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商行支行副行长集资诈骗超6亿

2016年2月,一则消息曾轰动一时,广州农商银行某支行原副行长陈某贤,被指控涉嫌骗取51人约3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经过数年的司法裁判程序,本案终于落下帷幕。假房产证、假合同、假公证书……这起横跨十几年的诈骗大案的细节,也一一曝光。
支行副行长集资诈骗超6亿
1975年出生的陈某贤,在20岁便成为银行职员。2003年起,她开始负责信贷业务。到了2012年,她担任了广州农商行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副行长。
经审理查明,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商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
实际上,陈某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经审查,她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2亿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
伪造“过桥业务”资料
连房产证都是假的
那么,陈某贤是如何做到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持续诈骗的呢?
“2008年,陈某贤任南沙支行信贷部主任,她说手上的客户有资金需求,这些客户在银行申请的贷款不能马上审批发放,让其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给她,她再借给客户,她从中赚取一点利率。她向其保证这些客户的贷款发放后可收回借款,并保证每月支付利息,并保证只是向其一人借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集资参与人李某恒表示。
李某恒说,在这之后,自己多次借款给陈某贤,都能按时收到本金和利息,信任也逐渐加深。自2010年起,陈某贤将借款月利息提高至2%,继续吸引借款。到了2015年2月起,陈某贤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
另一名集资参与人叶某辉表示,2013年8月,自己以2%的月利息借给陈某贤5700万元,陈某贤在之后只归还了1000万元本金。到了2015年4月,陈某贤以用于过桥客户的借款未审批为由拒绝归还本金。
此后,应叶某辉要求,陈某贤将7名“使用借款的客户”过桥的债权凭证交给叶某辉保管。在收到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流水等原件及联系电话后,叶某辉向广州农商行查证发现,这7人均为贷款客户,但其通知这7人有关债权转让确认手续时,上述7人均表示没有向陈某贤借过款项,也没有与她签订借款合同、收据,也没发生上述款项的银行转账,上述债权资料全部是陈某贤伪造的。
为了集资诈骗,除了虚构过桥业务,陈某贤还在房产证、公证书上造假。
集资参与人冼某兰证实,2006至2007年左右,陈某贤使用四本他人名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冼某兰家人借款,并出具了处理上述房屋的委托书、公证书。到了2015年4月,没收到利息后,当年7月冼某兰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知道上述房产证是假证。事后查明,处理房产的委托书上的签名也并非房主本人。截至案发陈某贤还有1655万元未还。
投资的公司流动资金不到300
在长达十多年的集资过程中,陈某贤向他人宣传办理银行过桥业务,集资参与人基于对陈某贤从事信贷业务、银行副行长的身份的信任,认为风险可控而把资金借给陈某贤。陈某贤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还前款,聘请专人为其做账、转账。
除了借新还旧,陈某贤还花费巨资在外投资了水产公司,结果生意惨淡。
2014年,陈某贤以7000万元的价格成为禺城水产公司的幕后老板。
收购后,禺城水产公司一直负债,2015年5月开始才略有盈利。禺城水产公司出纳证实,禺城公司生意一般,“流动资金只有两百多元”。
2014年底,禺城水产公司曾向银行借款9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被陈某贤用于支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截至案发,禺城水产公司还欠银行8000多万贷款本金尚未偿还。
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陈某贤被抓的过程也颇为神奇。
据陈某贤供述,2015年7月6日,自己在公交车站被一群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围住陈某贤要求还钱。电话报警后,“警察到场把我与被害人带到桥南派出所,之后我就被刑事拘留了”。
2015年8月12日,陈某贤被正式逮捕。
本案的审理过程也一波三折。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12月,广州市中院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19年4月裁定本案发回重申。
广州市中院重审后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贤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贤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取得借款。与受害人是多年朋友,资金往来是为了赚取利差,没有虚构借款理由。对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与事实不符,本人名下有房产,有还款能力。
陈某贤的辩护人提出,陈某贤案发前有正当职业,本案多名集资参与人与陈某贤存在长期借款关系,陈某贤除定期还本付息外,将款项大部分投入购买物业及投资禺城水产公司上,不宜以邓某文等三宗个案存在的虚假情况认定全案集资诈骗,不宜以“银行过桥业务”这种民间说法代替书证反映的事实,陈某贤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相当偿付能力,请求变更其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备募集社会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的事实,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募集资金,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使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资金,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及上诉人供述均予以证实,证据能相互印证。陈某贤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集资参与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今年7月6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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