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让你秒懂什么是保理

保理,是指贸易和服务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卖家或服务提供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为债权人提供如下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

A是甲国卖汽车的,突然接了个大单子,来自一个乙国的汽车店B要进1000万的车。但B有个要求,说要3个月才能卖完,所以想等3个月后再结货款。A纠结了,一方面这是单大生意,他不想丢,另一方面又确实不了解B的商业信用如何,万车到了B手上,B就卷着车跑路了可怎么办呢?

B知道了A的顾虑,就和合作过的一个甲国银行C商量这个事,C说没问题,我来出面,为你保证你的付款,让A放心的和你签协议发货,你给我交点好处费就行了,B说行。这样C就对A说,放心吧,你们这单交易,我来保理——保(证)付(款)的代理,你把你的应收账款卖给我,他的钱到不到账,我到期都给你付钱,你信的过我,就签约发货吧!A一听,也很高兴,就和B签约发货,和C签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并且把这件事给B说,你到时候付款给C付就行了,这样C就成了这个贸易的保理商,A和B完成了交易。

保理融资

有了保理商C,这下A就放心大胆的和B做起了生意,生意越做越大,麻烦也来了。这次B几个分店一次性要进5000万的车,A为了生产出这批汽车来,采购配件和原材料的费用需要支出,但是手头钱不够。于是A找到C说,我上次给B发的两批车,一共3000万,原计划下个月才回款才能拿到你支付应收账款的钱,可是我现在就需要用钱,你有没有办法呢?C说,没问题啊,我买你的之前3000万应收账款,我现在就给你结算吧,你不就拿到钱了?但是早结钱这么好的事,你不得给我打个折?至少让我垫钱这个月的利息得赚出来吧,A一听高兴了,好啊好啊,没问题。于是C就花2700万提前支付了对价,从A这把应收账款买走了,而A也从C这里获取了保理融资。

明保理和暗保理

C做完保理之后一想,现在A和B关系越来越好了,万一A不和B说我们转让了应收账款,而是从我这拿完钱后,又偷偷去找B提前拿钱,那我手上这个应收账款,不就从B那收不到钱了么?于是C要求A,说你先发个通知给B,就说你这笔生意的回款,已经都给我了,所以B以后只能给我打这笔钱,不能给你打,这样要是B再给你打钱就和我这个应收账款没关系,他就逃脱不掉了,C这样子做的保理就叫明保理。

日子又过了一段时间,B生意做的太大了,他已经每个月要从几十个合作伙伴那里赊购货物了,如果每次做保理,C都要和A去他们财务核对应收账款清单,变更回款流向,B的财务工作真的很难开展,于是B的老板一咬牙,说本来商业社会就是客大欺店,以后规定,所有要来我们财务做明保理业务的供应商我们都不配合了。C犹豫了一下,这单业务确实能赚不少钱,而且看着A和B交易了这么多年,出现付款拖延和信用风险的可能非常小,于是他也咬咬牙,那这次算了吧,不去告知B的财务了,但是你A的回款账户我得监管起来,而且通知书我都准备好,万一你到期钱没还上,我拿着通知书去找B,还能管他要剩下的应收账款,这种不告诉B开展的保理就叫暗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

C原来买完应收账款以后,因为B很配合,他就不去考虑A的问题了,就跟着B要回款,哪怕B真的拖欠了,他也不会找A要钱,这就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可是开展了暗保理以后,他也害怕万一哪天真的应收账款被A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套走了,B不认账怎么办,于是提供融资时就和A商量好,这笔钱可不是买断啊,就是借钱,如果B的这笔钱不能用来还账,你就得来还账,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种保留对A的债务追索权利的保理,就叫有追索权保理。

延伸阅读一:保理业务和小贷业务的区别

保理和小贷最本质的区别:两者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不同。

保理公司是将卖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受让,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用其自有资金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是当前中国经济的阶段性特征。正是受中国经济“三期”叠加因素影响,国内中小企业发展遭遇挑战,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突出。

一、银行贷款与商业保理的对比 银行贷款是绝大部分经营者能想到的融资方式,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向银行借款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银行贷款对资质的要求很高、审批周期较长,并且限制着资金用途。即使融资成本低,但是对中小型企业来说却是困难重重。 与银行贷款相比,商业保理在资质要求和审批周期上有着明显的优势。商业保理以其灵活的方式,能够对企业主的应收账款进行专业的评估,然后再确定是否将资金给到企业。这一个步骤,保证了稳健的风险控制,而且也能够缩短审批周期,解决企业主的燃眉之急。这一点,与中小企业多应收账款,和轻固定资产的现实正好相匹配,可以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对于短期流动资金的迫切需要,在普惠金融方面的积极努力和不断探索,越来越受到认可。

二、小额贷款与商业保理对比小额贷款的程序简单、手续简便,能够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短期融资困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不足。但是一般的小额贷款金额数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金额数目相对较小。与此同时因为小额贷款的融资成本高,所以对不少中小企业来说要承担更多的利息,还贷压力较大。 相比之下,商业保理的融资成本较低,有着较为规范化的流程,能够有效的缓解中小型企业的还贷压力。

