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女员工25岁起“为父洗钱”逾6000万

来源|资事堂(ID:Fund2019)

“2017年冬的一个晚上,北京航天桥的一个公交车站旁,一名身着深色长款羽绒服、帽檐低垂的女子,正紧张地留意着驶过身旁的一辆辆汽车。不久,路边停下一辆车,两名男子从车上下来,开始用手机拨电话。随即,这名女子的手机响了起来。双方核对手机号后,确认身份无误,两名男子从后备厢取出3个行李箱,交给了这名女子。整整1000万元现金,在夜色下完成交接……”

这一幕,并不是什么影视剧桥段,而是媒体报道的2017年某个夜晚真实发生的事件。

收钱的女孩叫高某丛(化名),原是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的一位客户经理。她本有着美好的未来,但从她开始后参与其父的“洗黑钱”活动开始,她的命运就改变了。

近日,权威网站披露了这则案情的来龙去脉,整个过程令人唏嘘、发人深省。

25岁起“为父洗钱”

裁判文书显示,高某丛,1989年生人,现年31岁,硕士研究生文化,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户经理。

2014年至2018年,高某丛多次为父亲丛收取、保管巨额钱款。高某的父亲是北京一位手握实际权力的厅级官员。

高某丛在明知父亲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巨额钱款系高守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父亲的指示,掩饰、隐瞒父亲的犯罪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6410余万元。

具体来看:

高某丛最早一次“替父洗黑钱”是在其25岁。

这个年纪,通常是一个邻家女孩刚刚硕士毕业,初尝职场滋味。但高某丛却已经开始当起自己父亲的“白手套”。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高某丛按照父亲的指示,以父亲之友赵某1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

在高某丛父亲多次将共计人民币810余万元现金交其保管后,高某丛以赵某1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或者通过银行ATM机将巨额现金存入上述银行账户,后以赵某1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

此后数年间,高某丛又按照父亲的指示,分别以亲属梁某、韩某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用上述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帮助高守良收取钱款。

值得注意的是,高某丛还采取了一个间谍般的手段:采取以他人名义开设手机号码用于专门联系。

如图所示:

浦发女员工25岁起“为父洗钱”逾6000万

办案机关在已经掌握高某丛帮助其父收取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予的钱款人民币1600万余元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5日将高某丛带至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高某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帮助其收取160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以及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高某丛的亲属向办案机关退缴人民币602万余元。

其父真实身份揭开 

什么样的父亲会让自己的年轻的女儿经手“黑钱”?

经查询比对公开信息,高某丛的父亲或是2018年落马的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

浦发女员工25岁起“为父洗钱”逾6000万

北京市高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京刑终57号)显示,法院认定,2014年至2015年9月,蓝汛公司及其负责人员王某等人,请托时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为该公司向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出售蓝汛天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首鸣数据中心机房楼提供帮助。

为此,王某等人代表蓝汛公司,伙同徐某,通过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祥和七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给予高守良共计人民币1600万余元。

浦发女员工25岁起“为父洗钱”逾6000万

 

证词显示,2015年时,高守良让女儿作为联系纽带,让梁某、韩某两人以各自名义办理了电话卡和银行卡,并开通证券账户。

2015年7月,经高守良的女儿从中联络,两个银行账户分别到账380万元和420万元,之后高守良指挥女儿将这些钱款用于购买股票。同年9月,梁某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到合计800万元,仍然如法炮制进行股票交易。2018年上半年,高守良面临组织调查,还查看了证券账户的情况,并让女儿把梁某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卖出1180万元。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官网(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显示,经调查,高守良涉嫌受贿近1.8亿元人民币(其中,1.1亿元未遂),涉嫌贪污164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余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7年底,北京市委巡视组进驻市供销合作总社,高守良无法平静了,开始精心构筑攻守同盟。

他不仅对女儿和妻子详加叮嘱,还把留在手上的证据材料交给女儿销毁,甚至切断了父女之间的正常联系。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短短四年间,高某丛为其厅官父亲“洗黑钱”6410余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高某丛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高某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此后高某丛以“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对其判处的罚金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为由进行上诉。

但二审法院驳回高某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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