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泰:关于保险机构科技应用与监管的思考

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保险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正在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企业治理和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机构必须在拥抱科技创新中加快推进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拥抱保险科技新时代,需要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两个层面做好准备。

文/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盛和泰

未来已来,金融科技时代已经到来。随着新技术革命的演进,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与移动互联等新技术发展,金融与科技全面加速融合,金融数字化与智能化逐步形成金融科技的崭新发展形态。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服务扩展、商业模式变革与发展动力重塑的同时,也对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积极应对并主动引导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功能、促进金融发展、提升金融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保险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正在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也对保险企业治理和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保险机构在科技应用方面的实践探索

根据麦肯锡公司研究,将移动互联、知识工作自动化、物联网、云计算和下一代基因组学等12项技术,列为改变未来的颠覆性技术。在2025年之前,这些技术将对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颠覆性的改变。面对行业增长放缓、竞争分化显著的挑战,金融保险机构积极探寻高质量发展路径,努力追求从跟随大势的“β增长”向系统提升的“α增长”的跃升。金融科技应用成为保险公司实现价值持续系统提升、加快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重要动力和依托。

第一,运用现代科技强化客户导向,构筑数字化、场景化保险营销服务体系。随着数字化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的普及运用,现代社会已经步入数字化生存时代。截至2018年末,全球人口数量为76.76亿人;其中,手机用户51.12亿人,占总人口的67%;网民43.88亿人,占总人口的57%;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网民数量为34.84亿人,占网民数量的79%。保险机构积极面对数字化挑战,全方位、多视角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诸多前沿科技,重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搭建起数字化营销服务界面,保险营销渠道从线下向线上迁移,通过融入各类网络应用平台或场景,实现客户接触从“点”向“网”扩展,从线下的个体客户接触,转向线上的海量客户接触。保险公司将保险服务融入客户所处的网络应用场景之中,通过适时风险提示来激发客户投保意愿,推动保险销售从“干扰型的介入式推销”向“场景型的融入式营销”转变,实现客户保险消费从“要我买”向“我要买”的转变,将保险消费主导权归还给消费者,客户的保险消费体验得到显著提升。国内保险机构纷纷启动数字化战略,适应移动互联时代推出自有应用程序(APP),努力打造技术架构先进、用户体验优质的高品质移动互联应用。

第二,运用现代科技防范道德风险,构筑立体化、智能化保险风险防控体系。保险欺诈与保险行业发展相伴相生,防范道德风险、打击保险欺诈,是保险机构面临的永恒课题。从国际保险市场数据来看,保险欺诈所带来的损失平均占到保险机构赔付的10%~30%。从国内监管机构和法院公布数据来看,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内保险欺诈案件也呈现出快速上升态势。国内保险机构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在承保、理赔等环节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在车险反欺诈领域,一些保险机构搭建起商车反欺诈大数据监控平台,利用北斗导航等基于移动位置服务(LBS)系统,结合行车路线、驾驶行为,通过开发大数据整体画像模型,为车险理赔提供智能报警和欺诈行为识别,提升了理赔准确性和欺诈风险防控效率。二是在农险风控领域,一些保险机构探索人工智能与生物识别技术在农险领域的应用,启动猪脸识别系统项目,试点开展牲畜身份智能识别认证工作,解决养殖险“定损难、理赔难”和道德风险管控难题。三是在普惠金融领域,一些金融机构开发了支农小额信贷智能风控辅助决策系统,通过对风险防控关键信息的数据采集,将传统信贷风控经验与工业计算机(IPC)交叉验证手段相结合,达到自动核查、自动授信,解决了小额信贷、助贷险和履约信用险的信息少、成本高、人员依赖性高等问题,有效防范了道德风险,为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实体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三,运用现代科技提升运营效率,构筑智能化、流程化运营管理体系。保险机构聚焦风险管理核心职能,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整合内外部资源,着力构建立体化、实时化、全程化的运营管理体系,实现运营效率和客户体验的同步提升。例如,有的保险机构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构筑“天地空”一体化的科技查勘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分布的无人机基地,组建无人机操控手队伍,在农业大县配置移动查勘终端,构建起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和地面查勘一体化的高科技服务体系,在农业灾害、地震灾害和洪涝灾害处置过程中,有效解决了灾害勘测难度大的问题。又如,有的保险机构推出车险一键快赔系统,应用计算机视觉、深度学习和移动互联等技术对车险理赔流程进行改造,实现覆盖一键报案、现场协助、赔款秒付及推荐修车等环节的全流程智能化服务,通过智能调度、智能定损即可现场完成理赔流程。通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险机构在风险防范和查勘理赔等环节的响应速度显著提升,有利于降低保险标的出险概率和出险损失,提升风险防范水平、降低风险损失程度,实现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的双赢。

