行,第二批试点为2017年4月的民生、兴业、华夏、江苏、浦发和浙商银行。至此,6家国有大行、1家政策性银行(进出口银行)、6家股份行、4家城商行、1家外资行(渣打银行中国)以及3家农商行等21家银行具备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
2、2020年9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明确银保监会不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登记,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
3、2020年9月30日,银保监会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15号建议的答复》(银保监函(2020)226号)中明确提出“积极支持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汽车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汽车产业”。
4、2021年1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6月15日曾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1)试点的范围包括18家全国性银行;(2)允许单户对公不良贷款以及个人信用卡、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批量转让;(3)地方AMC受让对公贷款仅限本地、受让个人批量贷款不限地域;(4)在银行个人批量转时参与不限地域,对公限参与本地;(5)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押贷以及个人经营抵押贷款等以自行清收为主。
(四)主流银行积极性有所提高,地方性银行参与数量有所增加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政策从中长期来看限制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增量投放,也为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一定支撑。事实上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政策可能只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发展的一个小插曲。
1、我们对三年以来银行间CLO的发行情况作了统计,结果发现发行规模较大的几笔资产证券化并不完全集中于2020年,2018年以来发行规模超过150亿元的银行间CLO实际上有17只。具体来看,(1)2021年1月7日农业银行发行200.15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ABS(引起了广泛争议);(2)招商银行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和10月24日发行200.39亿元和199.84亿元的信用卡分期类ABS;(3)建设银行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与12月24日发行183.64亿元和171.23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ABS。
2、通过分析2018-2020年在银行间发行CLO的前20大发行银行来看,地方性银行的参与数量明显增加。例如,2018-2020年在银行间发行CLO的前20大银行中,地方性银行分别有5家、6家和9家。具体来看,杭州银行2018-2020年银行间CLO的发行规模分别为71.77亿元、154.41亿元和189.62亿元,徽商银行2019-2020年银行间CLO的发行规模分别为74.50亿元和118.67亿元。
(五)资产证券化对企业和银行而言是双赢
ABS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其之所以受到政策层面鼓励,大致有以下两个原因:
1、有助于放大企业经营杠杆、实现轻型经营(蚂蚁和京东是典型案例)
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一种融资方式,可以通过盘活企业的非流动性资产,帮助其优化财务报表,进一步提升其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还可以分散企业债务风险、通过标准化其资产为市场创造更多可投资的标准化资产。
以蚂蚁为例,2015-2020年,其分别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8只、25只、116只、79只、57只和70只,融资规模分别高达60亿元、560亿元、3090.41亿元、1725.20亿元、1180亿元和1300亿元。与此相对应,2015-2020年期间,京东分别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只、11只、22只、26只、39只和65只,融资规模分别高达20亿元、135.57亿元、264.92亿元、342.91亿元、450.39亿元和739亿元。可以看出,蚂蚁和京东的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均比较高,这大概率也是其放大经营杠杆、实现轻型经营的一个主要路径(当然亦被监管部门所关注)。
2、有助于盘活银行存量信贷资产、腾挪信贷额度
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助于其盘活存量信贷资产,通过将其转让给市场化投资者,可以帮助银行腾挪信贷空间,进一步支撑增量信贷投放和风险分散,有助于银行从传统单纯持有信贷资产的存量业务向交易银行和投资银行等流量业务转型(缩短持有资产时间)。
特别是考虑到2020年新增社融和新增人民币贷款分别高达34.86万亿和20.03万亿,在2021年信贷额度可能略有收紧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帮助银行节省信贷额度。实际上政策层面一直想通过核销、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鼓励银行腾挪信贷额度,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比较符合政策导向。
二、资产证券化基本内涵剖析
资产证券化是市场主体(非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均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并以此为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在资本市场(含交易所与银行间)发行证券的过程,这里的证券便是指资产支持证券。
(一)主要特征
1、资产支持证券是带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标准化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又称ABS)是指建立在一系列基础资产之上的标准化证券(属于标准化资产),其中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CLO、交易所ABS、银行间ABN以及保交所资产支持计划。不过根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收益凭证(中证报价系统)、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上海保交所)以及其他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等均为非标债权,因此只有银行间CLO、交易所ABS、银行间ABN才算是真正的ABS(标准化资产),保交所资产支持计划并不能算作ABS。
2、一般证券背靠经营实体、资产支持证券背靠基础资产
诸如股票、债券等传统证券的背后是经营实体(即具体企业),而ABS的背后则是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的背后往往才是经营实体,因此在投资ABS时往往涉及是关注投资产还是投企业的问题。当然理论上来讲,基础资产由于已经脱离了经营实体,也即ABS实际上已经和具体的经营实体没有关系了,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主体信用对基础资产的影响依然会存在。
3、ABS本身是一种由非标转标的直接融资方式
股票、债券以及ABS的本质均是标准化证券。其中ABS是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融资,隶属于债券门类。股票和债券本身是具体企业发行的标准化证券,而ABS的基础资产多以非标资产为主(当然也有建立在标准化证券基础上的ABS)),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将诸多分散、带有非标性质的基础资产按照现金流重新组合或进行结构化设计,转为标准化的ABS。
