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银行系统内部腐败案真相揭开!
分行副行长手握贷款授信审批大权,违规向企业发放贷款,造成银行8400万不良贷款无法收回;千万外债无法按时归还,便将债务打包后“转嫁”;借资金周转借款契机,向银行贷款客户索贿近4500万,并让亲妹妹帮助收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将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腐败案的部分细节公之于众。
利用职权干扰授信审批
绕过总行审查造成8400万坏账
文书显示,2011年7月,秦明开始担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风险总监,分管呼和浩特分行辖区内贷款企业的授信审批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作为信贷委员会的召集人,秦明负责召集并主持信贷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对授信项目有一票否决权,督促做好授信项目的贷后管理。任职期间,秦明与经常在分行贷款的四海公司法人李某1结识,从此走上职务犯罪的不归路。
2012年,李某1以四海公司的名义向光大银行包头分行申请授信,同年6月28日经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审批给予其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授信额度6000万元,授信期限12个月。一年后,该笔贷款续作,秦明在审批的过程中明知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贸金部曾对四海公司的贷款作出过预警,仍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人为加快审议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1给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公司、达拉特四海运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光大银行贷过款,其中四海公司是李某1名下,大成公司不是李某1的,但其中有一部分贷款是李某1用的,李某1帮助联系大成公司的贷款,大成公司因涉诉,不能继续授信,因此李某1找了旭通公司承接了大成公司的贷款。
据秦明供述,四海公司贷款存在问题,在第一次贷款的过程中,贸易金融部给四海公司出过预警,时任贸易金融部总经理的李某3也给其在OA办公系统上发过,但是没有做过追加担保、停止授信等行动。此外,四海公司在贷款过程中也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最后回款也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路径回款,其作为风险总监也发现了以上的问题。不过,因为此前秦明向李某1要过钱,所以会对新的申请给予“关照”,在第二次贷款中秦明向光大银行包头分行行长张某12打过招呼加快贷款进度,在风险审核时也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某要求加快进度办理。
由于旭通公司承接的是大成公司的贷款,实质是授信重组,应该报到总行,但总行不一定批准,因此秦明就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李某1找了一家新公司以新客户的名义向光大银行贷款,用的是大成公司的抵押物,而且在审贷会上也没有按照常规的审议流程进行,只简单走了一些流程,没有报总行批准。最终,上述贷款被光大银行认定为不良贷款,给光大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319.98万元。
转嫁2400万外债给其他公司
三年多时间索贿近4500万
2013年9月,秦明向中烟华贸公司借款850.47万元。此后,秦明向中烟华贸公司借用过桥资金为其他企业倒贷,形成1600万元债务无法偿还,秦明萌生出转嫁债务的想法,他和中烟华贸公司的财务部长余某协商按照2400万元打包所有债务。2017年6月2日,宋某以其实控的达拉特旗纳林丰胜奎煤矿与中烟华贸公司的余某签订1.3亿元”煤炭抵债协议书”,约定由纳林丰胜奎煤矿偿还拖欠中烟华贸公司的1.3亿元,其中便包含秦明拖欠中烟华贸公司的2400万元。就这样,秦明便“神不知鬼不觉”地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了其他公司。
2012年下半年,秦明与另一位该行的贷款客户宋某在北京金宝街附近见面,宋某为秦明准备了一份“见面礼”——一个装有百万现金的箱子。这笔巨款立即被秦明的前妻存到了银行,并购买了“易得利”理财产品。不过,几个月之后,收受贿赂的秦明由于后怕,便将这笔巨款物归原主。
然而,秦明与宋某的“生意”往来才刚刚开始。
秦明的妹妹戚秦在当地经营煤炭生意,从2013年开始,秦明先后从余某处借款2400万元用于煤炭生意资金周转以及自己的过桥拆借生意。不过,由于自己在贷款审批中给予过宋某“帮助”,便让宋某承担了这笔债务。这笔借款中的1600万元是给李某1公司倒贷形成的过桥资金,秦明从余某处借出款项后再借给李某1,从中赚取差价。
2016年,秦明由让曾经在光大银行办理借款的王某充当“冤大头”,从王某处借款1170万元用于过桥,还款的责任同样转嫁给了宋某。
尝到甜头的秦明与妹妹戚秦开始向在银行贷款的“客户”大胆索贿。据李某1供述,2013年1月,秦明给他打电话索要300万元,“交易”的地点同样定在北京。几个月后,秦明又向他索要200万元,李某1在北京王府半岛酒店将装有现金的布包交给了戚秦。2013年9月,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某工地进行施工,由于资金紧张,工地负责人向秦明借款30万元,秦明又找到李某1“帮助”。
经查,2012至2015年间,秦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495万元。
行长副行长接连“落马”
年内多位光大集团地方高管被查
2019年4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光大集团纪检监察组、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原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秦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光大集团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呼和浩特市监委监察调查。2019年6月27日,秦明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4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秦明作为光大银行的负有审查贷款的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8319.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戚秦明知其所传递的500万元为秦明的受贿款,仍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最终,被告人秦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戚秦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此外,法院对被告人秦明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值得注意的是,副行长入狱后不久,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行长相继“落马”。8月,与呼和浩特分行两名落马高管工作联系密切的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行长刘波接受呼和浩特市监委监察调查,这场金融反腐风暴还在持续。
《金融法眼》梳理发现,除光大银行内蒙古系统外,今年以来,还有多位光大集团内部高管被查。9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公告称,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兼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生态环保事业部总经理朱慧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光大集团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朱慧民曾在2007年10月至2014年10月间,担任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短短20天后,黑龙江纪委监委发布公告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原副行长邹建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浙江省纪委监委驻浙商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大庆市监委监察调查。
版权声明及安全提醒:本文转自网络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融文库」立场。相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金融文库」仅提供免费交流与学习,相关内容与材料请勿用于商业。我们感谢每一位原创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如本转载内容涉及版权及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客服处理(微信号:JRwenku8),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