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银行家杂志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面对后疫情时代的冲击和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国经济走势依然是举世瞩目的焦点。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2021年宏观经济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
以此背景为出发点,我们特别甄选了2020年中国金融十个重大事件进行回顾,邀请业内多位专业研究人员逐一探究分析,以飨读者。通过对这些事件的再一次深刻解读,希望关注中国金融的各界人士在回味这些重大历史事件的同时,能坚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分析当前经济形势,为中国金融业在2021年的新发展提供新思维和新活力。
一、蚂蚁集团推迟上市
2020年11月3日上交所发布消息称,蚂蚁集团因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决定暂缓其在科创板上市。蚂蚁集团在港交所公告称,同步暂缓H股上市,有史以来全球最大的IPO戛然而止。
蚂蚁上市被按下暂停键,与2020年10月底国家金融委召开的专题会议有关。会议指出,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之所以要加强监管,是为应对放开金融网贷试水后,一些互联网公司浑水摸鱼的情况。这些公司利用旗下网络小贷牌照,借发行ABS、助贷或联合贷款等方式规避杠杆限制,有可能造成极大的风险。据《金融时报》报道,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可能带来市场垄断、监管套利、数据安全和保护、信息技术监管有效性以及更易触发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蚂蚁集团的最主要利润来源,是其旗下的“花呗”和“借呗”两款网络放贷产品,而“支付宝”“余额宝”“相互宝”等主要业务在本质上也都属于金融业务。有业内人士指出,蚂蚁集团的“花呗”和“借呗”是通过高杠杆实现的。由于蚂蚁集团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提供的资金有限,于是便通过联合贷款等方式从银行获得资金。而近几年,互联网巨头的流量与金融机构的资金相结合,让联合贷款模式迅速发展壮大,部分小贷公司出资比例甚至低至1%,这意味着该业务可以通过极少的投资便可从中赚取大量的收益。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加强针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管理。新规中对于网络小贷公司的单笔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跨省经营等都提出了严格要求。根据新规,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类似蚂蚁集团的网络小贷公司以较少资本金撬动高额贷款规模的高杠杆做法将不会再出现。
这对蚂蚁集团的核心业务“花呗”和“借呗”产生了直接影响。根据《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对比《办法》的规定,蚂蚁集团在多个重要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如今的蚂蚁集团已经不符合早前的上市规则,其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也深受影响,需要重新予以技术性整改。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如果此时不及时叫停,可能出现上市后公司经营表现与预期完全不一致或者股价暴跌的情况,投资者会被深度套牢。因此,这次相关部门紧急出台新规叫停蚂蚁上市,实质上是为了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并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20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监管部门提出了重点业务领域整改要求,督促指导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
对此,蚂蚁集团通过官方微信号发布公告称,蚂蚁集团将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整改工作组,全面落实约谈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的经营和发展。公告指出,蚂蚁集团已立即着手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并将在过程中及时寻求监管的指导。蚂蚁集团承诺,在整改过程中坚持“两不加、两不降”原则:不增加消费者成本,不增加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成本;不降低消费者服务体验,不降低风险防范标准和要求。
可以说,这次暂缓蚂蚁集团IPO是对我国金融系统和监管系统的一次大考,而对于蚂蚁集团来说,此时断定上市告吹也显得为时尚早,但是相应的重要调整是无可避免的。在各方没有就任何可行计划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蚂蚁集团在重启IPO方面将面临更长时间的延迟,甚至可能比许多分析师预计的期限还要长。如果蚂蚁集团未能在2021年10月份IPO申请到期前完成股票发行,它将不得不在上海再次申请上市程序,并寻求新的批准,而完成这一过程可能要到2022年底或者更久。
二、包商银行破产重组
2020年11月23日,银保监会公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称,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包商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包商银行风险由来已久,“明天系”持有包商银行89%的股权,通过违规关联交易等方式,占用包商银行资金高达1560亿元,均已形成逾期,难以归还。同时,该行还存在无序发展同业业务、内部管理混乱、数据造假等诸多问题。相关风险无法继续掩盖,接管势在必行。包商银行从被接管至今历时一年半,银保监会同意其破产的公告或将为这家成立了近22年的银行画上“句号”。
