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14年4月10日《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4年5月13日《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
法律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
特性: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简而言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分类
1、集合投资类信托
是指由我国“一行三会”下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集合投资类信托的受托人发起,按信托责任要求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集合投资类信托是没有委托人,只有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
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的券商理财计划、银监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央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投资计划、银行间债券交易协会目前力推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证监会和央行推行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2、集合运用类信托
是指由国家设立的受托人发起的,由法律强制征收或自愿交付资金而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并由受托人为了社会长远利益对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集合运用类信托的受托人是国家创设的,受益人是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不是信托合同能够设定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更不存在委托人。
主要包括:强制征收类信托(社保基金,金融行业风险金或保证金等)、自愿给付类信托(慈善基金和企业年金等)。
3、非集合类信托
是指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设立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委托人自愿交付资产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主要包括:遗嘱信托、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单一类民事信托、交易保证金等。
优点
信托产品风险低、收益较高、投资领域广,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实业三个领域;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在法律上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隔离财产。
公益信托有社会福利功能。
信托可实现合理避税。
缺点
1、 门槛较高,一般需要100万资金作为起步。
2、 投资期限一般为1-2年,投资期间变现能力差。
3、 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可能会产生恶意避税现象或逃避债务现象。
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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