此外,商业保理在融资金额上有较大的优势,与小额贷款小数目的融资金额相比,商业保理的融资金额一般都远大于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只能解决较小数目的融资问题,而涉及到较大的数目时,则无法发挥出其程序简单、手续简便的优势。在这一点上,商业保理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可为企业及早获得较为充足的现金流。

三、担保融资与商业保理的对比 担保融资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

担保行业是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桥梁,但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令这个行业饱受严冬之苦;而部分企业的不规范经营则拖累了全行业,进而拖累整个担保业面临着一场信用危机。

此外,企业主想要找到合适的担保融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事实上操作程度还较为繁琐。与担保融资行业明显的下滑趋势、饱受严冬之苦相比,商业保理则呈现出蓬勃的发展之势,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2012年我国国际及国内保理业务量达到3438亿欧元,这个数字在2013年达到3781.28亿欧元。商业保理在资质要求和容易程度上优于担保融资,在行业发展上也是未来融资的主要方式。

四、各大产品与商业保理的对比 商业保理与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和担保融资等产品对比中,呈现出三大特征: 一是在审批周期、资金用途上更灵活; 二是在难易程度、资质要求上更方便; 三是在融资成本、融资规模上更高效。更灵活、更方便、更高效的三大特征,也让商业保理日渐成为中小企业主解决融资困局的首选。 商业保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延伸阅读二:保理基础知识

一、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

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以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贸易融资的保理。

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不向权利人提供贸易融资,只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聘雇、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保理。

区分意义:主要是为了区分保理商的服务功能定位。在国内,保理融资为主要功能,几乎不能存在不要融资的保理业务,这与国内企业外源性童子渠道的路径安排相适应,也与现有商业保理商的功能定位错位有关。商业保理商应强化保理保理的其他服务功能,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

二、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转让人回购全部或部分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归还已支付的对价款、预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转让人的应收账款后,在发生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风险时不能再向转让人追索已支付的对价款,或者须向转让人给负相应的担保款的保理。

区分意义:有追索权的保理商不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保理商多陈丹的风险程度有所不同,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有所差异,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也应有所不同。(有追索权保理应作为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列示。应收账款债权已经转移,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应确认相关损益)

三、预付保理与到期保理

预付保理是指保理人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二产生的应收账款,预先垫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款项,剩余款项待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应收账款回收后再支付,或者在债务人出现信用风险不能支付的情况下由保理商给付担保款的保理。

到期保理又称定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那个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但不向权利人提供贸易融资,直到应收账款到期日或应收账款回收后才支付对价款,或者在债务人出现信用风险不能支付的情况下由保理商给付担保款的保理。

意义:到期保理适用于没有融资要求,但希望获得保理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客户。预付保理是在早期到期保理业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满足了客户融资的需求。在到期保理中,保理商一般收取佣金和费用,在预付保理中,保理商还要收取比银行利息略高的融资利息。

预付保理、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非融资保理的区别在于,前二者中保理商要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非融资保理中保理商一般无需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延伸阅读三:商业保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应收账款合法性风险

只有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合同无效的情形:

1)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应收账款转让限制性风险

合同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风险

4、应收账款发生债务抵消风险

卖方对买方如果也存在债务,卖方可以行使抵销权,这势必会对爆了四行实现债权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保理商在叙做保理业务时应当充分核实应收账款性质,排除受让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瑕疵债权。

5、法律适用风险

我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保理业务,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础法律,保理商在拟定保理合同时,应适当引用保理行业的国际规则条款,如果国际规则条款不违背现行法律,发生争议后,司法机关确认引用规则,保护保理商利益。

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基础合同

基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合同双方签字人是都有权签署基础合同,合同双方的印鉴是否真实。

基础合同是否已履行,是够有债务人出具的基础合同已履行的证明,或提供合同已履行的其他相关材料。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否有效到达债务人,是够已经取得通知回执或送达的证明,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异议。

有担保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签署,在抵押,质押担保时,手续是够有效办理完毕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与保理合同约定的还款安排是否一致,在以交货作为融资基础时,融资进度是否与交货进度一致。

2、完善保理合同

合同必须包含以下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

由转让人在保理合同中作出明确承诺:

一、转让人已经或即将全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按照基础合同规定向债务人提供了符合贸易或服务合同要求的商品、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基础合同不存在任何阻碍应收账款可转让的因素。

三、对已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未经保理商允许,不再进行处理,转让,赠送等,也不再向债务人追索;在保理合同期限内,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转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暴力合同不得转让。

四、未经保理商同意,转让人不得对基础合同作出任何变更。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当由转让人发给债务人,经授权也可以由保理商发给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直接关系到保理商的利益,是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生效要件之一,因此,在公开型保理合同中应当对通知的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应将特定应收账款的意思、应向保理商特定账户支付等情况,具体列明。

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应当明确约定使用国内相关的法律外,在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商业惯例;在商业惯例不好判断时,可以参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以此作为对国际保理业务中交易习惯的认定,调整保理合同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维护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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