2019年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宣布,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2020年4月30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公告指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随后,2020年5月2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实施接管以来,接管组稳步推进包商银行清产核资、改革重组等工作。目前,蒙商银行已设立并顺利开业,运行平稳。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资产及负债相关业务正在有序进行。因疫情影响,包商银行后续依法处置的工作进度需适当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七条,经银保监会批准,包商银行接管期限延长6个月,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2019年5月24日接管当日,包商银行的个人客户为466.77万户,企业及同业机构客户为6.36万户。企业客户与交易对手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债务无法及时兑付,极易引发银行挤兑、金融市场波动等连锁反应。面对包商银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决定由存款保险基金吸收损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先行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予以保障。同时,为严肃市场纪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兼顾市场主体可承受性,对大额机构债权提供了75%~90%的保障。
这一次包商银行的破产清算和央行的应对方式可以说向市场释放了一个信号:今后银行的破产程序将向市场化的方向转变,未来银行的破产程序中,可能就没有央行的兜底了,这就需要债权人更为谨慎地选择存款机构。
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没有走行政性清理的老路,而是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接管后为摸清包商银行“家底”,接管组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对包商银行实施清产核资,印证了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据了解,接管组、相关部门最初也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政府部门不提供公共资金分担损失的前提下,仅通过收购股权溢价款,抵补包商银行的资金缺口。但由于包商银行的损失缺口巨大,在公共资金承担损失缺口之前,没有战略投资者愿意参与包商银行重组。
最终,金融管理部门采取了“收购承接+破产清算”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具体而言,一方面,新设蒙商银行,并联合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确保基本金融服务不中断,储户及大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发挥了风险处置平台的重要作用,为两家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承担损失,促成收购承接。另一方面,鉴于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破产法》,果断推动包商银行破产清算。
整个包商银行接管过程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通过对问题银行严格市场退出,有助于纠正部分金融机构盲目扩张、粗放经营的倾向,重申了市场纪律,为重塑金融业态强化了基础。
三、《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正式落地
2020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对于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符合市场预期,顺应金融监管趋势。《评估办法》中的建立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识别评估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框架的重要内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和经验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风险交叉传染性较强,如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系统甚至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严重损害。因此,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降低负外部性,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共识和内容。从国际层面看,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都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s,G-SIBs)名单,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框架。许多国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指引,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D-SIBs)监管政策体系。从国内层面看,2018年11月,“一行两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建立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总体制度框架,《评估办法》作为配套实施细则之一,为后续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提出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等奠定了基础。
