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王洪章在第四届中国金融启蒙年会上的演讲内容,王洪章先生曾于2011年11月—2017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我是第二次参加中国金融博物馆活动。这次活动非常好,中国金融启蒙年会,主题是“金融创新与规范成长”,这个题目好,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创新和规范成长的关系。这里处理不好可能会出现问题,因为是中国金融启蒙年会,我主要讲一些问题,供大家参考。
近2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金融创新带来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调整,金融运行模式也发生了深刻地变革。现在大家也看到了产品、工具,不断以崭新的面孔来提供给金融消费者。金融的效率和质量也在不断地提升,社会公众也感受到我们现在正享受良好的金融服务,同时金融业也赚取了大量的利润。但是,就总体形势来看,我想讲几个问题。
第一,创新在提升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潜力利润。
为什么大家对金融现状还不满意呢?刚才市长也讲了,成都市要打造成重要的金融集聚区,成都金融产业在不断增长,但是现在大家感觉到个别的金融机构成为扰乱金融秩序的代名词。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重点是对金融乱象进行整顿,我们确实有个别的机构和行为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始作俑者,所以国家和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措施,严厉进行打击和整治,现在还在不断的整治过程中。
在过程当中大家听到最多的、耳熟能详的词汇就是“金融创新”。以“金融创新”的名义,或者是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从事很多和社会需要、客户企盼相背离的金融活动,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是局部地区金融秩序的混乱。
创新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动力,创新也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没有创新,社会进步也不可能进行,特别是前几年中央提出我们要打造创新型的国家。通过创新也能够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服务的需要,人们从总体上是期待创新的。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也不断通过创新来提供各种的服务,从事金融创新者也是这样。但是由于金融的特性,金融创新的成功与否,应该说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比其他领域可能会更大,所以对金融创新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历来有两个角度,鼓励有益的创新还是遏制创新,近两年,对金融创新的产品、工具、经营模式,金融监管部门给予了强力的约束。为什么监管对金融特别重要,为什么在所有监管体制当中,金融监管更能引起大家的企盼和大家的注意?
近二十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金融创新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我们却忽视了创新的本质及可能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几次全国金融工作会都要对金融进行整治,进行规范,同时加强监管,我觉得这和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创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关。
金融创新衍生于1921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皮特编写的《经济发展理论》。那本书也是这位经济学家成名之作,这本书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变更现有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金融体制和工具无法取得的潜力利润,是以盈利为动机驱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地发展过程。徐林同志曾在发改委工作过,理论和金融实践都清楚,一定会读过这本书。
当说到这里的时候,在座金融从业者可能会有一些不适,如果再退回几年,我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对这几句话有一些反感。因为银行要打造一个健康、持续发展、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成为价值创造力最好的金融机构。其实这也并不奇怪,因为任何的从业者、生产者都是以利润为创业起始,这是真理。但是我想如果创新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制造了风险,或对风控能力认识不足,也会造成价值创造能力的不可持续性。
第二,创新中的教训要吸取。
这次会议是启蒙年会,所以我们更多从教训和问题当中谈,如何从金融启蒙当中提升对金融产品和工具风险的认识程度。今天谈创新和规范成长,不谈金融创新的正面作用。因为在现在各种乱象治理当中,创新能够做到规范成长更为重要。为什么要启蒙?国内外的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从业者经历了太多的苦难。大家记的比较清楚的是从93年到现在,经历了多次整治金融乱象的过程,曾经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了挤提,甚至被迫关闭,因为非法行为使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大家在网上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金融发展持续的过程中,金融乱象始终不断循环轮回,过几年就要整顿一次。虽然是业力所惑,但是我想这并不是自然法则,这里有相当多的主观方面的因素。十多年来金融改革创新经历了辉煌,大家记得两千零几年,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战投,使濒临破产边缘的国有商业银行能够起死回生,通过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创新为社会提供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改革以后差不多十年间大型商业银行又通过转型发展,成为最具创造力的商业银行。但是同时也确实存在一些中小机构,包括有的银行由于对创新的把握粗糙、盈利的导向明显、服务意识不足、再加上监管不适应,一些创新的工具和产品出现了偏颇,毫无规范可信,甚至危害社会。
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违反金融的基本规律。比如说金融科技的代表性机构,大家知道前几年互联网金融兴起,主要是P2P。相当多的互联网公司以金融科技创新名义从事金融服务,持有社会管理组织或者监督部门核发的牌照,通过众筹高息集聚资金。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资金提供者看不到底层资产,有的实际上也没有底层资产。更成为问题的是,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普遍缺乏对金融规律的认识。金融规律和自然规律、客观规律有很大的不同,很难把控,有很多主观因素影响着金融规律的变化和方向,包括价值取向、道德水准、能力建设、认识水平。从事金融的人关注最多的是价值判断,当然价值判断也是金融核心,但是对价值判断的深刻内涵,很多人认识还是比较肤浅的、短视的、甚至是不系统的。金融是一门比精细学科还要复杂,很难把握的一门学科。供需双方在这些方面缺失,出现问题必然的。
金融运行规律也有独特的逻辑性,其实价值判断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价值的表面实现能力,无论是资金提供者,或是资金使用者,更重要的是判断价值的真实实现能力,这个真实实现能力,即风险控制能力。资金交给你,我应该有多少回报;资金提供者在提供给实体或者是其他行业时,希望有更高的利率,能赚更多的钱,但往往忽视风险控制能力。资金的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是否认识风险控制能力?资金提供者对风险的分析能力不足,资金使用者对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水平不够,不清楚机构和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另外,是否对业务和经济大环境、投资项目的匹配水平有深入的分析,这需要掌握很多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这里面专业的判断和经营的积累,包括教训的吸取,非常重要。设想一下,社会平均利润逐渐走低的情况下,金融价值创造能力能实现那么高的收益吗?
