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万元巨额存款不翼而飞
9月22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朱浩洁。此时的他已经被这场官司弄得心力交瘁。“银行管理太松懈了。在2300万元被转走前的最后一步,银行主管明明已经提出要我本人签字,但是最后还是忽略了。”
事情还得从2012年2月说起。徐革敏是朱浩洁的好友,他听朋友说宁波某银行拉存款业务,利息丰厚,便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朱浩洁。听完朱浩洁心动了,几经联系,他与对方约定了见面地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2月21日一早,朱浩洁来到约定地,见到了自称是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的张玲音,她与另一银行工作人员将其带至贵宾室。整个过程,与以往银行办理业务没有任何不同。
根据约定,朱浩洁需存款2300万元至该银行,两个月内不能转出,则可获得一笔高达108万元的利息回报。
朱浩洁回忆,他自己带着身份证与银行卡,在大堂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此后,张玲音陪同他来到贵宾室,递给他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承诺两个月内不能将款项转出的内容。
就在朱浩洁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张玲音向其索取了银行卡及身份证,表示要拉取对账单,以便银行存档。
没有丝毫怀疑,朱浩洁将卡给了对方。不想,这正落入了对方的陷阱。
根据朱浩洁自述,张玲音出去以后很快就回来了,告诉他需要输入一下密码。
同样,相信对方是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丝毫怀疑的她,跟随对方走到柜台处,输入了个人密码。之后,张玲音拉着朱浩洁离开。
殊不知,几分钟后,朱浩洁账户里的钱就被转至另一人的账户里。从他存钱到钱被盗取,整个过程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
事实上,张玲音并非银行工作人员。
根据案发后警方调查记录显示,张玲音系宁波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与王元媛等人合谋,以高息为诱饵,找到朱浩洁。当天,王元媛率先到达银行,谎称将为朱浩洁办理拉对账单及转账业务。此后,张玲音获取银行卡、身份证,交由银行柜台人员,由王元媛办理拉对账单业务的同时办理转账业务。随后,张玲音以“对账单需要密码”为由,骗取朱浩洁输入密码,王元媛签字转账。2300万元就这样被盗取。
被害人称银行存在三大失误
案发后,张玲音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16日,张玲音犯集资诈骗罪、盗窃罪、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王元媛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但事情远未结束。朱浩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太相信银行了,整个输入密码的过程,我根本不知道柜台人员是在操作转账程序,对方也并没有明确告知我,甚至连转账单也没有让我本人签字。”
对此,朱浩洁决定将涉事银行诉至法院。
根据朱浩洁的起诉状,涉事银行存在三大失误:
第一,张玲音将银行卡、身份证交给柜台人员时,实际办理业务的人员却是王元媛,柜台人员并未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二,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最后的签字环节,银行主管提出“他人在的话,让他自己签一下好了,这么大的金额”。但是,王元媛表示“我已经习惯性(签好了)”,该主管并未予以追究,至此不法分子预谋得逞。
第三,从2300万元存入银行到被转账期间,不到1个小时,如此频繁的“快进快出”业务,根据银行业务有关规定,应启动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对汇款用途进行仔细审查,向在场当事人进行问询,但是银行并没有。
朱浩洁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也根本不知道王元媛这个人的存在。直到案发,调取了监控才知道旁边有这么一个人。而且,自己的卡也只是给了张玲音,她怎么就能堂而皇之地代替自己办理转账业务呢?
朱浩洁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存在重大失责。“我把钱存到银行里,钱是在银行被人盗取的,我当然要追究银行的责任。”为此,他向法院主张,对方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一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张玲音曾采取同样手法骗取另一名受害人胡某的3000万元,但因银行人员要求胡某本人确认转账,遂终止了操作。此后,张玲音来到招商银行另一处支行,再次故技重施,胡某的3000万元被其成功窃取。
根据该刑事判决书,当天为朱浩洁办理业务的银行柜台人员宋某表示,2月21日当天中午,王元媛曾到柜台代办查询和转账业务,当时持卡人在现场。在办理过程中,因转账业务的密码是持卡人本人输的,其看到是与王元媛他们一起来的,就认为他们是认识的。同时,她还证实了当天的2300万元确实不是朱浩洁本人签字。另外,根据业务办理有关规定,拉对账单必须要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证到柜台办理,但不需要输入密码。
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亟待规范
9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在贵宾室记者看到,这里与银行大堂存在一定距离。根据朱浩洁的描述,案发当天他几乎都是待在贵宾室里,根本不知道大堂内银行柜台的状况。
在了解了记者的来意之后,该支行大堂经理表示,负责人不在。随后,她带领记者来到招商银行宁波分行,见到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章国能。面对记者想要了解案件具体细节及银行相关操作规范的需求,对方表示:“这个案子法院还在审理,审理结果马上出来了。”随后,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查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与朱浩洁案颇为类似。
2008年5月上旬,徐某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鞍山路支行客户经理陈某虚构事实高息揽存,诱骗俞某前往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之后,俞某将2091万元存入账户,当天徐某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账户内资金取走。案发后,徐某、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刑。
俞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后,法院审理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诈骗,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之后,判令银行返还俞某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上述张玲音骗取受害人胡某3000万元一案中,胡某曾将涉案的招商银行宁波百丈支行告上法庭,索取赔偿。该案一审胡某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胡某一案,曾有多名法学专家组织了论证会,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
专家认为,在为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银行没有尽到储蓄合同所要求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包括没有尽到与大额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审查义务,没有对储户胡某进行基本的询问。此外,银行对第三人“代理”转账行为的事实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且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记者翻阅案卷了解到,该案中,胡某曾三次办理过打印对账单业务,均没有输入密码,之后转至招商银行百丈支行办理打印对账单及转账业务。在此过程中,3000万元被转出。
法院认定,胡某对打印对账单无需输入密码应当知晓,转账系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源于法律对银行的“实质审查”义务规定并不完善。不少人士多次
呼吁,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银行卡盗刷情形,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理顺和区分银行与客户在银行卡保管、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避免权利保障处于混沌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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