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核算对象为本行委托贷款,即我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自行承担风险,我行向其指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我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委托贷款类型包括个人委托贷款、公司委托贷款及其他委托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适用本办法。
(二)委托人委托我行发放委托贷款前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必须在贷款入账机构开立委托存款户。
(三)委托贷款属本行表外业务,在表外核算,本行不计提风险准备金。
(四)贷款利息在表外计提,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贷款发放日开始计提利息,贷款到期日当天不再计提利息。
(五)本产品根据贷款子类型分设不同的子科目核算。
二、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资产类科目设置
在“1321代理业务资产”一级科目下,分别设置“132101企业委托贷款”、“132102个人委托贷款”、“13210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132104其他委托贷款”四个二级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的委托贷款情况。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二)内部账户设置
1、在“2314代理业务负债”一级科目下分别设置“231401企业委托存款本金”、“231403个人委托存款本金”、“231405公积金委托存款本金”、“231407其他委托存款本金”四个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客户因委托本行代为发放委托贷款而存入的款项情况。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在贷方。
2、按业务品种不同,分别在“231402待划转企业委托贷款利息”、“231404待划转个人委托贷款利息”、“231406 待划转公积金委托贷款利息”、“231408待划转其他委托贷款利息”二级科目下开立顺序号为1的内部账户,属过渡账户,用于反映回收的委托贷款利息自借款人至委托人账户的过渡,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期末无余额。
(三)表外账户设置
在“811302 应收委托贷款利息”、 “811303应收公积金委托贷款利息”二级科目下分别开立顺序号为1的内部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计提的应收未收委托贷款利息。本科目为表外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
三、主要会计处理
(一)发放委托贷款的处理
分行账务中心或县区支行在信贷发起委托贷款前,应先开立委托人存款户。信贷部门发来贷款发放指令,柜员与借款合同、放款审批资料以及借据等核对无误后,发放委托贷款。发放成功后,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同时委托资金自动从营业网点的委托人结算账户划转至分行账务中心或县区支行的委托人存款账户中。会计分录为:
借:1321 XX委托贷款(贷款账务机构)
贷:活期存款—借款人(营业网点)
借:活期存款—委托人(营业网点)
贷:2314 XX委托存款本金 (贷款账务机构)
(如果贷款行和存款行不是同一个机构,应通过“300101系统内资金往来”科目过渡,下同)
如果为公积金委托贷款,系统自动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转入第三方账户(即房地产开发商)。会计分录为:
借:132103公积金委托贷款
贷:活期存款—借款人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
贷:201201单位活期存款—第三方
借:活期存款—委托人(营业网点)
贷:2314 XX委托存款本金 (贷款账务机构)
委托贷款手续费可在发放委托贷款时一次性收取,也可根据合同规定定期在核心系统通过“手续费收取”交易收取。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
贷:602309委托贷款业务收入
如因操作失误等原因,当日需对原贷款进行发放冲销,发放冲销时,委托贷款手续费同时冲销,且均为红字冲销。如为隔日冲销,需同时红字冲销已计提利息。
(二)利息计提的处理
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核心系统按日自动在表外计提委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会计分录为:
贷:8113应收(公积金)委托贷款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
(三)委托贷款还款的处理
委托贷款到期日,可通过核心系统自动扣收或通过在柜面手工还款来回收委托贷款。
1、利息回收处理
应收利息到期,从借款人客户帐扣息成功后,系统经“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账户自动划转至委托人结算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活期存款-借款人
贷:2314 待划转XX委托贷款利息
借:2314 待划转XX委托贷款利息
贷:活期存款-委托人
委托贷款利息回收的同时销计表外计提利息:
借:8113 应收(公积金)委托贷款利息
2、本金回收处理
贷款本金到期,从借款人客户帐扣款成功后,系统自动将款项从委托人存款账户划转至委托人结算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活期存款-借款人
贷:1321 XX委托贷款
借:2314 XX委托存款
贷:活期存款-委托人
委托贷款回收冲销时为红字冲销。如为隔日冲销应还未还本息,根据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倒起息,补计利息或罚息、复利。
因委托贷款属表外业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因此贷款的拖欠状态只影响贷款本息的回收顺序,不影响委托贷款的账务核算。
四、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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