由于对金融规律不认识,有一些社会上部分合法甚至非法的金融行为,周而复始重复着已经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东西。比如说90年代初的高息揽储,利率大战,现在50多岁的同志都经历过,坑害了很多存款者,同时对银行资金使用造成极大的损害。所以,当P2P、e租宝等非法集资、高息吸储的时候,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跟进,没有参与进去。当支付宝账户和基金账户绑定,以高于基准利率近10倍揽储的时候,商业银行严格遵循银行经营基本规律,没有跟进参与,否则新一轮存款大战不可避免。
回过头来看,对金融科技的认识,对以金融科技为基础工具进行创新的认识,应该遵循金融的基本规律。在遵从客观规律同时,把握好金融特点,发挥好我们主观能动性和主观因素。在金融科技方面,大型银行并不落后于中小金融机构,包括中小金融科技机构。马云曾说过要改变银行,实际上银行也已经在改变。现在大型银行的技术能力、科技水平、产品创新、工具使用,特别是在风控能力上,我们觉得比中小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表现得更好,基本上是遵从金融规律,按规律办事,在金融创新方面,也在不断的规范成长。最近十几年来,大型商业银行始终按照国家要求打造健康稳健的金融体系,没有参与到重大的金融乱象当中。
二是不能违反金融常识。金融启蒙对象不仅是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我记得王巍理事长邀请我参加第三届金融启蒙年会,我还问过他,已经改革开放四十年,为什么还要进行金融启蒙,而且是对金融产品消费者进行启蒙。现在我看不仅是对金融产品消费者进行启蒙,金融产品提供者也应该进行自我启蒙教育。回顾1993年中央在治理“三乱”的时候,其中也包括乱放贷款,贷款审查不严,贷款用途不合理,贷款主体是虚假的,甚至是打白条贷款,造成信贷市场的混乱。
那么近几年在个人零售业务上,我觉得也出现不符合信贷常识的贷款行为。比如说最近几年治理的“校园贷”,我想也包括现在做的一些个人消费贷款。像这个贷款种类,可能会促使很多人去透支消费,寅吃卯粮,入不敷出,给借款者造成压力,也会增加银行不良资产。银行贷款应向有还款能力和有信用基础的人发放贷款,这是银行信贷的基本原则和常识。
这里要注意,银行贷款注重的是还款能力,应该把借款者的价值创造能力做为第一还款来源,回过头来看,一些机构在设计这个贷款种类时,违背了信贷常识,大学生有什么还款能力?第二还款来源是抵押或者是信用担保,“校园贷”是信用贷款,没有抵押,大学生并没有借贷方面的信用记录,所以,“校园贷”发放过程中,应该说信贷的基本原则一个都不具备。但是消费金融公司,P2P网贷以及线下私贷在如此条件下,发放了贷款,包括一些商业银行也参与其中向大学生发放贷款。
搞银行的人都知道,过去二十几年前,中央曾经要求商业银行办过助学贷款,对考上大学,没有资金能力上学的学生由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但是由于还款来源问题,推动比较困难。后来有的商业银行创新了生源地贷款,在大学生考试的生源地发放贷款,这样还款来源就有了很大的保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助学贷款的困难,这是“校园贷”之前助学贷款的做法。
所以,对贷款创新产品提供者,如果违背信贷资金使用原则,对显而易见的信贷风险熟视无睹,这是很不正常的。作为金融机构,从事这样的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很不合适的。教育部在2017年9月发布明确取缔校园贷业务;人民日报在报纸上专门发表文章批评“校园贷”。我觉得类似这些基本的信贷常识,对于金融从业者和银行经营者也应该启蒙。目前,对商业银行的消费贷款,大家也应该做深入研究,从信贷常识上考虑的深入一些。现在用贷款的方式透支个人消费,是否有可持续性?对个人消费进行贷款,国内外金融机构有过,但从来没有成为金融机构主打产品,仅是个别或解决少数需求。国际上最成熟的只有一个,就是住房抵押贷款,我们国家搞了很多年,建行至今仍然是住房抵押贷款最大的贷款行,这个贷款种类,已被实践证明是科学的,有持续性的,是一种合理的借贷关系。个人消费贷款,用贷款透支个人消费,在信贷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存在风控漏洞。还款第一来源应该是作为信贷发放的重要原则,即通过贷款生产产品实现价值,或通过贷款采购商品,出售后归还贷款,这样的逻辑和原则是清楚的。但消费贷依赖的是第二还款来源,抵押或信用担保,还款基础在相当大程度上被打了折扣,应该是低效的信贷行为。从历史上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分析,抵押和信用保担在维护信贷安全上是有缺陷的,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对及时还款,全额归还贷款本息,效果都不是很好。既然有这样的教训,所以个人消费贷款依赖于第二贷款来源,信贷的基础是比较差的,对信贷资产质量构成威胁。对这样的贷款种类要进行严格的信贷风险评估,有必要进行总结和评估,在金融常识上进行反思,不要搞成第二个“校园贷”。