评估方法与国际接轨,兼顾国内实际情况。《评估办法》旨在识别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并实施差异化监管。作为核心内容的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做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其中,定量评估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4个一级指标,权重均为25%。一级指标下包括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和负债、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衍生产品等13个二级指标,权重为5%~25%不等。相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评估办法》将反映全球活跃度的“境外债权债务”纳入“复杂性”指标,增加细化了“客户数量和境内营业机构数量”“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非保本理财”等二级指标,反映了国内监管对相关领域风险的关注。
部分银行将被纳入评估范围,最终名单数量预计有限。按照“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等参评银行范围要求,预计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商行,有可能被纳入首次参评范围,通过数据收集、测算系统重要性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将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再结合监管判断建议,由金融委审议确定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参照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数量占参评银行总数的比例,并考虑阈值的调整,预计首批纳入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的银行数量有限。
后续附加监管要求影响深远,需要稳妥审慎推进。《评估办法》之后,预计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杠杆率、恢复处置计划等附加监管要求和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以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系统性和复杂性风险。对于已经被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大型银行而言,由于其自身资本充足率较高,且要符合G-SIBs标准和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 Absorption Capacity,TLAC)要求,被纳入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对其影响相对较小。对于其他被纳入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机构,可能面临更高的附加资本和杠杆率要求,以及更严格的流动性约束、定期压力测试、大额风险敞口控制、信息披露等其他监管要求,资本补充和业务结构调整压力上升,金融市场整体运行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需要加强研判,把握好节奏和力度。为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表示将充分考虑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及条件、服务实体经济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后续政策出台时机,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并安排合理的过渡期,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四、金控监管再出发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同时,央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根据《金控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宏观审慎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履行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则继续按照分业监管的思路,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从而形成了中国版的“伞形”监管模式。《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及运用、资本充足性、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要素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剑指长期以来部分企业和自然人以监管套利为动机投资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正本清源的基础性意义。
金控行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集大成者,在全球视野下审视中国金控行业的发展历程,能够清晰勾勒出金融监管体系与市场实践间相互牵引的“双星运动”轨迹。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以监管的结构性松动换来美国金融业接近和超越欧洲同行的基础环境。三年后的2002年,作为对全球主要经济体上述政策安排的回应,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成为我国首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拉开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序幕。
2005年,在三年试点的基础上,我国“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此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纷纷试水跨界经营,而以实业企业为主干的央、地金控平台也开始陆续涌现。2008年,当时的“一行三会”联合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提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多种形式,开发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促进资金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有序流动,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在此背景下,大量民营金融集团日渐兴起。
