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

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C2010J第2号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6号公布,以下简称联存管办法》),现就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营业务菅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见附件1)的规定,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建立健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提升监测,核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商业银行的备付金存管系统和支付机构的业务处理系统不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要求的,应于2014年9月底之前完成改造工作。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于合作方不能如期完成系统改造的,应与其中断合作备付金存管业务。

二、符合联存管办法》规定且拟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确定本银行负责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牵头部门,并由该牵头部门按照《存管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提交下列资料:(一)拟从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书面报告;(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近期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值及计算说明;(四)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备付金协议样本;(五)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建设运营、功能特点、应用实践;(六)境内分支机构数星和网点分布情况;(七)关于保障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连续性的说明材料;(八)关于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代为签订备付金协议、具体承担备付金存管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九)上述材料真实性声明。

经审核,符合《《存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将通过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告知支付机构,由支付机构从中自主选择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选择与上述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进行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的,应确保商业银行符合《存管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比照本条第一教的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三、支付机构应于2 01 3年1 2月3 1日前与商业银行签订备付金协议。备付金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与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关妁账户开立与管理要求:(二)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存取、划转、查询相关要求;(三)客户备付金信息相关核对校验要求;(四)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业务连续性约定、信息保密及凭证管理要求等;(五)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差错和争议处理、纠纷和事故处置方法;(六)客户权益保障措施,风险及责任承担:(七)备付金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

备付金协议签订后,支付机构应与备付金银行尽快完成客户备付金的核对。核实工作,并在确保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尽快将客户备付金全部迁移至按斌存管办法:》规定开立的备付金锒行账户,资金迁移完成后,支付机构应将备付金银行账户及其存放的客户备俐金金额等信息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四、备付金银行应与支付机构定期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重点审核因办理现金赎回、结转手续赞收入等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备付金银行发现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应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加强协调,合作,探索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认真履行核对职责,有效监督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

鼓励各备付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事前、事中监测机制,前移风险管控关口,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验校对水平。

五、支付机构应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见附件2)的填报要求,与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完成关于该银行客户备付金信息(附件2表1-1至l一3、1-6、1-9、1-10、1-13)的核对校验工作。支付机构应将填报完整的统计报表(附件2表1-1至1-10、1-13)、各备付金锒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将统计报表(附件2表2-1)及《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意见)》(见附件3)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报送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发生额与余额的核对校验工作(附件2表1-11、1-12),并将相关(《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意见》及统计报表(附件2表1-11、1-12)一并报送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应同步将相关统计报表(附件2表1-1 I.1-12)报送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六、支付机构应确保所提供客户备付金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并在向备付金银行提交客户备付金信息时出具联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4)。

在充分保障客户备付金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可采用电子方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信息。

七、鼓励支付机构选择与其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对于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异地选择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信息时,同时抄迭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关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以及相关存管业务检查监督工作。

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对辖区内支付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主动与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支付机构认真落实《《存管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充分发挥辖区内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不在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同步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客户备付金信息。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存管办法》及本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检查、监督。对于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违反本通知有关备付金银行选择、备付金存管系统建立、备付金信息统计报送和核对校验要求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Ⅸ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每半年对辖区内有关客户备付佥信息核对校验工作以及存管业务监管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报总行。2 01 4年7月提交首次报告,报告应包括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 01 4午6月期间的工作情况。

九、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在按照<存管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完成系统改造前,如客户备付金信息报送工作量较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以电子方式定期报送《《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以纸质方式报送加盖公章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洚、《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意见>,并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定期报送频率和报表项目统计周期,其中信息报送频率不得小于1次/2个月,项目统计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

备付金银行和支付机构可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的定期报送频率和报表项目统计周期,确定双方数据报送、核对的频率和周期。备付金银行应履行本通知有关要求,特别是要认真做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相关报表项目及勾稽关系的核对校验工作。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殷实何正根

电  话:( 010)66194066  66195351

附件: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

3.备付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意见

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5.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报表》的填表说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

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于每个工作日对每个交易日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核对记录。备付金银行应在T+2日内与支付机构完成T日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校验工作。

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应至少包括:双方约定的客户备付金信息查询方式;支付机构向备付金银行传输的客户备付金信息内容、传输时间与传输方式;备付金合作银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核对校验的方式与标准;备付金存营银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以及核对校验的方式与标准。

一、所涉账户

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涉及三类账户:

(一)支付机构的客户资金账户。即支付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中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资金收付结算信息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待清算资金账户、预付卡交易与余额记录。

(二)备付金银行账户。即支付机构按规定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各种银行账户,分为备付佥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和非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定期,通知存款等账户)。

(三)管理账户。即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客户建立的、与支付机构的客户资金账户一一对应并同步变动的影子账户。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支付机构,备付佥银行可根据系统承载能力,在保障核对校验效果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管理账户交易信息传递工作,例如,以支付机构报送金量的客户资金账户日终余额信息代替日间实时传递每笔交易信息。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来强制要求备付金存管银行为支付机构客户建立管理账户。如果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客户建立了管理账户并提供相关信息的银行端查询

方式,支付机构可申请对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或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的日均余额比例、或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适当调整。

二、主要过程

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按参与主体及核对校验的内容分为两个过程。

(一)支付机构和各备付金银行核对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中当期出入企业务与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出入金信息。客户备付金出入金业务是指,使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增加或减少的支付业务活动。其中,增加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的业务活动称为入金业务,减少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的业务活动称为出企业务。本过程的目的是,核对、确认当期支付机构各备付金银行账户发生额、期末余额及未达账项金额。支付机构与其备付金银行能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出入金业务明细信息的,可申请对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或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的日均余额比例、或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适当调整。

(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核对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中客户资金账户当期发生额、期末余额与全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变动颧及余额。本过程的目的是,核对、校验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备付金合作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分别报送的客户备付金信息,加强对各方履责情况的监督、评价。

三、主要规则

(一)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逐一比对客户备付金出入金信息.

