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融资所需资料及可行性分析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

一、买卖双方交易流程查核报告

交易流程查核的报告应著重应收账款债权成立时点的确认,厘清交易中的文件流、物流及金流、以掌握风险,查核的项目应至少包含下列项目:

1、买方采购或财务联系资料。

2、卖方与买方交易往来年数。

3、买卖方交易的产品。

4、交易流程产生的相关文件项目。

5、销售合同或订单项目:有无销售契约、下订单方式、买卖合同或订单无债权禁止转让的限制。

6、卖方与该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已转让与其他银行/商业保理公司。

7、交易付款条件。

8、付款工具。

9、卖方每年与买方往来销售金额。

10、卖方与该买方往来约占总营收比例。

11、是否有淡旺季。

12、买卖双方是否互有买卖、寄售、或有条件的销售条款(如试销)。

13、买卖双方有无交叉持股。

14、买方付款过往记录。

15、运送条件。

16、运输方式。

17、验收条件,验收文件由谁出具。

18、处理不合格商品的方法:瑕疵品或不合格产品发票的处理方式。

19、最近六个月,折扣金额/销售额比例

20、平均每次交易折扣金额,常见折扣原因。

以上相关资料是供应商(卖家)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卖方的征信报告

商业保理公司为防止供应商(卖家)蓄意欺骗或假造交易(虚构购销合同)的道德风险,针对供应商(卖家)通常进行信用评估,例如下列项目:

1、经营概况:包括了解负责人资力、股东结构、转投资、主要产品、进销货状况及对象、收付款条件及关系人交易等。

2、营运及财务概况:包括公司营收损益及财务结构等。

3、信用状况:包括公司、主要经营者或关系企业金融负债与票信、金融机构往来信用余额状况。

4、销售客户分布:理论上如果卖方的销售客源愈分散,若被单一客户倒帐时,卖方所面临的整理经营风险就愈小。一般而言,单一买方营业额比例不超过卖家20~30%为宜。

5、上游供应商集中度:若卖方对单一上游供应商依赖度过高,则可能产生经营风险。

例如上游供应商若发生经营危机,可能牵连到卖方的营运状况,上游供应商的产品零件若出现品质瑕疵,卖方售予买方的产品也极有可能发生品质瑕疵,导致商业纠纷,造成买方因商纠拒付货款,而卖方因大量退货,短期周转不灵而结束营业,以致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无法收回融资款。卖方在该产业供应链中的角色、地位及能力。

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可行性分析

一、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一来赋予了融资租赁公司新的商机,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二来也对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两项金融创新业务的结合提出了挑战。(一)新旧模式运作规则比较而今,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是对传统融资租赁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扩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顺应银行与租赁之间的必然关系,而将租赁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结合起来形成的创新金融产品。结合中国现有实践,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将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保理模式,即以真实贸易为依托,通过买方、卖方(即供货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三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第二种:暗保理模式,即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暗保理协议,卖方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到期日,卖方向融资租赁公司回购应收账款,偿还应收账款债权。

(二)兼营模式扩大金融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风险,主要涉及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贸易风险、技术风险、经济环境风险等多种风险类型。商业保理业务同样存有大量风险,主要在于买方到期不归还欠款或卖方无力回购应收转款。在两类业务的上述固有风险下,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业务的结合也使得公司的金融风险大幅增加,风险分散能力受到弱化。此外,保理业务分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上述金融风险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尤甚。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若遇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情况,保理商无权向卖方追偿,此时对于保理商的保护极为不利,实践中这种风险事件也频繁发生。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兼营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时的金融风险最大化。

二、融资租赁监管乱象及解决机制

中国自改革开放初期引进融资租赁的经营模式以来,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局面。当前,我国融资租赁采取机构监管模式,即金融类融资租赁企业由银监会监管,非金融类融资租赁企业由商务部监管。实践中,金融租赁公司往往因拥有金融“背景”而更为广泛地被市场认同,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市场资源。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的统计,截止至2013年年底,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仅占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的2.24%,但其业务总量却占全国总业务量的40.95%,市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偏爱是显而易见的。三类公司由不同部门监管,对于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平等、公正对待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应采取统一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和方法,一方面确保监管到位,另一方面保证行业的健康、自由发展。(一)统一监管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区分银监会或商务部监管不但限制了投资主体,也限制了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的开展,亦对风险的分散造成了一定阻塞,增加了风险成本。融资租赁业虽然具有较为明显的金融属性,但是随着该行业的加速发展和其商业模式的创新,其商业服务属性愈发突显和重要。因此,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应以商务部门为宜,由其对中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综合整治、全面指导、统一管理。

(二)适度监管

所谓适度监管,即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先许可、后监管”。适度监管原则要求的监管方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获得监管部门审批许可后即告成立,而审批过程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再设定复杂的准入标准。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后的监管过程中,公司仅需以年报形式提供数据信息文件,内容仅涉及监管所必需的信息,而不采取审慎监管的方式。

(三)出台《融资租赁法》

2004年至2007年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但因立法机关认为条件尚不成熟,《融资租赁法》(送审稿)未被审议。伴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其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出新,法律的缺失致使融资租赁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实例屡见不鲜,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亟待出台《融资租赁法》。

三、融资租赁监管过渡性机制

法律的出台需经历一个漫长的探讨和研究过程,为了暂时且有效地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问题,在《融资租赁法》出台、统一监管无法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和落实以前,可择取多种过渡性方式进行监管。(一)行业自律监管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已成立,融资租赁业务较为发达的省市也均已建立比较成熟的租赁行业协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也作为我国首个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于2012年11月被批准设立。各地行业协会可通过及时的沟通,统一其自律监管准则及相关规则,设定相同或高度相仿的标准,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平等、一致的监管模式。

(二)加强信息化监管

商务部办公厅于2013年7月底发出了《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基本信息备案、业务信息填报、租赁物登记公示及查询、行业信息查询、承租人违约情况反馈等。相关责任部门与融资租赁公司都应该利用好这一信息系统,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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