第三,在金融制度上鼓励创新的同时,也要严格监管,维持创新与金融规律发展的平衡,促进规范成长。创新本身就是对现有制度和规则的反对,创新和监管始终是持续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是正常的,也是金融健康和持续发展的一种规律。
监管应该鼓励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客户要求、并且在成本可负担的基础上的创新。如果负担不了成本,这种创新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在制度安排上还有很多可以研究的地方,或者我们有一些制度与时俱进还是不够。比如说中央多次讲要解决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减费让利问题,现在来看做起来比较难,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机构按照中央要求想了很多办法,但是满意度仍不高。我们在制度上如何落实中央要求,我觉得都可以做一些研究。
比如,减费让利,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贵的标准怎么来界定?现在社会上一些金融科技机构,包括P2P网贷,还有金融服务公司,他们现在划定的标准是以高利贷的利率标准衡量是不是违法违规,人民银行和最高法有一个解释,民间借贷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一年期贷款利率是四点几,如果四倍是16,是16%和17%。现在来看金融服务公司、P2P和网贷,包括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小贷公司基本上都是这样的水平,这个标准有无科学依据,在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实体经济有无这么高的利润率。与中央的要求相距太远。
另外还有实体经济贷款困难,中央要求金融机构解决脱实向虚。现在资金相当一部分在金融体系内循环,比如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现在全国有200多家,资产规模5万多亿。我们知道的一个现象是,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之后,把贷款转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用它来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等于又回流到金融体系里。现在资管新规后不能做理财了,又改成结构型存款和大额存单,还是回到金融系统。这样的情况应该进行研究,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切实解决实体经济融资困难的问题,使资金到企业后,无论直接给财务公司还是实体,都应该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用于扩大能力和提高技术水平,切实解决实体经济资金短缺问题。
现在中央银行在调整支付机构管理问题,本来支付是央行的三大职责之一,第一是银行的银行,第二金融稳定职责,还有就是支付的职责。过去由于想做一些创新驱动,解决支付困难、支付不通畅、支付效率低的问题,另外也有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所以给社会上批准了很多支付组织,这里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另外,社会上支付组织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存管资金应该放在央行,但是制度设计的初始阶段是放在商业银行存管,其实商业银行在法律上没有这个职能。另外,商业银行为了争得这部分存款,产生了一些竞争,这个制度设计有很多弊病,也产生了不良后果。我想这都是在创新过程中,制度上研究不够,风控意识缺乏,所以出现一些不足,现在正在进行整顿和规范。
今天讲的基本都是问题,这些问题有助于普及金融知识,加强对金融规律的认识。最终的想法是,启蒙不仅仅是对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和金融工具的创造者,也应该启蒙,在启蒙中加深对金融规律的认识。这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善的过程,否则过几年还要产生类似的问题,再重复进行类似的整顿,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通过启蒙教育和创新规范发展,为金融体系健康成长,打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大家都要为此不断付出努力,无论是金融产品消费者,还是金融产品提供者。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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