第四,运用现代科技推动融合发展,构筑综合化、一体化金融保险服务体系。在金融保险行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金融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与消费者综合化金融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是金融保险机构需要面对的现实挑战。金融保险机构积极推动供给侧改革,在组织创新方面,通过集团化建设丰富产品服务种类,通过交叉销售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技术创新方面,依托移动互联等现代科技手段搭建面向客户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国内保险机构以数字技术作为核心支撑手段,整合线下和线上资源,打造综合数据平台、服务管理平台、综合移动平台和综合接入平台等平台,深入了解和洞察客户需求,创新产品服务,融合多元业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金融保险需求。

保险行业在科技应用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新兴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广泛应用,正在深刻改变着保险行业生态。保险科技的发展与应用,正在重塑保险机构与保险客户之间的关系,保险产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等新兴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利用保险科技重塑商业保险模式,重塑保险行业生态,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面对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保险科技助力保险机构客户数据获取能力,数据获取和使用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大数法则是保险机构风险经营的重要数理基础。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提升数据获取能力,有利于保险机构在大数法则基础上进行更加精准化精细化的经营。从量的角度来看,保险机构可以融入各类线上线下场景,借助移动互联等技术获取海量数据;从质的角度来看,保险机构可以利用移动互联技术获取客户的实时风险数据,可以利用基因检测技术获知客户“基因缺陷”。但是,数据倒卖引发客户信息泄露,通信成本下降引发电话网络推销无度,基因检测技术引发“基因歧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受到侵犯,科技应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面临着法律和伦理方面的挑战。根据银保监会《2018年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虽然保险消费投诉总体回落,但是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不降反增,同比增长121%。

第二,保险科技助力保险机构密切客户沟通联系,科技应用需要改变重销售、轻服务的倾向。保险机构在科技应用方面,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销售、轻服务的倾向。从国内保险机构的实际操作来看,科技手段的应用更多地倾向于获取客户信息、推送保险产品、便利客户支付等环节,虽然有助于提升客户的购买体检,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提升保险服务的品质。以互联网保险为例,保险机构发展互联网保险,总体上是作为一种低成本的获客渠道和销售渠道,远远没有达到改造保险生态的程度。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互联网车险的发展,主要是凭借着保险费率折扣的优势分流线下渠道的客户。当监管机构开启第二轮商车费改之后,互联网渠道在丧失费率优势之后,对客户的吸引力显著下降。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网销渠道保费收入增速明显放缓;互联网公司也开始收缩保险代理业务,甚至停办此类业务。如何利用科技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推动创新,如何推动保险产业价值链改造和升级,对于保险行业来说依然任重道远。

第三,金融科技应用催生新型保险业态,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亟待提升。据统计,截至2018年度,全国共有155家保险公司和445家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没有取得保险中介牌照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数量更为庞大。近年来,攻击篡改、植入后门、数据窃取等危害互联网网站安全的行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如果保险机构不能严格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就会发生客户信息被窃取等网络安全事件。权威机构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1—4月国内被篡改的网站8213个,同比增长48.8%;被植入后门的网站10010个,同比增长22.5%;由于网络安全配置不当,有的数据库直接暴露在互联网上,导致大量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这些事件很大原因是一些互联网网站运营者网络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由于网站安全管理和防护能力较低,缺乏有效安全保障措施,成为网络攻击的重点目标和主要入口。作为知识数据密集型的企业,保险机构亟待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站安全管理,提高网络防护能力,为网络化运营构筑起有效的安全保障防火墙。

第四,金融保险科技应用带动跨界经营发展,跨界经营行为仍然存在监管空白。科技发展带动产业融合,产业融合模糊组织边界,这对金融保险行业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例如,第三方网络平台凭借客户流量优势受到保险机构追捧,但是有些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没有取得保险经纪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开展“类保险中介”业务,不满足于提供保险产品展示说明和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和技术支持服务,还提供保险产品比价和保费划转功能。对违规违法从事“类保险中介”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坚决不能脱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必须从市场准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强化监管。又如,国内个体网络借贷(P2P)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出现巨额亏损,虽然与保险机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有关,但从根源上看也与P2P行业准入缺乏有效监管有关。2017年,原保监会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时,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保险机构固然应在选择合作网贷平台方面设立准入门槛,但是加强网贷平台行业准入监管,才是从源头上加强治理的关键举措。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显然超出保险监管的范畴,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协同、实现金融监管有效覆盖。

在积极拥抱新兴科技中开创保险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随着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商用牌照的发放,新一轮产业变革的孕育正在兴起,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将发生革命性变化,同时也将引发新一轮的金融保险科技革命。保险科技是保险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保险机构必须在拥抱科技创新中加快推进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拥抱保险科技新时代,需要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两个层面做好准备。