1.目的:检查支付机构提供的每日客户备付金出、入金记录是否与备付金银行的记录相一致,确认客户备付金未达账项。

2.方法:逐一比对支付机构与各备付金银行提供的备付会出入金明细数据。若不存在未达账项,支付机构提交的客户备付金出入金逐笔金额等于备付金银行记载的账户逐笔变动金额。

3.说明:未达账项是指,对于一笔支付业务,支付机构或备付金银行一方己反映,另一方尚未反映。包括支付机构已增加(减少)客户资金账户余额、备付金银行未增加(减少)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以及备付金银行己增加(减少)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支付机构末增加(减少)客户资金账户余额等情形。

4.对应关系:本规则通过附件2表1-1、表1-2、表1-3、表1-9反映。

(二)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核对T-N目的未达账项是否在T日前到账。

1.目的:核验支付机构提供的客户备付会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2.方法:通过交易流水号识别,支付机构报送的T-N日客户备付金信息中的未达账项是否已在T日前到账。

3,说明:对于挂账账期超过N日的未达账项,支付机构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逐笔解释形成原因。考虑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资金结算周期及支付系统运营时间等因素,初步确定N=5(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情况及有关政策要求,适时调整N的数值。

4.对应关系:本规则通过附件2表1-9、表1-10反映。

(三)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有关备付金存款账户余额及客户资金账户余额进行连续性检查。

1.目的:检查支付机构有关备付金银行账户及客户资金账户余额变动信息是否完整、连续。

2.方法:将备付金银行上一日的账户余额加减支付机构发送的当日变动额与备付金银行的当日账户余额比对;将支付机构上一日客户资金账户余额加减支付机构发送的当日变动额与支付机构当日客户资金账户余额比对。存在以下校验公式:

T-1日客户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T日备付金银行账户变动金额=T日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

T-1日客户资金账户余额+T日客户资金账户变动金额=T日客户资金账户余额。

3.说明:由于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核对校验并不是对支付机构提供的每笔交易按原交易场景进行事后还原、逐笔计算并汇总,通过该条规则可检查支付机构逐日提供的备付佥银行账户余额、客户资金账户余额是否连续。

4.对应关系:附件2表1-11中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期初、期末值,与表1-1、表1-2中有关出入金项目之间应存在勾稽关系。表1-11中期初.期束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表1-5中相关项目应存在勾稽关系。

(四)支付机构与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比对客户资金账户变动额与全部备付金银行账户变动额。

1.目的:检查支付机构提供的当日备付金业务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方法:将支付机构发送的当日客户资金账户变动效与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归集的当日该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金额变动总数进行比对。应存在以下校验公式:

T日备付金银行账户变动总金额=’r日客户资金账户变动金额+T甘收到的利息收入+T日手续费净收入-T日结转的风险准备金-T日结转的利息收入-T日结转的手续费净收入+T日申请存放的净自有资金一(T日接受现金形式的客户备付金一T日向备付金银行缴存的现金备付金)+(T日以自有资金先行赎回预付卡的金额-T日向各付金存管银行办理预付卡先行赎回资金结转业务)+T日未达账项金额+其他调整项目。

3.对应关系:本规则通过附件2表1-11体现。

(五)支付机构与备付佥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比对客户资金账户日终余额与全部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

1.目的:检查支付机构接受的所有客户备付金是否金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内。

2.方法:将支付机构实际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与其业务系统中的客户资金账户余额比对,印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归集的、支付机构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总和,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中的全部客户资金账户余额比对。应存在以下校验公式:

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中客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数一期末以现金形式持有的客户备付金余额+期来存在的以自有资金先行偿付的预付卡赎回金额+备付金银行账户中所含的未结转利息收入+备付仓银行账户中所合的未结转手续费收入+备付金银行账户中所含的申请存放的自有资金+未达账项金额+其他调整项目。

3.对应关系:本规则通过附件2表1-12体现。

(六)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出金支付指令中有关收款人信息是否巳列示在客户信息库中进行核验。

1.目的:核验支付机构出金业务的真实性(事中控制)。

2.方法:对于从事拼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应要求其提供特约商户账户信息,并建立相应信息库。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每一笔出金支付指令,应核验收款人是否在其客户信息库中。对于从事冈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要求支付机构提交交易金额超过一定规模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七)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比对其为支付机构客户建立的管理账户与支付机构客户资金账户余额.

1.目的:检查支付机构记录的客户资金会额与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记录的该客户的存管资金余额是否一致。

2.方法:将备付金存管银行为每个客户建立的管理账户余额与支付机构每个客户资金账户余额相比对。应存在以下校验公式:

每个客户资金账户余额=每个客户管理账户余额;

客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数=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合计数。

3.说明:该规则仅适用于备付金存管银行已为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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