4、ABS可以帮助一些资质不好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和传统证券融资方式相比,ABS本身由于流动性问题,从而造成其定价偏高(即流动性溢价),因此通过ABS的融资成本通常会高于普通债券,低于直接通过基础资产进行的融资成本。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资质较好的大型企业一般通过短融、中票等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进行融资,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发行公司债。但是由于发债需要一定资质,那么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则很难通过债券进行融资(或者发债利率较高),于是这些企业便可以通过将自己较优质的一些资产独立出来进行证券化后,便能进行融资,以摆脱自身资质不够的问题。
5、ABS有公募和私募之分,但主要以场外模式为主
ABS有公募和私募之分,本文所讨论的银行间CLO、交易所ABS、银行间ABN均为公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未在交易所挂牌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企业ABS则属于私募,并受《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当然由于ABS的流动性较为有限,因此其与真正的公募存在一定差异,且多面向机构投资者。
6、ABS可以帮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前面已经说过ABS是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非标资产,优化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我们假设企业拥有一些基础资产,那么此时除发债之外,该企业将有两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即以该基础资产为抵押或质押向银行申请授信(也即抵质押贷款)和将该基础资产证券化后进行融资(也即ABS)。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就在于这两种融资方式之间的性价比衡量,由于ABS的流动性较好且某种程度上可以规避该企业资质较差的问题,使得ABS利率水平一般会低于抵质押贷款利率,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概念辨析
1、ABS与股票、信用债
(1)ABS、股票和债券均属于标准化证券类资产,而ABS本质上也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附带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其更像信用类债券。
(2)股票和债券等常规证券分别解决的是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端和负债端(即资产负债表的右侧),而ABS则主要是为了盘活存量,即从左侧解决问题,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证券化成流动性较好的资产(即改善资产负债表)。
(3)除以上目的之外,ABS还具有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可表内表外)等功能,同时ABS的风险来源主要包括各参与方、基础资产以及交易架构的设计,相较于信用债更为复杂。
(4)相对于股权,ABS不会稀释股权且成本更低;对于债权,ABS不占用贷款额度和发债额度,募集资金的用途限制较少,特别是如果资产评级高于发行主体评级的话,其融资成本会比较低。
(5)相较于股票和债券而言,ABS的流动性要差一些,标准化程度也更低,其风险定价没有特定的参考基准,因此其增信措施也往往更多(如分层保护、超额利差等)。
2、证券化与结构化
证券化与结构化是产品创设的两类技术,且均源于国外、非国内独创和首创,但二者有交叉也存在一定区别。
(1)结构化,即分层化,将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按照风险与收益分成若干层级,使每一层级的收益与风险挂钩的过程。
(2)证券化,即标准化,即将融资产品按照同等份额进行划分,其基础资产可以是结构化资产也可以是其它类别的资产。一般证券化产品会有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
也即当结构化产品进一步标准化后,即为证券化。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证券化产品均需要结构化设计,即证券化产品可以平层设计的模式。
3、银行间CLO与ABN、交易所ABS
除保交所的资产支持计划外,目前我国的ABS市场主要分为三类:央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CLO)、证监会主管的企业ABS、交易商协会主管的ABN(资产支持票据,2012年8月推出)。
4、相较于普通信用债,投资ABS更节省资本
由于企业ABS采取了分级等增信措施,其基础资产分散性也比较好,使得企业ABS的信用风险表面上看应主要依赖于基础资产而非发行主体,因此相较于同评级的企业债而言,企业ABS资本耗用会低一些,例如投资AA-及以上优先级企业ABS计提的风险资本仅有20%,而信用债则需要计提100%。甚至,A-及以上优先级企业ABS计提的风险资本也低于同评级信用债。
(三)基础资产:八类负面清单
证监会与中基协均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即下表中所列示的8类资产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凡不属于以下8类范围内的资产原则上均可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四)基本导向
1、符合条件的资管产品和ABS无须穿透,利好小额分散类产品
2018年5月4日发布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风险暴露计入产品本身,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这一规定对于小额分散类基金资产ABS产品具有明显利好,特别是零售业务基础较好的银行,可以更多向市场提供优质资产。
2、鼓励真实ABS业务
2018年12月以来,鼓励真实ABS业务的政策倾向比较明显,监管部门对于通道类ABS、同业借款类ABS、理财资产为基础的ABS比较关注:
(1)同业借款类ABS、理财资产为基础的ABS等本质上为同业业务的资产支持证券受到窗口指导和约束。
(2)没有进行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的ABS业务较为受政策层面的关注。
(3)通道类ABS业务(管理人主要为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较受关注。
(4)对于证券类产品,在安全垫设计、费用回拨机制、业绩报酬提取机制和结构化收益安排分配机制等作出约束和限制,且基础资产只能证券化一次,即限制ABS的杠杆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
(5)对小贷公司、保理公司以及融资租赁等类金融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融资余额进行限制
(6)比较关注以商业承兑汇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或对象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
(7)要求对ABS业务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
(8)强化对借助资产证券化名义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等现象的监管。
3、不断拓宽ABS发展空间
主要体现为拓宽基础资产类型、发行主体范围、投资主体范围等。
(1)明确提出鼓励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重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国有企业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帮助降杠杆)、消费类ABS、供应链ABS、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住房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等。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3)鼓励保险资管产品可投资信贷CLO和交易所ABS。
4、ABS可采用成本法估值
ABS是标准化证券,意味着其在估值时需要按照公允坐计量。但是2019年8月5日,中银协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ABS可按成本估值,这对投资ABS是一大利好。