第一,聚焦风险保障本源,积极推动保险科技运用的重心向产品服务端转移。“保险姓保”,保险科技运用必须聚焦风险保障本源,必须有利于强化和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一是运用保险科技提升产品定价能力。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为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个性化的定价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根据权威机构预测,2019年底全球5G用户数量将会突破1000万,2024年将达到19亿;目前全球有10亿个移动物联网连接,预计2024年底将增加至41亿。保险公司将来可以依托互联网物联网获取关于保险标的的海量数据,然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进而针对性地设计保险保障方案,实现为每位客户量身定制保险产品并提供差异化定价。二是运用保险科技提升客户风险防范能力。保险机构应当与各类专业机构广泛合作,以保险服务带动风险防范技术的普及推广,提升客户乃至全社会的风险防范能力。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与地震部门联合建成以物联网为依托的全球最大的地震预警网,利用电波比地震波传播速度快的原理,在地震造成破坏前,通过广播、电视、手机和专用接收终端等途径,提前发出全自动秒级响应的地震预警警报,提醒企业和居民据此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以达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次生灾害的效果。截至目前,已经公开预警40次破坏性地震,无一误报,使我国成为继日本、墨西哥之后第三个具有地震预警能力的国家。保险机构应当积极依托地震预警网等技术,创新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服务模式,更加紧密地服务国家灾害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三是运用保险科技提升理赔服务效率。理赔始终是保险行业最大的痛点,利用保险科技提升理赔效率是保险公司永恒的课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通报,2018年共接收财险公司理赔纠纷投诉38839件,占财险公司投诉总量的79.86%;其中,车险理赔纠纷投诉28820件,占财险公司理赔纠纷投诉总量的74.2%。

第二,加强内部风险防范,积极构建适应保险科技运用的风险管控体系。面对保险科技的应用与发展,需要在技术、业务和治理层面持续完成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体系。在技术层面,针对保险经营网络化数字化趋势,积极关注网络安全风险,构筑网络安全防火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如果发生网站网页被篡改、系统被植入后门木马、系统遭受黑客攻击,客户信息和经营数据被窃取等网络安全事件,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带来声誉损失。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新挑战,不断升级网络安全运行的技术“防火墙”。在业务层面,针对新科技条件下业务跨界融合的趋势,积极关注新兴业务风险,建好业务风险“隔离墙”。例如,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有超过10家财险公司涉足P2P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其中有6家公司信保业务出现亏损,最高亏损金额超过3亿元。深刻的教训警示我们,面对新兴业务必须首先围绕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系统建设、承保经验、征信对接、数据积累和理赔标准等方面构建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增强风险识别和诊断能力,坚决防止新兴业务风险敞口过大甚至裸奔的情况出现。在治理层面,切实强化风险底线思维,切实将风险防范融入公司治理之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是保险机构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实现稳健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保险公司要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等法规要求,持续强化公司治理,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高管层履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合规理念贯彻经营管理全过程,构建起防范风险的免疫机制。

第三,坚持依法治理监管理念,建立完善适应金融保险科技新形势的监管体系。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面对科技发展新趋势,应当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立足国内市场实际,不断加强和改善金融保险行业监管,鼓励和引导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发展,促进现代科技与金融保险业务深度融合和健康持续发展。一是坚持立法先行,通过立法明确金融保险科技监管规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还不完善。因此更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金融保险科技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重点与政策导向,并与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有效衔接。二是坚持以功能为导向的监管原则,实现金融保险监管对新兴科技业态的全覆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以及监管一致性原则,对发挥同等金融功能的各类金融科技形态,按照产品功能、业务性质以及产品责任等应与相应传统金融机构实行一致性监管和全流程监管,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三是坚持以防范系统风险为监管底线,强化穿透式监管以增强金融系统稳定性。穿透式监管重点在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监管的有效性。监管不仅要穿透传统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还要穿透金融科技类法人机构的资产和负债,通过击穿复杂的资产层、交易结果和中间环节以探明业务真实属性,将底层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摸清楚。穿透式监管可重点从两方面强化实施成效:其一是实行穿透式信息披露,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其二是强化严格执法提升违法成本,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四是强化监管协调,进一步改进金融科技协调监管机制。针对网络金融乱象、金融监管空白以及新型业态监管不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金融协调监管体系。可借鉴英国等国家的经验,明确金融科技的监管部门,建立一体化的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规则,建立全国统一互联共享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的数据开放与共享,打通数据孤岛、消除监管空白、杜绝监管套利,建立规范有序的产业生态环境。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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