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兆星「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
来源|《中国金融》2019年第24期
近期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举措,作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之重器。金融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金融治理的现代化。
我国金融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目标,应是不断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金融服务的需要,坚持服务实体,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确保安全。
总结国际上多次金融危机的沉痛教训,我们会发现,这些金融危机的发生,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主要源于金融业脱实向虚、偏离本源、自我循环、自我膨胀、投机盛行,最后形成严重的金融泡沫,导致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追根溯源,都与相关国家政府导向失误、货币政策偏松、金融法规失严、金融监管失效、金融市场约束失灵、金融基础设施失序、金融危机应对失措以及全球金融治理失衡等因素密切相关。
总结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实现我国金融治理现代化,以下九个要素至关重要。
要素一:不断完善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系实践已充分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中国共产党及其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同时,这也是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成功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金融治理现代化的最核心、最关键要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金融治理现代化的最根本特征和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贯穿于我国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各领域及全过程。需要党中央进行顶层设计,明确方向路线,制定方针政策,作出决策部署,并领导各项改革的推进。
要素二: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治理现代化,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必须形成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监管、依法惩戒。应在建立和完善以《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监督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金融机构破产法》等为核心的上位法体系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以保证各项金融法律贯彻实施。
要素三: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调控体系金融治理现代化,是在大力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和多层次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金融同业市场、外汇市场、金融期货市场等)的同时,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但为了弥补金融市场所可能出现的投机性、振荡性、周期性及破坏性,国家必须及时进行金融调控,必须建立高效的金融调控体系,以防止金融剧烈震荡和经济大起大落。
有效的金融调控体系,其核心功能之一是有效引导预期和稳定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防止市场剧烈震荡。其核心功能之二是前瞻性逆周期调节,抑制过度投机和泡沫,防止过热或过冷,防止经济金融的周期性巨大波动。这就要求金融调控体系的主体,必须在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经济和市场信息,加强对经济和市场监测、分析和研判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机制,对市场进行前瞻性、灵活性、针对性的调节。
为稳定预期和信心,增强金融调控的前瞻性和有效性,金融调控的主体,要及时、有效地与市场参与者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对话沟通,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政策的公信力。
为增强金融调控的合力和效力,避免内耗和干扰,各金融调控部门必须加强信息共享,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包括各自发布的信息和采取的政策措施。
要素四:建立更加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机构日益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具、产品日益多样化,金融交易、风险日益复杂化,金融风险的交叉性、关联性、传染性、共振性、外溢性不断扩大,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稳定性的挑战和威胁不断增强,从而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更加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以有效地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不论金融监管的主体是谁,不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综合监管,不论是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不论是中央监管还是地方监管,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之一,是职责清晰,不存在监管真空。不管是“有照驾驶”还是“无照驾驶”,不管是正规金融还是影子金融,不管是网下金融还是网上金融,都应在有效的金融监管之下。
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之二,是信息的收集、整合、共享和运用。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及时、充分、准确地获得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交易的信息,从而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及时发现、及时识别、及时评估、及时研判,防止金融风险不断积累、扩大和蔓延。
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之三,是对金融风险的提早发现、提早预警、提早控制和提早处置。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和形成金融风险的金融业务、金融交易,进行提早干预、提早纠正和提早禁止。没有及时发现金融风险是监管严重失职,没有及时提示、及时控制和及时处置,更是监管的严重失职。
要素五: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法人治理体系各类金融机构是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形成金融风险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因此,建立产权清晰、治理有效、稳健运营、信息透明的金融企业制度,是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关键。
从实践来看,良好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体系,首先体现在法人治理的目标和文化。体现在不是单纯追求股东的回报,不是单纯追求短期的利润,不是单纯追求高管人员的当期薪酬,而是综合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国家、社会、社区,包括投资人、存款人、金融消费者及普通员工,更注重机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体现在董事会决策的民主性、专业性和科学性,以及内部制衡性。能有效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有效防止内部非正当关联交易,能有效避免作出激进的、损害机构长期发展的决策。再次体现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更注重业务经营发展的稳健性、持续性和长期性,更注重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的协调。最后体现在对内对外的高度透明,愿意接受内外部的有效监管,注重社会声誉和市场信誉,勇于进行自我纠正和自我革命。
要素六: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市场约束体系有效的金融市场约束能够促进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各金融机构更加审慎和稳健地经营,靠其科学严格的风险管控和核心竞争力求得生存和发展,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有效的金融市场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严格的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如有隐瞒和虚假披露,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股东、债权人、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他们将通过“用脚投票”“用手投票”以及行政投诉、法律诉讼等方式,形成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
三是各种媒体舆论的监督。通过公开评价和事件曝光等,影响金融机构的声誉,进而影响社会公众的信任。
四是经营差、风险高、竞争力弱的金融机构将被收购或兼并,股东及高管的利益会受到影响。
五是经营失败,陷入支付性或清偿性危机的金融机构会被迫退出市场,被关闭清算。股东的投资将被清零,高管及员工的利益也会遭受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道德风险。
要素七: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是金融体系及金融市场高效运行的保障,也是有效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保障,因此也是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柱之一。
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安全、高效的金融信息技术(IT)系统;二是完善、透明的金融产品登记、交易系统;三是准确、高效的金融资产(产品)估值、定价系统;四是安全、高效的资金转账、清算系统;五是独立、客观的信用评级体系;六是完善、共享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七是严格、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及权益保护体系;八是健全、有效的存款保险、流动性支持等金融安全网体系。
要素八:建立更加高效的金融危机应对体系不管是内部原因还是外部原因,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都需要及时、有效应对和化解,以防止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恶化,最大程度减轻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冲击、破坏及损失,并尽快化解危机,恢复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高效的金融危机应对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能够提前预警,早拉警报,就可争得时间;早做应对,从而减轻冲击和破坏。二是通过及时向金融系统注入流动性和补充资本,以及提供存款保险和政府信用,稳定和增强市场信心。在应对和化解金融危机过程中,信心是关键。三是金融调控及货币政策应发挥逆周期的功能,通过调整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等,增加货币信贷供给,稳定市场预期。四是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税收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和同向效应,增强预期和信心,加快经济金融的复苏回升。五是加强国际间协调配合,在一个开放的金融体系中,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是相关互联、相互传染的。这就要求各国共同采取行动,合力应对危机,包括政策和行动的协调,信息的共享和风险的处置。如果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单独采取行动,或者不予配合,就可能损害应对危机的信心,延缓金融危机的化解和经济金融的复苏。
要素九:推动建立平衡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我国金融业已经高度开放、深度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大环境下,在我国早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金融大国的今天,全球的金融稳定安全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同样,我国的金融稳定安全也会影响到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安全。因此,中国应更深、更广地参与到全球金融治理中,为建立更加有序、有效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一是在不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同时,推动提升人民币在国际储备货币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中的份额,增加中国在全球货币体系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治理中的话语权,为维护全球货币金融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通过中国在G20、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机制中的成员地位,共同推进全球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改革,积极参与和影响全球金融治理规则、标准的制订和实施,不断增强我国话语权,建立更加公平、透明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的全球金融秩序,促进全球金融的安全稳定。
三是加强双边和多边货币当局及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市场的震荡和区域性金融危机,共同维护地区的金融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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