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国明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顾国明利用担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2008年至2019年,顾国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6亿余元。顾国明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留置,同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顾国明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其受贿586.1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1.31亿余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坦白”“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顾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接受法律制裁。庭审持续到当日11时10分。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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