2013年以来,伴随着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以阿里巴巴、腾讯和苏宁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纷纷拿下多个金融牌照,并得到快速发展。客观而言,这一阶段,金融业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规模效应与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并存,演绎了中国金控行业从无到有、蔓延勃发的历程。随着2016年宏观“去杠杆”政策的启动,金融行业开始了大规模的治理整顿,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横跨实体与金融、兼具数个金融细分领域的市场主体,屡屡成为一些违规事件背后的主体。以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为标志,高层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关注,研究针对性监管方案也被迅速提上议事日程。2018年4月,“一行两会”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特别是自2017年12月起,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金融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成为央行圈定的首批大型金控模拟监管试点,涵盖了不同所有制背景、不同核心竞争优势、央地不同层级的金控企业。与2002年综合金融经营试点探索不同,此时,面对15年来市场实践演绎出的属性多元的金控公司群体,监管试点旨在摸索可供推广复制的规制经验,金控行业监管明显加速。
也正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过程的极端复杂性和风险传染的广泛性,在金融监管更加强调“精准拆弹”的关键时刻,央行从金融稳定的高度出发,要求市场主体压实风控责任,而牵引全局的“牛鼻子”正是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办法》从2019年7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到2020年9月颁布,历时一年零两个月,尽管期间市场多有议论,但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之间除了部分定义更加精准以外,并无实质性的条款松动,足见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坚毅果决。
近日,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中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易纲阐释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内涵包括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和国际金融协调合作治理机制。要求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可见,在央行看来,金融控股公司是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同量级的监管对象,是足以影响国内金融稳定的“关键少数”,需要在完善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下加以统筹监管。
当然,《金控办法》规定的是监管理想中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形态”,但现实中,众多存续金控公司距离《金控办法》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着眼于风险控制的要求,从发挥混业经营的规模效应到控制混业经营的潜在风险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时,《金控办法》更像一份体检指标参考说明,通过倒逼市场主体对照条款申设持牌金控公司,将异于监管期待的不良现状一一揭示出来。
毋庸置疑,《金控办法》给金控行业和金融监管实践带来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首先,金融业处在野蛮生长阶段,在《金控办法》严格的监管要求下,通过设置复杂的股权关系来规避监管的金控公司将无处遁形,面临着要么整改达标、要么拆解分流的二元抉择。其次,金融科技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带来的新型风险需要重新认识。基于大数据优势的金融科技企业不仅坐享金融混业经营的规模效应,造成潜在金融风险,更通过定制化的算法形成诱导式消费,造成个人信用和家庭信用的透支,侵蚀了金融稳定的微观基础,酝酿了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金融风险。因此,从金融稳定的全局来看,金融科技理应与金融业务相分离,成为纯粹的优化金融服务和提升金融效率的工具。最后,就金融监管本身来说,《金控办法》在提出金控公司“标准形态”的同时,也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提出了大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进而可能与金融分业监管、国资监管等经济管理领域的规章制度形成合力。目前,央行正在与相关监管部门酝酿签署监管备忘录,以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推动监管落地。但市场所具有的无穷无尽的想象和由此引发的监管政策组合的多元性,使上述任何一方面都不会止步于当前。
从这个意义上讲,《金控办法》的出台远非金控监管模式的最终定型,而只是为监管与市场间进一步的相互磨合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和最大公约数。
五、P2P清零,网贷行业风险出清
2020年11月27日,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公开场合透露,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11月中旬完全归零。P2P网贷机构高峰时期多达约5000家。
