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透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四大变化和三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股东资质、多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四个方面。

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相比旧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有了四大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对中国银行业的三方面影响。

一文说透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四大变化和三大影响

一、主要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股东资质、多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四个方面。

第一,放宽了股东准入范围。首先,对外商独资银行,取消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要求。其次,对中外合资银行,取消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要求。再次,对中外合资银行,取消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最后,针对来华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取消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的要求。

第二,允许外资银行同时在华设立子行和分行。即,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同时,还进一步强化了高管交叉任职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禁令。

第三,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首先,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其次,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再次,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由100万元降至50万元。

第四,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首先,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其次,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二、对银行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给外国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对银行业也有一定的影响。

第一,外资银行进入的节奏仍将保持平稳。

虽然《条例》的修改内容给外国银行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预计外资银行仍将保持平稳的进入节奏。

首先,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数已经很庞大。截至2019年6月,中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4597家,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34家,民营银行17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1453家,农村信用社782家,村镇银行1622家,外资法人银行41家。对于外国银行来讲,数量竞争并不是占优策略。

其次,中国银行业的“总量扩张”阶段已经结束,目前正在进入“存量博弈”阶段,银行之间的竞争激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稳扎稳打”、“平稳进入”是外国银行在华经营的良好策略。

第二,外国银行可能会加强与中国金融机构的合作。

外国银行的优势在于丰富的产品种类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是中国金融机构相对比较缺乏的。外国银行的劣势在于与中国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合作较少,这恰是中国金融机构比较擅长的。目前,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较小,需要借力发展,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可以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和更大的收益空间。

对于中国金融机构来讲,原来熟悉的“房地产+基建+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模式已经难以持续,未来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寻求突破。对内要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对外要更加深入地服务实体经济,为企业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更全面的服务。在这两个方面,外国银行的发展历史更悠久,积累的经验也更丰富。与外国银行合作,对于中国金融机构也是有益的。

因此预计,未来外国银行和中国金融机构的合作可能会增多。

第三,外国银行可能重点聚焦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可能不是主战场。

公司银行业务的特点是资金需求大、平均成本低,对产品的定制化要求更高。零售银行业务的特点是资金需求小、客户基数大,对网点数量和人员服务质量的要求更高。在华外国银行的特点是产品丰富而网点较少,比较适合发展公司银行业务。

从现实经营的角度,外国银行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这些地区的经济基础较好、企业数量较大、周边配套产业链比较完备,具备发展公司银行业务的条件。而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为50万元,超过了存款保险的赔付限额,这也限制了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

综合来看,预计外国银行可能聚焦公司银行业务,着重发展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而零售银行业务可能不是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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