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法律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起源
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
特性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拥有决策和经营权,享受预先确定的盈利,在债务上承担与普通合伙企业同样的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里的股东,他们只提供资金,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出资额或承诺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有些合伙契约里包含支付有限合伙人股息的条文。
优点
一)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相分离,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2、有限合伙相对普通合伙更稳定,在普通合伙制中,合伙人死亡或撤出时,一般合伙制随之终结,但有限合伙则不一定。
3、有限合伙人对产权处理更灵活,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没有宣布解散的情况下,一般只有在取得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产权,而有限合伙人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出资,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二)相对于公司制企业
1、税收负担小,有限合伙只缴纳所得税,在税制上避免了双重征税。
2、有限合伙是“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制度,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具有更高的约束纪律,可以保持企业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及决策效率高。
3、有限合伙对出资人无最低资本金限制。
缺点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的企业生命。
黑石集团、红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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