国内P2P网贷的发端可以追溯到2007年,最初几年波澜不惊,直至2012年搭上互联网金融概念,风投开始大规模投资,次年网贷平台数量由几十余家猛增到近700家,直至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随着网贷平台数量激增,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参与其中,风险也逐渐暴露,进一步规范治理被提上日程。2016年10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12月发布《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简称“175号文”),要求网贷机构根据自身风险情况和业务状况退出或者转型;2019年11月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83号文”),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
国内P2P经历过三次风险爆发期。2012年后经济换挡趋势明显,信用风险压力提升,宏观经济下行引爆部分平台风险。2014~2016年,流动性叠加监管政策落地,大量违规平台风险暴露。2017年后,受宏观流动性、网贷监管、投资者信心等多重因素影响,P2P行业风险大规模暴露。据网贷之家数据,2018年退出行业的平台数量为1279家,2019年为732家,数量减少但影响扩大,数家待收规模上百亿的平台开始退出。
P2P本质是信息中介,与作为信用中介的传统金融机构有根本区别。对于国内P2P网贷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有行业研究人员剖析后认为,我国P2P商业模式偏离信息中介。国内P2P业务模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正规的信息中介,只对借贷双方进行信息匹配,以拍拍贷为代表;另一类是违规的类信用中介,包括担保模式、超级债权人模式、类资产证券化模式等,共性均为资金池方式运营,背离信息中介职能,存在期限错配、自融、庞氏融资等多种违规操作。大量P2P在发展过程中以类信用中介模式冲规模,挤压正规信息中介生存空间,劣币驱逐良币,导致风险快速积聚。
此次P2P清零是在金融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背景下进行的。据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介绍,经过治理整顿,国内金融资产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金融违法、腐败行为受到严厉惩治,一系列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不法金融集团和中小银行机构风险得到稳妥的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
近期国内金融监管定调“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未来随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金融监管能力将持续提升。
目前国内P2P平台已完全清退,各大正规平台陆续转型。研究人员对平台转型的建议包括以下两方面。
行业层面。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输出技术,具体包括:转型小贷、消费金融等持牌放贷机构,有自营资产端的平台更适合向消费金融转型;转型助贷机构,拥有自营资产端、金融科技能力较强的头部平台,可利用互联网技术、资产端优势开展助贷业务,作为信息平台减少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信息不对称风险;转型综合理财平台,与基金、银行合作,开展货币基金产品、公募基金组合等信息推荐和服务,取得监管部门许可后代理销售各大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形成线上“产品超市”。
监管层面。促进基础设施完善,加强监管制度跟进:继续推进建设及完善征信系统;针对金融创新及时跟进监管,保持警觉,加强预判,完善各部门协同监管,形成常态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前P2P投资者整体专业性不强,风控意识不强,应设置较高的投资门槛,完善投资者资产保护机制。
国内P2P短短13年的发展史画上了句号,在这个过程中,P2P从遍地开花到最终归零,其中的居民财富流失现象和金融风险频发问题值得反思。
六、银行资管整改转型进行时,资管新规延期
2020年年底是资管新规拟定的过渡期结束之日,两年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管行业的业务规则和发展轨迹,也深深地影响了资管行业的布局与运作模式。在两年之限到来之际,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同意,将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实际上,资管新规出台之后,考虑到行业的适应性,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央行曾经在2018年7月份出台过有关文件。应该说此次资管新规延期之前市场已有预期,并在此前的会议论坛和研究报告中呼吁或建议过,资管新规延期也是监管部门实事求是、顺应时势之举,行业乐见其成。尽管市场上不时有“资管新规是否过严”之类言论,但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不会涉及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金融机构应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积极整改转型。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这可以看作是给予市场和行业明确的政策预期,防范道德风险。
资管行业经营方式缺乏政府方面认可,源于资管行业导致了社会融资成本上升,并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2018年4月出台的资管新规被视为对这一行业的大杀器。
刚性兑付。很多银行的资管产品借助于资金池模式运作,通过产品滚动发售、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手段,极速扩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的同时,也隐含庞氏骗局之风险。资管新规通过规范产品公允估值方法、禁止滚动发售产品兑付其他产品本息、禁止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本息担保偿付,明确具体处罚细则、鼓励举报等方式,表明了对消除刚性兑付的决绝态度。
