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爆发的7.8亿票据案真相大白,系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
3月5日,裁判文书披露上海法院的一纸判决,对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前员工张某夏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对同案主要人员吕亮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判决书显示,包括张某夏、吕亮在内,伙同作案的其余6名人员全部为“80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等。
瞄准票据贴现业务 团伙作案“里应外合”
2016年4月8日午间,天津银行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公告称,银行正积极配合侦办工作,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涉及的7.8亿元资金已无法收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夏在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后变更为天津银行同业市场部上海营销分部)任职,具体负责经办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业务。
经人介绍,张某夏认识了被告人吕亮,2015年7、8月间,双方约定合作开展无需提供真实票据的所谓“不见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套取银行资金用于营利活动。
据了解,所谓的“不见票转贴现业务”是指吕亮一方没有真实票据或者已将票据做了“一票二卖”,在形式上仅向银行提供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以此套取或者说骗取银行资金使用。开展这种业务除了需要寻找出资银行外,还需要寻找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过桥银行等。
此后,吕亮等人联系到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禾丞金融主要负责提供银行同业账户、过桥银行及票据清单等。
共套取资金数十亿 曾表示不偿还要“掉脑袋”
同年10月16日,张某夏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亮等人用于营利活动。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业务临近回购期,张某夏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同样手法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亮等人,用于支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10月16日,来自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9.74亿余元资金经通榆县农信联社账户流入禾丞金融公司及同案人鲁某控制的账户,其中有4.08亿元资金进入鲁某控制的账户;
2016年1月13日,来自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9.9亿余元资金经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账户流入禾丞公司控制的账户,次日又返回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账户。
据鲁某供述:套取出来的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经营转贷业务以及期货投资等。
2016年3月份,一笔来自天津银行的9.8亿元资金需要偿还,吕亮告诉鲁某这些钱是用空的票据清单从银行套出来的,如果不能按期偿还是要“掉脑袋”的。由于鲁某在投资期货和经营转贷业务时发生大量亏损,最终致使银行资金无法归还。
至案发,共造成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约7.8亿元资金无法收回。
送好处费逾千万 被判入狱19年
动辄上亿元资金被套取出来使用,自然也少不了“好处费”。经法院查明,张某夏并先后收受吕亮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14万元,吕亮还送给利益人周某50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资金使用环节来看,上述被告人套取银行资金,不仅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手续费和好处费等,具有较高的资金成本消耗,而且还将资金用于高消费、归还自身债务以及用于各类高风险投资等,具有随意性、挥霍性使用银行资金的特征。
上述被告人骗取银行资金,并最终造成银行7.8亿元损失,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夏犯挪用资金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人吕亮犯诈骗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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