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可针对不同机构提出其他风险监管指标。
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值是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 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 核心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率、超额备付金比率、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比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总额与流动性负债总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得低于25%。
(二) 超额备付金比率为在央行的超额准备加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总额之比,不得低于2%。
(三) 核心负债比率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得低于60%。
(四) 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加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与到期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0%。
第九条 信用风险监管指标包括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关联授信比例三类指标。
(一) 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二)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5%。
(三) 关联授信比例为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关联度不得高于50%。
第十条 市场风险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市值敏感性比率:
(一)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率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20%。在条件成熟时将采用在险价值法(VAR方法)。
(二) 市值敏感度为修正持续期缺口乘以1%/年,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指标值。
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关注贷款迁徙率、次级贷款迁徙率与可疑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0.5%;
(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1.5%;
(三)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3%;
(四)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40%。
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0.6%;资本收益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1%。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和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为授信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得低于100%;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为非信贷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非信贷预计损失之比,不得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期以法人为单位向银监会报送与上述监管指标相关的各项数据,季度数据可不并表,半年和年度数据应当包括不并表和并表两套数据。风险迁徙类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的数据每半年报送一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和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分别报送有关数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获得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 银监会应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银监会在必要时应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免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银监会对未达到核心指标值要求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未达标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信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具体口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试行。1996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公式 | 拟定监管值 | |
风险水平 | 流动性风险 | 1.流动性比例 | 流动性资产/负债 | 大于25% |
2.超额备付金率 | (超额准备+库存现金)/各项存款 | 大于2%
| ||
3.核心负债比率 | 核心负债/负债总额 | 大于60% | ||
4.流动性缺口率 | (流动性缺口+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到期流动性资产 | 大于-10% | ||
信用风险 | 5.不良贷款率
6.不良资产率 | 不良贷款/贷款总额
不良资产/资产总额 | 小于5%
小于4% | |
7.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 | 单一客户授信额/资本净额 | 小于15% | ||
8.关联授信比例 | 全部关联授信/资本净额 | 小于50% | ||
市场风险 | 9.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 | 小于20% | |
10.市值敏感性比率 | 修正持续期缺口X1%/年 | 监测 | ||
操作风险 | 11.操作风险损失率 | 操作损失/(净利息收入+非利息净收入) | 监测 | |
风险迁徙 | 正常贷款 | 12.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 正常类贷款变为不良额/正常贷款 | 小于0.5% |
关注贷款 | 13.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关注类贷款变为不良额/关注贷款 | 小于1.5% | |
次级贷款 | 14.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 次级类贷款变为可疑和损失类贷款/次级贷款 | 小于3% | |
可疑贷款 | 15.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可疑类贷款变为损失额/可疑类贷款 | 小于40% | |
风险抵补 | 盈利能力 | 16.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 大于0.6% |
17.资本收益率 |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 大于11% | ||
准备金充足程度 | 18.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 | 信贷资产实提准备/应提准备 | 大于100% | |
19.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 | 非信贷资产实提准备/预计损失 | 大于100% | ||
资本充足程度 | 20.核心资本充足率 | 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 大于等于4% | |
21.资本充足率 |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 大于等于8% |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一、风险水平
(一)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比率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及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 指标释义:
表中各项流动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现汇)、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净额(资产方)、一个月内到期的贴现及其他买入票据、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一个月内到期的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随时可抛售的合格债券及可随时变现的合格票据资产、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净额(负债方)、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各种已发行的债券和票据、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超额准备金率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和外币口径数据。
- 人民币超额准备金率计算公式:
人民币超额准备金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人民币超额准备金率指标释义:
公式中在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是指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中高于法定准备金要求的部分。
库存现金是指银行的库存现金或现金业务收支活动中的结余款、不含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付金。
各项存款包括人民币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应解汇款、保证金,不含财政性存款和委托存款。
- 外币超额准备金率计算公式:
外币超额备付金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外汇准备金存款+存入同业外汇款项+外汇现金)/外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外币超额准备金率指标释义:
表中外汇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存放境内外同业清算款项,不包括存放同业定期存款。
外汇现金是指库存外汇现金或在途现汇。