产品多层嵌套。一些资管产品通过层层嵌套其他资管产品,不仅实施监管套利,客观上还造成了资金在金融机构体系内空转,脱实向虚,加长融资链条,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增加。资管新规对此进行了规范,明确资管产品只能进行一层嵌套,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不属于嵌套。
非标投资。一些银行资管产品的资产配置较大比例投资于非标资产,实际上从事信贷业务,类似影子银行功能,既规避了有关监管指标,又偏离了资管业务的本源。资管新规引导资管产品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强调对于非标资产的投资限制,在传统的限额管理之外,重点强调了期限匹配问题。
产品的净值化管理和高杠杆问题。资管新规要求银行资管产品实现净值化管理,并参照公募基金,根据产品性质将银行资管杠杆率限制在140%至200%之间,消除了高杠杆可能引发的连锁性金融风险。总体而言,资管新规发布两年以来进展顺利,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的配套性政策,厘清一些政策模糊空间,保障新规顺利实施。商业银行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成立了理财子公司,专门经营资管业务。此外,在资管新规的指导下,商业银行推进产品净值化管理,新发产品已基本实现净值化,个别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全部实现存量和新发产品净值化。还必须提及的是,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资管新规要求,不断推进存量理财业务整改,加大不合规资产处置力度,多家银行存量非标资产和股权类资产的整改方案基本制定完毕。
资管新规的实施是我国资管行业稳健发展的稳定器,它从大的方向上保障了资产管理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消除了一个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地雷。但不可否认,资管新规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国际政治风云变幻、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到资管新规的实施进度和质量,监管部门作为政策制定方,一定也是在听取行业呼声的过程中与时俱进,不断弥补政策期望值和实际情况的缺口。此次资管新规延期,就是综合权衡各种复杂因素寻找到的一个政策平衡点,相信通过政策的适时调整,资管行业将逐渐过渡到政策规划的合意层面,迎来一个高质量发展的长周期。
七、又见人民币升值
2020年,人民币汇率十分亮眼,兑美元汇率从年初的7.1升值至目前的6.5,升幅约20%,打破了市场对人民币汇率贬值的预期。这也是时隔两年,人民币汇率再次获得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关注,会议指出,要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央行《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对近期人民币汇率的走势做了简要分析,指出“近期人民币有所升值,主要是我国经济基本面良好的体现,我国率先控制了疫情,率先实现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正增长,出口增长较快,境外主体持续增持人民币资产”,肯定了人民币升值的经济基础。从金融层面看,人民币升值体现出三点意义。
2015年以来对人民币汇率贬值的预期基本得到扭转。2015年8月11日,人民币汇率一次性贬值近2%。叠加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和经济放缓预期,经历4次下调后,人民币汇率在7附近稳定下来。目前人民币升值已接近2015年年中水平,基本消化了汇改对汇率的影响,用事实证明了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特征。
汇率调控更加依靠市场化措施。2015年以来央行对汇率的调控,既有宏观审慎措施,也有价格干预手段,但基本上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收紧资本管制措施。2020年年初以来,原本2017年引入的用于对冲单边贬值预期的逆周期因子,逐步淡出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同时,远期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再次降至零。这体现出人民币汇率定价越来越依靠市场化机制。此外,中美利差的扩大也为人民币升值提供了较强的利差驱动因素。
我国金融资产结构更加国际化多元化。一方面,境外资金流入我国的资本市场。2020年上半年,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的中国债券规模已经超过2.8万亿元,持有的中国股票市值也已超过2.6万亿元。另一方面,我国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外汇存贷业务。截至2020年11月末,银行机构外汇存款余额为8909亿美元,同比增长18.82%;外汇贷款余额为9048亿美元,同比增长13.87%。同期,我国外汇储备基本稳定在3万亿美元左右,跨境资金双向流动与金融条件稳定保持基本平衡。
对于人民币升值,可以乐观地认为是要借鉴强势美元的政策经验,进一步打造强势人民币的经济基础和政策条件。但也应抱有审慎的态度,吸取广场协议后日元过度升值,损害日本经济结构、加大金融风险的教训,关注通胀和金融资产泡沫化的倾向,避免重蹈日本经济衰落的覆辙。
同时也要看到,汇率调控将更加复杂。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境外资金在我国金融资产结构中占比提高、银行机构外币业务加速发展,人民币汇率波动牵涉的范围将更广泛,利益平衡不仅局限于实体经济中的进出口部门,更加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安全。
更值得关注和警惕的是,汇率单项变动背后是经济体货币政策变动和经济政策倾向分道扬镳的体现。目前,西方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触及零下界甚至负区间:美国政策利率为0~0.25%,政策贴现利率为0.25%;英国主要政策利率为0.1%;欧洲央行主要再融资利率、边际贷款利率和存款便利利率分别为0、0.25%和-0.5%。但是,升值的不仅是人民币,英镑、欧元也对美元升值约10%,体现出美元贬值具有一定政治层面的竞争性,也意味着未来如果发生全球性金融风险,广泛的国际金融治理合作和汇率协调将更加困难。