5、相关支持政策还会不断涌出
未来各监管部门将继续合作,合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工作,以统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差异、准入标准(银行间和交易所统一)、风险计提、资本占用、资金持有比例(即自有资金和管理资金的参与比例是否有统一约束)、信息披露(历史信息与存续信息披露两方面)、规范运作、基础资产范围与分散度(设立统一的量化指标)、投资主体、发行主体、主体评级、资金归集等方面也将会有进一步动作,以构建我国ABS市场的统一监管标准和体系,因为ABS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一个细小分支。
三、资产证券化历史沿革简述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具有典型的政策导向,即2000年着手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2004-2007年初步试点、2008-2011年因金融危机而停滞(期间曾多次尝试重启)、2012-2015年重启、2015年注册制之后放量增长等几个阶段。
(一)2004——2007年:试点阶段
1、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明确“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随后2004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为交易所ABS的基本规范文件。
2、2005年3月,央行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共同成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小组,明确国开行和建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2005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三份政策文件,成为信贷CLO的纲领性文件。
3、2005-2007年,监管部门相继披露资产证券化的细项文件,如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税收缴纳、会计处理以及拓宽ABS职能(如可参与质押回购等等),尝试将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做大。
(二)2008——2011年:基本暂停
2007-2008年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使得刚刚试点三年左右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暂停,期间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和规模在2008-2011年期间均逐步下降,这四年的产品数量分别为68只、49只、28只和24只;余额则分别为492.56亿元、234.20亿元、111.92亿元和68.56亿元。
不过监管部门一直在尝试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如2009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按照“先试点、后放开”的渐进式原则,选择部分券商先行开发试点相关产品。
(三)2012——2015年:重启试点、信贷CLO规模上远远高于交易所ABS
期间信贷CLO与交易所ABS均得以重启,且以信贷CLO为主导地位。
1、信贷CLO备案制与注册制落地,试点规模不断扩大
2012年,资产证券化业务又得以重启。
(1)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年8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标志着银行间ABN正式问世。
(2)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扩大了ABS业务模式的适用空间、基础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同时降低了证券公司业务门槛和投资者限制、简化了审核程序,使得交易所ABS相较于银行间CLO性价比更高,大幅推动了交易所ABS的发展并助力其逐步逆袭银行间CLO。
(3)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范围扩大至3000亿元,其中1000亿元额度分配给进出口银行、农发行和地方城商行等金融机构;1000亿元额度分给国开行(至少500亿元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另外1000亿元分给国有五大行。
(4)2014年11月,银监会将信贷CLO的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5)2015年4月,央行发布第7号公告,明确相关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CLO。同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
2、交易所ABS框架搭建完毕
交易所ABS的政策框架基本在2014年四季度就已经搭建完毕,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随后深交所与上交所分别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同年12月24日中基协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基本奠定了交易所ABS的政策框架,为后续交易所ABS的跨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2015年至今: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规范与放量增长阶段
1、2014-2015年基本确立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进入备案制模式,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开始由之前的试点进入放量增长的阶段。
特别是2014年1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政许可,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极大促进了交易所ABS的发展。
2、2016年12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通过明确在交易结构中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不限于信托公司)、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和发行方式等极大促进了银行间ABN的发展,近几年银行间ABN的发行规模和存量规模基本均是倍数级增长。
3、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同时对通道类ABS、同业贷款ABS、理财资产ABS等违规ABS业务进行了严格监管,并对ABS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监管处罚:2019年以来共开立10张罚单,涉及七大领域
2019年以来,ABS行业共开立12张罚单,涉及律师事务所、原始权益人、项目管理人、财务顾问、评级公司等ABS领域各层级机构。从处罚缘由来看,具有明显的共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估算、归集机制和监督检查不充分、不谨慎、不合理、不合规。
(二)基础资产涉嫌造假(即原始权益人出售给专项计划的资产涉嫌欺诈)
(三)存在违规抵押、关联方增信失效、部分管理人执业资质较差等。
(四)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尽职调查未尽职,尽职调查时未作笔录。
(五)信用评级资料不真实、不严谨。
(六)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七)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计提不准确。
(八)向资金掮客销售私募CLO次级份额,并以此为基础溢价开立信用证。
(九)以类资产证券化方式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少计提风险加权资产。
五、附件
(一)附件1:历年ABS发行情况
(二)附件2:历年ABS存量情况
(三)附件3:相关政策文件汇总
(四)附件4:资产证券化罚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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