外币各项存款包括外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应解汇款、保证金,不含外汇储备存款。
3、核心负债比率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核心负债比率=核心负债期末余额/总负债期末余额×100%
- 指标释义:
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总负债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总额。
4、流动性缺口率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外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到期流动性资产×100%
- 指标释义:
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负债的差额。
(二)信用风险
5、不良贷款比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余额×100%
- 指标释义:
贷款五级分类数据主要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同时根据银监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文件要求。
正常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贷款定义为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依据定义,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各项贷款范围包括表内贷款、票据融资、对非金融机构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透支、融资租赁、保函垫款、信用证垫款、承兑垫款、担保垫款等表内业务。
6、不良资产比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期末余额/总资产期末余额×100%
- 指标释义:
不良资产是指即依据审慎性原则,结合资产的市场价值、历史上的平均收回比率等因素,合理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其中包含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将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总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总额。
7、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 指标释义:
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银行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一家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拆借、票据融资、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透支、融资租赁、保函垫款、信用证垫款、承兑垫款、担保垫款、承兑、保函、担保、信用证、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承诺等表内外业务。
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资本净额定义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8、关联授信比例
- 计算公式:
关联授信比例=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 指标释义: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我国中央政府债券。
本指标中关联方定义与《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比例定义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授信及集团客户定义均与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中定义一致。
资本净额定义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三)市场风险
9、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本指标计算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
- 指标释义: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为一个季度中每月末的汇率敏感性外汇资产减去汇率敏感性外汇负债的平均值。在计算比率时应将各种外汇敞口统一折合为美元。
资本净额定义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10、市值敏感性比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市值敏感性比率=修正持续期缺口×1%/年。
- 指标释义:
持续期缺口为(银行资产持续期×资产市值-负债持续期×负债)/资产市值。利率变动会影响银行的净值,市值敏感性比例反映这种敏感因素。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值为公允价值即公开报价、类似资产的公开报价及运用计价(valuation)模型得出的价值,或者是按照市场利率折算其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持续期是计算风险敞口的经济价值遇到利率水平轻微变动后所出现的百分比变动。指标中采用简单化的假设,认为价值的变动与利率水平的变动成一比例,而且支付的时间是固定的。
修正持续期即持续期除以1+r(r为同期市场利率水平)。以1+r的某指定百分比变动而言,修正持续期可以反映有关资产或负债的经济价值的百分比变动。市场利率水平为同期国债回购利率。
对于修正持续期的计算,也可按银监会要求以巴塞尔委员会标准框架方法进行。
(四)操作风险
11、操作风险损失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操作风险损失率=操作风险损失当期发生额/前三期净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之和的平均值。
- 指标释义:
操作损失指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净利息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之差。
非利息收入指商业银行营业收入中扣除利息收入的部分,但不包括银行账户上出售证券实现的利润(或损失)。
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定义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执行。
二、风险迁徙
12、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
- 指标释义:
正常类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13、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
- 指标释义:
关注类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14、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
- 指标释义: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15、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转为损失类贷款的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
- 指标释义:
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三、风险抵补
16、资产收益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 指标释义:
税后净利润为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损益表中净利润。
平均资产总额为期初与期末资产总额的平均值。
17、资本收益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资本收益率=税后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 指标释义:
税后净利润为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损益表中净利润。
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值。
18、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信贷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贷资产应提准备×100%
- 指标释义:
信贷资产实际计提准备包括实际计提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种准备,定义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一致。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信贷资产应提准备等于(1%×信贷资产期末+2%×关注类信贷资产+25%×次级类信贷资产+50%×可疑类信贷资产+100%×损失类信贷资产+应提特种准备)。应提特种准备为商业银行根据《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按照事先确定的计提比例乘以计提特种准备的授信资产余额。
19、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非信贷资产准备充足率=非信贷资产实际计提准备期末余额/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
- 指标释义:
非信贷资产实际计提准备指商业银行针对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实际计提的各类损失准备和减值准备,具体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定义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执行。
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针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抵债资产等非信贷资产,预计未来可能损失的金额。
20、核心资本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 指标释义:
核心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减去核心资本扣减项的值。
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21、资本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 指标释义:
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减项的值。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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