强势人民币不是简单的趋势性升值,过高的货币估值也将损害经济活力,各类政策文件中多次突出“汇率合理均衡水平”和“双向浮动”的表述,更是强调了平衡好汇率机制灵活性和币值稳定性的重要意义。总之,2020年的人民币升值,在更加市场化的环境下,打破了人民币单向贬值的预期,扩大了人民币汇率合理浮动的空间,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八、监管层推“三条红线”,打“房融七寸”
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联合主持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研究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包括碧桂园、万科、恒大、融创、中海等12家房企列席。本次座谈会的亮点在于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9月起12家房企首先试点实施,2021年1月1日在全行业全面推开,3年内达标。依据该规则,房企每月15日前提交监管部门下发的监测表,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这“三条红线”赫然在列。依据对“三条红线”的触碰情况,将房企细分为“红、橙、黄、绿”四档,全部撞线者归红色档,不能新增有息负债;撞两条线者在橙色档,有息负债年增速上限为5%;撞一条线者处黄色档,有息负债年增速上限为10%;没撞线者在绿色档,有息负债年增速上限为15%。
“三条红线”可谓针对房企融资祭出的最具杀伤力的“三把利剑”,直奔房企融资软肋。基于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数据,在100家上市房企中,踩线企业达86家。其中,业绩规模在1000亿~2000亿元的房企全部沦为红橙黄档,2000亿元以上的仅有13%处在绿色档,500亿元以下的稍好,但绿色档占比也仅有20%。
“三条红线”之所以盯上房企有息债务,主因在于房企资产负债率近十年来面对诸种限制仍然一路扶摇直上。房企融资如此高歌猛进,其原因可以追溯到200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18号文”)将房地产明确定位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自此房市成了各利益集团逐鹿中原的绝佳舞台,也打开了房企融资的“潘多拉魔盒”,此后诸种“封印”行动轮番上阵但均无功而返,金融资源配置的房地产化也就成为一种势不可当的趋势。
2020年,在疫情冲击、偿债高峰压顶、房企诉讼和破产案件频出,房企融资风险及其外部冲击“压力山大”的当口下,决策层祭出“三条红线”有望成为收纳并有效遏制房企融资高企的杀手锏。相较于前述偏重于从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对房企融资的间接控制手段,“三条红线”可以说直插房企融资的心脏地带——资产负债表。首先,有息债务是房企融资结构中最大最肥的一块蛋糕,基于房企信贷、房企信托、房企股票和房企债券四大板块加总而成的房企融资中,有息债务超过90%。其次,每月15日前必报的检测表如何跟“三条红线”周旋就是一道空前严峻的难题,房地产行业收益下降,依凭经营业绩的改善对冲“三条红线”的路径似乎在收窄,严监管下借新还旧、债务腾挪的空间也所剩无几。再次,房企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进入偿债高峰,连续6个季度债务到期规模超过1200亿元。仅此几条可见,房企融资要在3年内合规,颇有点“蜀道难”的味道。
不过换个角度看,“三条红线”未尝不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新机遇。过去靠“烧钱”堆起来的房地产业迟早会难以为继,潜藏了巨大的负外部性隐患,危及金融和经济体系的稳定的同时也持续挤出实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不断畸形化经济结构和民生生态。可见转型再生是房地产业的必经之路,而“三条红线”恰恰可以提供这样的机会。由此而言,未来三年也许是房地产行业再造的机遇窗口期,一个财务结构稳健平衡、模式可持续并有效匹配经济和民生的房地产新兴业态也许可以成为我们的期待。
如此看来,“三条红线”也有望成为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再造的机会。对GDP贡献率充其量在10%上下的房地产业却占据着超过20%的金融资源(按照信贷、信托、股票和债券四个主要板块计算),其中的房贷占有商业银行近30%的信贷资源,这显然是一种畸形和低效率的配置。“三条红线”有望成为此种配置的“终结者”,金融体系由此迎来一个重构和优化的难得机会。
九、国企债券密集违约,市场建设任重道远
2020年,“逃废债”一词在时隔多年后再次成为经济金融领域热点,背后是以债券违约为代表的信用风险事件频发。自2014年发生信用债违约事件以来,我国债券违约走出了“规模化、常态化”趋势,特别是2018年以来,违约债券的规模及其占信用债存量比重同时呈现高位上涨态势。违约债券的主体也出现显著变化,国有企业信用债密集违约“接棒”2018年、2019年的民营企业违约潮,成为2020年下半年以来债券违约的突出特征。由此,中国融资体系中的“国企信仰”坍塌,以一种“疾风暴雨”的方式将“打破刚性兑付”深入向前推进。长远来看,一系列国有企业的债券违约凸显了威胁中国经济前景的“灰犀牛”风险,为中国债务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敲响了警钟。
2020年,为应对疫情冲击,市场融资条件相对宽松,债券违约节奏有所放缓。但自下半年开始,债券违约形势发生急速变化,国有企业频频打破刚兑形象,出现密集的信用债券违约,成为金融市场最令人意外的“热点”。违约国企不仅包含校企背景的弱资质国企,如清华紫光、北大科技园,也有国资委背景的永城煤电、华晨汽车等,国企债刚兑信仰崩塌。
不同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自身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且具有国有股东背景,不顾可能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对十亿级别的债券不予兑付,违约行为看起来“毫无逻辑”,明显超出市场预期,引发了诸多迷惑和猜想,有市场声音认为国企有兑付能力但却恶意违约,性质更为恶劣。国企信用债违约迅速引发连锁反应,也引起了金融稳定委员会高度重视,监管随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债券违约的处置机制,并对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一场针对国企债券违约处置的行动迅速拉开,对多年来我国努力培育和发展的直接融资体系也带来了深远影响。
受11月份国企债违约“意外”冲击,当月社会融资规模中新增企业债融资仅有862亿元,较2019年同期少增2468亿元。大量已经准备就绪的信用债发行被取消,信用债净融资明显下降,市场流动性日趋紧张。部分国企信用债违约对地方整体信用造成了严重冲击,同一地区其他企业债券遭遇“连坐”式待遇。金融机构风险偏好显著下降,部分金融机构对个别省市所有企业采取“一刀切”的风控政策,受影响最大的东北三省和河南省等部分财力较弱或信用风险频发地区的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产能过剩行业信用明显收缩,再融资难度上升,对本就困难的地方财政不啻于雪上加霜。
“逃废债”曾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一度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影响,但经过大力治理后一度淡出市场关注焦点。此次国企信用债违约引发的处置,证明了国家在防范打击“逃废债”和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方面的高度警惕和一以贯之原则。主要针对“永煤”等违约引发的市场影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11月21日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要求以“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并要求健全风险预防、发现、预警、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随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调查发现的“永煤”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再进一步。特别是,12月16日至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要求“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强调“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一系列超预期的监管反应和措施,将对债券市场稳健发展和制度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在预防债券违约的同时,要着力加大违约债券处置,减少违约引发的系列不良反应。鉴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推动加快违约债券处置还需多措并举,围绕违约处置的各方面开展建设,努力提速违约债券“清淤”步伐,提升违约债券矛盾化解的效率,助推我国债券市场规范化、高效率发展。
十、网络小贷业务规范
2020年1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立法建议,为期一个月。总体上,征求意见稿沿袭了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严监管”的政策取向,相当于给网络小贷行业带上了一个“紧箍咒”。对于出台《办法》的初衷,监管部门给出的官方解读是“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的出台并不突然,早在2017年,在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就将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列入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清单。
小贷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属地经营是国家对小贷公司历来坚持的监管原则。网络小贷业务作为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突破了监管对小贷公司的原有定位。长期以来,网络小贷业务的监管政策由地方政府制定,各地对网络小贷业务的准入和经营管理要求标准不一。多有舆论对跨省经营与属地监管的矛盾引发的监管秩序和金融系统风险表示担忧,呼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监管政策。因此,《办法》的出台是酝酿已久水到渠成的结果。
根据《办法》,其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就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提出43条主要内容。
就贷款金额而言,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办法》的出台不但能规范网络小贷公司的经营活动,更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一是有利于打击非法网络经营活动,二是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三是有利于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务院金融委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强调,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办法》所述监管原则与金融委会议思路一致,将有力约束机构行为。
在监管越来越严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合规经营谋求自身发展,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或母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无论是房地产领域、科技类企业或是企业产业类公司,均拥有行业内风险闭环的产业链客户,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更多地利用这种优势,将业务延伸至产业链,依托股东或母公司资源,降低放贷风险,形成较为稳定的业务模式。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与银行合作,开展助贷或联合放贷业务。《办法》拟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施行严监管政策,但同时也正面认可和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助贷或者联合放贷的模式。相对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更接地气,在区域内开展业务更灵活,对小微企业、三农领域以及个体工商户的获客能力和场景建设更便利,同时,也可以与银行一起共担风险,降低银行的不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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